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鲤和金鱼的区别:让吃豆腐的变成豆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08:36


  让吃豆腐的变成豆腐

  性骚扰——比较完整的表达,应该是“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作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中包括“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等三个条款,使部分人大代表自2002年以来针对“性骚扰”的立法努力终于有了下文。

  然而,由于此法显然系借《 妇女权益保障法 》之“壳”而上市,只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框架内有效,也就是说,日后即便获得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在“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同时,如有“任何人对男性进行性骚扰”,依然是无法可依——不普适、不公正,社会舆论对此颇为愤愤不平。

  诚然,法理上,对“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更为完整、公平的表述,应该是“任何人不得对任何人进行性骚扰”(而且任何人也不得对任何动物进行性骚扰)。正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所指既非男性的私有财产,亦不独妇女的私房钱,乃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千言万语,说穿了也只有一句话:谁来保护男人不受性骚扰?

  首先,社会舆论之所以会因法律保护的“远之”则怨,所据当然不只是生理学的常识。抱怨,表明男权社会终于承认了“男人也处于性骚扰的阴影之下”这一事实,剥夺剥夺者,即男性已从传统上的骚扰者变成被骚扰者,从吃豆腐的变成被吃豆腐者或甚至豆腐本身。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男权社会里,勇于承认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性活动中的弱者,男人在正常地感受到不仅有性骚动和性困扰的同时也有受性骚扰之虞,具有无比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无限深远的历史意义。

  众所周知,史上绝大多数的极端男权社会,无不以逼婚、抢亲、休妻、纳妾、嫖娼甚至强奸为男性合情合理之性行为准则,根本就不承认有所谓“性骚扰”的存在,再说也根本没这个必要。即便有之,这种事也只有懦夫或弱女子才干得出来,雕虫小技,壮夫不为。以是观之,男权社会敢于承任“性骚扰”的存在并且同意这一罪名成立,事实上本身就是在争取法律保护男性和女性一样不受性骚扰危害(即承认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之前,向全体女性作出的一次逻辑性极其严密的妥协。

  施比受有福

  不管性骚扰立法是否忽视了男性的权益,我认为此事的进入立法程序与男权社会终于承认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这一事实一样,都是社会和文明的一大进步。

  当然,即使男权社会向这个战况日趋惨烈的“性别拳击场”内扔出了白毛巾,也不代表他们可以借此而享受到和妇女同等的法律保护。性骚扰立法为什么不以两性普遍适用的《 民法 》、《 劳动法 》、《 刑法 》或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为法律母壳,偏偏投了单性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这个胎呢?相信立法者自有他们的道理,以下的猜测,纯属鄙人一己之见。

  第一,从生物学立场出发,男人和女人一样,都有机会受到来自异性或同性之性骚扰的生物基础。换言之,性骚扰面前人人平等。现实生活中,虽然男性受性骚扰的机会比女性少得多,但就立法而言,要害乃在于不患贫而患不公;不过,这种不公其实只是貌似不公。性骚扰的定义,指的是强者对弱者的骚扰,反之则很难成立(弱者对强者的骚扰,若非正常的示爱,便是“性贿赂”了)。而在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人类性活动中,女性总是被动、接受的一方,属于相对的弱势,男性总是主动、施与的一方——不管真相如何,施比受有福,这是男权社会一项牢不可破的长期共识。

  与此同时,女权主义者也早就达成了这样的共识:以上“男强女弱”的共识,只是男权社会强加的定义,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理想范式”而已。生理学上的施与受,本无强弱主次之分。曾普遍存在于高等动物之中的母系社会不提也罢,低等动物中的蚁王、蜂王,非雌性莫属。20世纪初,人类学家布伦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在美拉尼西亚的特罗布里恩群岛上发现,原始部落中的土著女性不仅像男子一样性欲强烈,甚至还会埋伏于草丛之中,专事向路过的单身男子发起主动的“性剪径”。

  生物学及人类学上的事实或许如此,但是“性欲强烈的土著女性”并不能为“法律必须保护男性免受性骚扰”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因为这一切都只发生在未有男权文化压抑和束缚的原始部落,在这样的原始部落里,人的生物潜能的发挥也都更接近于自然状态。

  权比性大

  女人可能是后天形成的,男人也不都是先天的,男女双方,其实都是社会“理想范式”及刻板印象( Stereotype )的受害者和受益人。

  无论如何,生活在这种理想范式里,男人主动进攻,女人防守反击,依然是最老套但最有效的两性战略。野蛮女友或有之,主流却依然是人鱼小姐。现而今,中国男人的身体虽然普遍都不如过去那么孔武有力,阴盛阳衰,谁吃谁的豆腐还说不定,不过在被动的情况下,性骚扰毕竟难以成立,成立的只有闷骚。因此,在我们未能集体回归到原始状态、尤其是女人未能复原为特罗布里恩群岛上生猛的土著女性之前,性骚扰立法、至少是中国特色的性骚扰立法,根据我们有限的法律资源及执法成本,没有理由对男性也予以保护。

