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通手游p1: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31:5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和《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要求,为做好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地方和学校实际,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前提,以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核心,以建立多样化办学机制、培养机制、管理机制、考评机制为保障,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科学实验,努力形成我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格局。
二、工作任务
通过试点,探寻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的基本规律,改进普通高中培养体制,促进普通高中科学定位发展方向,形成办学模式、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培养目标的多样化,培育一批富有特色的普通高中。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给不同兴趣、爱好、特长、人生规划的学生提供所需要的教育,让不同学生在高中阶段都能得到最大发展。探索和积累试点经验,为全省推广打好坚实的基础,为完成省和国家改革任务奠定基础。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引导、示范效应,鼓励全省更多的普通高中学校走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之路,解决普通高中千校一面、同质化问题,形成学校发展与人才成长的立体化、多样化、特色化格局。
三、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规划,把试点工作与深化课程改革、推动普通高中达标、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结合起来,搞好总体设计,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开展项目试点,避免盲目申报、重复建设。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把整体部署和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紧密结合实际,充分考虑自身能力,量力而行,不增加学校负担,不产生新债务,不搞形象工程。
3、明确责任,统一管理。要明确试点实验区和实验学校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用制度指导试点工作。省教育厅对实验区和实验学校提出统一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实验规划、试点范围、实验程序等符合规定,并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四、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分为实验区(指市、行署、总局)和实验学校两个类别。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实验区2-3个,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实验学校10所。
五、工作步骤
1、设定类别。省教育厅按照全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需要,设定若干个试点类别,供各地各校选择。
2、受理申报。各市(行署、总局)和普通高中学校,本着“自愿申报,竞争入选”的原则,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实验区、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实验区(校)申报书》(见附件2),并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
3、论证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市(行署、总局)和学校的申报书进行论证评估,提出指导意见,批准实验立项,并给予政策支持。
4、过程指导。省教育厅对实验区和实验学校实行项目管理,总体把握试点进程,监督实验区和实验学校的试点进程,保障试点工作健康开展。
5、评估验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行阶段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终结性评估合格后,由省教育厅命名授牌。
6、动态管理。省教育厅对已命名的地区和学校,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达标的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并确立为示范区和示范学校,不达标的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地区、学校,取消称号和享受的政策。对于继续申请的学校,按以上程序重新进行。
7、总结推广。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推广试点经验。至2020年,全省各市(行署、总局)全部实现区域内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目标,确立30所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示范学校,其他学校力争达到“校校有特色,人人有发展”。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方向,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目标,强化组织落实。防止形式主义,确保试点积极稳妥推进。
2、精心组织试点。各地各校要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做好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确定的改革试点,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按计划进度开展试点任务。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3、强化专业指导。各地要集中教育行政、教研、科研等力量,形成试点工作专家指导团队,定期开展调研、培训和指导。
4、加大经费投入。各实验区和实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用于添置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所需设施设备,培训相关人员,对试点工作开展成效大的地区、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强化资源建设。各地各校要在传承优良办学传统和发展优秀文化的基础上,注重构建资源体系,使特色资源能充分满足开展试点的需要。
6、加强培训交流。各地各校要把试点工作和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和学习理论、研讨问题、总结经验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搞好宣传推广。试点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实验规划要充分论证,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要尊重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首创精神,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增进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实验区、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2、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实验区(校)申报书
