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昊月蔡卫东:“选择性执行”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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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行”要不得 2011年12月6日 19:10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   大 中 小

  关注“制度休眠”,会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很多单位和个人在执行制度时,并没有跳出制度的框架或者将制度搁置一边,而是对制度有选择的执行:符合部门或者个人利益时,就执行;容易实施、要求严格的条款,就执行;规定不明确,有自由裁量空间的制度,往往对象不同执行的标准、力度也变了样;更有甚者对自己有约束的制度就放在一边。

  在有些人眼中,“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如果事事都按制度,工作就没法干了”。但是,选择性执行让很多制度俨然成为随意拼拆的积木,严重影响到了制度的权威性,使原本明确的制度具有了高度不确定性,制度面前的人人平等原则打了折扣。诚然所有的制度并不总是尽善尽美的,需要随着实践的进程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漠视现有制度权威、选择性执行的理由。

  制度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增强制度意识,是提升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前提。如果广大党员干部不能树立制度意识,不去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再多再好的制度恐怕也难以发挥效用。

  增强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必须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制度出台背景、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理念,养成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并严格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要求,“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把制度转化为行为准则、自觉行动。(崇左)

 (责任编辑:姜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