  性骚扰立法不保护男性的第二个理由,系因所谓“性骚扰”,通常发生在某一个权力结构之中,指的乃是上权者对下权者的性剥削。两次世界大战,诚然是小国把大国拉下了水,属于下权者对上权者的骚扰,然而战争纯系男性行为,就算是性骚扰,也是男性之间的事,无关本文之宏旨。

  既然是男权社会,男为上权者,女为下权者,不独性交体位如此,性学、政治学和人体工程学,一直保持着高度的三位一体。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一切侵犯性性行为的发生,不仅在于生理性别上的强弱,而且取决于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

  美国是性骚扰立法最严的国家,好莱坞在这个方面出产的大片,比较出名的却只有一部《 叛逆性骚扰 》( Disclosure )。女上司黛米·摩尔以“谈工作”为借口,对男下属迈克·道格拉斯百般挑逗。在情欲与理智的激烈斗争中,道格拉斯选择了拒绝,却被女上司反咬一口,控其对她进行性骚扰。道格拉斯遂求助于女律师凯瑟琳,大状郑重告之曰:法律上,性骚扰的关键在于权力而不是性。

  性骚扰的关键在于权力而不是性——多亏了这个专业意见,写情书、唱情歌、抛媚眼这种我们一玩就是几千年的有益身心健康的心跳游戏,今天才不至于一概被当做不法行为而要搞到对簿公堂。

  男女搭配,干活很累

  法比权大,权比性大。是故各国性骚扰立法,大多以《 劳动法 》为法律母壳,《 瑞典平等法 》除了在薪水和招聘员工方面有男女平等对待的条款,还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许多规定。在美国,1964年的《 民权法 》第七章也明确保护公民不受职场中性骚扰的侵犯。

  除了家庭之外,权力主要结构于工作环境。以今日之中国女权状况,卧室既已大部沦陷,男性的权力便向办公室旁落。男女虽说同工同酬,但是在绝大多数“男女搭配,干活不累”的工作环境中,女上司毕竟还是一种稀有动物。与此同时,大部分已经成为他人上司的女性,从性格到性征,多少都具有某种趋向于男性化的变异——我不是说即便有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亦可以男人之间的同性骚扰视之,女上司性骚扰女下属,也不妨以男上权者对女下权者的性骚扰视之——事实上,如果有得选择,相信大部分女职员会更愿意在异性上司的手下工作。因此,性骚扰立法保女不护男,实属合情合理之至。

  如果“性骚扰的关键在于权力而不是性”,那么,在任何一种权力关系中,哪一种行为才能构成性骚扰?由于尚处于立法阶段,“中国特色的性骚扰”行为定义目前尚不清楚,若按国际惯例,以下十种行为通常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一、对别人的相貌品头论足;二、语言下流;三、讲黄色笑话和发黄色短信;四、向别人讲述性生活的细节;五、暴露性幻想;六、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方面的赞美或讽刺;七、进行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八、混同工作话题和性爱话题;九、凝视别人;十、在工作场所展示性暗示物品。

  如果不把上级领导对育龄下属之计划生育状况的关心和询问也考虑在内的话,显而易见的是,这个菜单上之十有八九,只有男人才干得出来。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程度不一的挑衅性和攻击性,与雄性的动物天性极其吻合。女人能犯的,最多是第一和第九两项。事实上,一个女人若不慎在一、九之外犯了上文中的任何一项,通常也是性生活得不到满足,由性压抑升华为性骚扰,例如下班前在公司门口拍了保安的屁股,对快递公司新换的壮男职员的身材及其新换制服的“品头论足”,皆属不得已而为之。然而谁是导致这个女人性压抑的元凶?啥都别说了,唯一可供谴责的,还不是另一个男人?正是:法比权大,权比性大;男女搭配,干活很累。

  杀人容易造人难

  一般相信,男人处世,比女人公正,比如男人不仅天生酷爱性骚扰女人,同时也乐于受到女人的性骚扰。所谓“哪只猫儿不偷腥?哪个男人不好色?”

  或曰“女追男,隔层纸”,那层纸,指的正是后一种情况。

  追女人以及追到了以后如何与女人相处,是世上大多数男人毕生都躲避不开的另一种骚扰。解不开的习题。法律规定:男人23岁才能结婚,可是18岁就能当兵。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杀人容易,造人难;二是女人比敌人更难对付。在这种情况下,若有女人“倒追”,不管有心无心,男人大都选择乐观其成,乐得以静制动,除非丫有受虐倾向。同样道理,若有女人主动前来“倒骚扰”之,那可就不吃白不吃,来而不往非礼也了( 如果来者不是恐龙,那简直就要像猪八戒那样狂呼“造化!造化!”了 )。