附件1: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试点实验区、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实验区、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区、实验校)工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提供经验和示范,在总结以往实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是指在先进教育理念指导下,通过办学体制机制多样化、办学模式多样化、培养模式多样化、学校课程多样化、资源开发多样化、评价方式多样化等所形成的普通高中各具办学特色的发展局面。其核心和载体是选择性、多样化的课程,着力点是培养模式的创新,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第三条  实验区、实验校由省教育厅确定,并会同各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研究商议实验区、实验校建设与发展相关政策、管理机制及实验区、实验校评审、检查与验收等工作。各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关职能对实验区、实验校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  实验区、实验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教育局应当重视本地实验区、实验校工作,成立由政府或教育局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实验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实验校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批复
第五条  实验区、实验校申报范围:实验区申报范围为地级市(行署、总局),实验校申报范围为普通高中学校。
第六条  申报实验区可以由申报范围内的行政区单位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单位联合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区域内有独特的人文、历史、自然、社会资源,或因某一主产业而形成相对显著的文化特征,如冰雪文化、石油文化、农垦文化、林业文化、抗联文化、民族文化等。这些文化特征在普通高中教育上体现明显,成为区域内高中教育的主流特征。
2、区域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围绕区域独有的文化特征,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多样化发展格局。
3、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列入当地政府议事日程,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制定的实验规划科学可行。
4、具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区域内经济与社会基础好,支撑条件强;实验区建设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
第八条  申报实验校应符合以下类别中的一类:
1、综合高中类:学校办学体现出普职融通、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兼顾升学预备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为学生提供多种需求的选择。
2、高二分流类:高二年级课程结束后,有参加高考意愿的学生按普通高中模式继续学习,有学习职业技能意愿的学生分流到职业高中学习。
3、艺体特色类:具备省体育、艺术基点校资格,围绕艺术、体育教育整体设计学校全面工作,把艺术、体育作为学校的核心课程,打造、整合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艺术特长。
4、外语特色类:具有与国际融合的教育理念,重点加强外语教学,培育外语教学师资力量,积极参与对外交流,与学科基地建设整合,着力培养学生的外语特长和国际视野。
5、理科特色类:在理科教学方面师资力量雄厚,学科优势明显,在学生培养方向上强化理科基础,形成独特的教学方式,教学成效突出,学生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校园自然科学气氛浓厚。
6、人文特色类:学校在长期办学实践中积累形成优良的德育传统和学校文化,强化人文管理,形成人文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育人机制。培养学生以人文素养的养成为目标,各类课程和活动广泛渗透人文性。学生的人文精神、道德情操、审美情趣等和谐发展。
7、科技教育特色类:课程设置着重突出科技教育、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以实践探究为重点培养方式,培养学生的科学方法与过程、科学态度、科学行为习惯和价值观,提高其解决科技所产生问题的能力,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有充分展示创造和发明的空间和平台,有较高的科学素养。
8、创新型拔尖人才培养类:坚持因材施教的培养原则,通过多样化、选择性的课程和科学的发展指导对学生进行个性化培养,校本课程、选修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占有较大比重,学生动手实践机会和平台较多。创新教学方式,重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强调以学生学习为中心,培养学生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质疑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为学生成为创新型拔尖人才奠定宽厚、坚实的基础。学校创新教育的氛围浓厚。
9、其它类:学校在办学实践中形成特征鲜明、效果稳定、上述类别不能涵盖的特色。
第九条  实验区、实验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地市政府或教育局的推荐函。
2、《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实验区(校)申报书》。
3、《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实验区(校)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实验规划》)。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适时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实验区、实验校下达认定批复文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被批准的实验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区域内现有普通高中学校的布局、招生区域范围进行调整,对现有普通高中的办学模式进行改革。
2、自行制定与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相适应的政策。
3、优先获得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实验人员优先获得省级以上培训。
第十三条  被批准的实验校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学校的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办学理念、学校文化和办学特色,优先享用区域内的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为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个性发展服务。
2、赋予相应的课程开发和设置权力。进行高二后分流试点的学校,给予高三年级自行开发、设置课程的权力,学生在完成国家规定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后,可根据学生意愿安排课程。
3、给予相应的学业水平考试政策支持。对于艺体特色学校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省考科目由省考评办单独命题考试,单独划定等级和分数线。校考科目成绩等级分数线由学校自行划定。
4、给予相应的高考政策支持。为高二后学习职业教育的学生打通高考出口,逐步实行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的录取方式,使学职业教育内容的学生也能有较大机会升入高等院校。
5、在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中,优先向特色普通高中倾斜。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实验区需履行下列义务:
1、组织领导本实验区及实验校的规划与实施。通过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加大对实验工作的投入并提供人员保障。提供区域内各种社会资源。
