邢台华兴电器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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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实施细则》的通知浏览次数:2149    发布时间:2006-06-14   信息来源:江西省人事厅    
字号调节:【 】   保护视力色:【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及非公有制单位中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人事关系尚未调入我省但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协约(或聘约)、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并取得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人员,凡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的申报条件,可自主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第三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资料;  二、专业技术课题、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获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资料;  三、任现职以来至资历终算时间所发表、出版的本人从事专业的论文、论著;  四、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等材料。如学历证书丢失,要提交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五、《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一式1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式15份);  六、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四条 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如实的相关证明,由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市、区)、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县(市、区)、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整齐,并附上申报人业务业绩档案,然后按规定送省、设区市、县(市、区)人事(职称)部门或委托的受理机构。如有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在各设区市(南昌市除外)的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向所在地申报。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在向上一级部门报送材料时,必须按规定制作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盘与报表,并确保报盘与报表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事(职称)部门应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退回报送单位。符合要求的,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关专业评委会评审。  第七条 本省不能评定的专业,由省职称办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省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