  东山老虎吃人,西山老虎也吃人。鉴于男性的这种贱格本性,许多人都相信即使男人被性骚扰,这个男人即使没有“高兴还来不及”而是不很高兴甚至不高兴,事情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本质上这种事乃女人给男人面子,再说男人体格比女人健壮,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烂船也有三斤钉,男人要是打死不从,女人也不至于把他打死,或者先强暴再给打死了。果有备受性骚扰而死活不从之柳下惠式圣贤级烈男,如此事不能给他带来“坐怀不乱”的千古美誉,对其所能造成的唯一潜在危害,无非就是容易引起忧郁症以及前列腺或泌尿系统的其他疾病,至少,后两项乃是每天夜里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电台里坐诊的“老军医”们的共识。

  遗憾的是,这等好事和这等坏事都不常有,最起码不像男追女那么高发,前者通常只存在于男人的幻想。以是观之,如果把男性也列入“性骚扰”的法律保护,对大部分男性来说是很不公正的,因为这样做无疑限制或剥夺了他们受到性骚扰的权利以及可能性。

  那句话是怎么说的来着?我坚持我发言的权利,但我也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自由。

  洗澡避女人

  把男性排除在外的性骚扰立法,究竟是进一步保护了妇女,还是在战术上重视妇女,在战略上藐视妇女,仍未脱“妇女是弱者”之窠臼?

  这事不好说,非常不好说,比性骚扰更不好说,尤其不可以西方妇解观点视之,犹如西方的“黑客”是左派、极左派、无政府主义者,而中国的“黑客”,黑是够黑的,政治上却属于右派、民族主义者。

  其实,若单纯以立法水准观之,今之“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显然未能超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8年春天,毛主席在井冈山五百里林海里为工农红军亲手制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一、上门板;二、捆铺草;三、说话和气;四、买卖公平;五、借东西要还;六、损坏东西要赔。

  1929年以后,毛主席又将三大纪律中的“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对于“六项注意”,则增加了“洗澡避女人”和“不搜俘虏腰包”两项内容,从而成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47年10月重新颁布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改为“不打人骂人”和“不损坏庄稼”,第七项“洗澡避女人”也变更为“不调戏妇女”。

  显而易见的是,“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与“不调戏妇女”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一是国法,一是军规;前者旨在进一步保护( 或损害 )妇女( 或男性 )权益,后者意在“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除此之外,在行为规范上并无本质区别。

  在无法无天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本人就是唱着这首歌长大的,举凡上课、出操、开大会、看电影,一切集体活动前后全体师生无不放声高唱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所知道但不一定有完全遵守之机会的全部法律——于今想来,其中的第七项“不调戏妇女”( 即井冈山时代的“洗澡避女人”),其实就是当年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性骚扰”法律,尤为重要的是,它早已经以一种无比明快的风格彻底解决了今之“性骚扰立法为什么不保护男人”的一切疑问。

  不正当的自我工具化

  《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的歌中唱道:“第七不许调戏妇女们,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我的意思是说,由“洗澡避女人”而“不调戏妇女”,由“不调戏妇女”而“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皆为能指的延伸,正如“打土豪要归公”先是改为“筹款要归公”而后又变成“一切缴获要归公”。因此,在性骚扰立法一事上,要做通“为什么不保护男性”的思想工作,我认为有必要暂时回归到“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在1929年的所指,即“洗澡避女人”。

  如果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洗澡避女人”或“不调戏妇女”为“男性为避免受到异性性骚扰而进行自我约束及自我保护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或行为准则”,那么,所谓“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从理论到实践上都将不复存在,性骚扰立法“也要保护男性”之说,势将不攻自破。

  参照斯洛文尼亚学者斯拉沃热·齐泽克的精神分析,“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的想法是一种精神疾病,得治。临床上,它们应该属于一种“不正当的自我工具化”,是一种“内在的固有的错误,因为只有作为对某些被否认的被它们移置压制的创伤反应,它们才被正确地把握……这种不真实性同时是认识论的和伦理的,正如一名妄想症患者,他通过进行不由自主的防卫仪式来对其不被承认的性固着作出反应,他的行为方式就是不真实的。拉康声称,即使病人的老婆真的跟其他男人睡了,病人的嫉妒也仍然被视为病理的状况。在相同的意义上,即使富有的犹太人‘真的’剥削了德国工人,勾引了他们的女儿,控制着大众出版机构等等,反犹主义仍然是一种断然‘不正确’、病态的意识形态状况——为什么?那些使它成为病态的东西在犹太人形象上不被承认的主体的利比多投资——这是社会对抗性被移植——擦掉的方式,即把它们投射到犹太人形象上。”

  实在想不通,就把“受到性骚扰法律保护权”权利的大度放弃当是全体男性作为上下五千年性别斗争中的常胜将军对全体女性所应该表示的基本礼貌还不成吗?“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适用条款为第八条:“不许虐待俘虏兵,不许打骂,不许搜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