2、联系省试点工作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及时反映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保质保量地完成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区域性实验的目标和任务。在区域内培育和指导一批成熟的实验校,最终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体系。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的区域性法规、制度、政策等方面出标准、出经验、出成果。
4、确保实验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无故中断实验。
第十五条  被批准的实验校需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领导,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和奖励制度,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人员、设备设施等投入。
2、将《实验规划》与学校发展规划有机整合,处理好学校育人目标和实验目标间的关系;将课程作为多样化、特色化办学的载体,形成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
3、完成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实验的校本化目标和任务。形成制度体系,促进内涵发展,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普通高中,更好地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在当地乃至全省范围内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并主动扶持薄弱学校。
4、确保实验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无故中断实验。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成立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二处,负责实验区、实验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实验校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受试点工作办公室委托,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改革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参与实验区、实验校考察、验收等工作,并对实验区、实验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实验区、实验校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或实验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规划》,分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组织做好实验区、实验校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各实验区、实验校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工作情况书面报试点工作办公室,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二十条  实行实验区、实验校工作表彰制度。省教育厅每年将组织对开展实验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产生较大的区域影响和示范效果的实验区、实验校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开展工作满一年的实验区、实验校,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试点工作办公室提出阶段性检查申请,省教育厅委托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中期检查,并将阶段性检查结果报试点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区、实验校开展工作满三年,完成全部实验规划任务后,向试点工作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2、实验区、实验校在体制、机制、管理和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或实验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实验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实验区、实验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规划》。
2、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实验区、实验校实行动态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实验校自验收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先进示范区、示范校。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实验校,将取消其称号和享受的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点实验区(校)申报书
实  验  区(校) 名 称
实 验 区(校)负 责 人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日    期
黑龙江省教育厅  制
二○一一年二月
填  写  说  明
1、实验区和实验学校共用此申报书。
2、申报书的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表达要明确严谨。空缺项要填“无”。
3、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空间不足的,可以扩展或另附纸张;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4、“普通高中数量”含民办高中,由实验区填写;“所属类别”由实验学校填写,可填写如下类别中的一类:综合高中、高二分流、艺体特色、外语特色、理科特色、人文特色、科技教育特色、创新型拔尖人才培养、其它。
5、“保障体系”一栏,实验区和实验学校应注意区别填写。如,“学校布局”由实验区填写,“师资队伍”由实验学校填写。
6、著作、论文须已刊登在正式期刊上或为正式出版物,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一、基本情况
实验区(校)名称
所属类别
普通高中数量
教师数
学生数
实验区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通信地址
邮 编











(此前曾承担过哪些类似实验项目?效果如何?积累了怎样的经验?)
二、指导思想
2-1.改革理念(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的思路和定位)
2-2.理论研究(调研情况,对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的独特认识,承担与实验相关的课题情况,发表的与实验相关的论文、著作等)
三、实验方案
3-1.实验目标
3-2.方案设计及可行性(以三年为周期)
3-2.方案设计及可行性(续)
四、保障体系
4-1.学校布局∕师资队伍
4-1-1.学校布局∕师资队伍结构
4-1-2.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校主要专职教师(与所属类别相关的教师)
学校名称

姓名
性质∕
性别
建校时间∕
出生年月
校长姓名∕
学科
校长职称

职称
相应的特色

承担的工作任务
4-2.实验条件(实验区填写区域优势以及所属学校的硬件、软件条件;实验校填写与所属类别相关的教室、实验室、语音室、体育馆、艺术教室、社会实践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实验设备的配置,基本教学资源,教师风貌、近5年来主要的教育教学成果等)
4-3.管理与运行(管理措施和运行机制)
4-4.政策保障(主管部门在师资、经费、招生、升学等多方面的鼓励政策和实施情况)
五、培养效果
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及社会评价(包括预期的实验效果)
六、创新性
在改革理念(理论)、实验方案、管理与运行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的改革与创新
七、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201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201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