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超跑 几千公里: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45:49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三个条件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做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纳税义务范围不同。

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具体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实际征收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新创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一概念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可以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所获得的收入,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的内容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二)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是指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

2.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3.合理性原则。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

在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二)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它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不同。会计上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

2.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总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但不能在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3.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一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改变了原来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的政策规定。

(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2)发放的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3)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4.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14%)和工会经费(2%)的扣除标准。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改变了原来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的政策规定,扣除比例基数也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8.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金的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一律不得扣除:

(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10.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企业提取的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

(1)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但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提取的专项资金不得扣除;

(2)提取的专项资金应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提取后若用于其它用途的,不得扣除,若已经扣除的,则应计入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2.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的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在经营租赁方式下,租入企业实际上不再拥有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具体范围待明确;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具体内容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

14.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的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的一般修理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当期予以扣除。

(2)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此种情形的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5.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许税前扣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16.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所称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并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17.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的税前扣除

(1)企业在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2)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3)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扣除。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企业内部机构之间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不得扣除;

(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须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所以对于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在税收上均不计入收入和费用;

(3)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八、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九、税款的缴纳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份或者分季度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一般情况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计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的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二节  企业应税收入的检查

 

企业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过程中,收入是稽查的重点之一。

 

一、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下项目: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以上9类收入是按税法规定划分的,但是在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稽查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方法。

 

二、会计收入的特点及确认原则

(一)收入及其特点

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收入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企业。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1)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2)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①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例如,A企业于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买方已预付货款,余款由A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与A企业交涉,要求A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买方可能会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企业仍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此项销售表明,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A企业,A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

② 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买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

这方面的例子如代销或寄销商品。代销或寄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才移出委托方。因此,在代销或寄销情况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③ 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方立即支付余款。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发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仍需对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阻碍该项销售的实现,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④ 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一个月内给予退货。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售出,也已收到价款,但由于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只保留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例如,卖方仅仅为了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产权。这表明,销售中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已不存在,货款的收回也由于保留了商品的法定产权而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买方为了取得法定产权,一般会支付货款,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卖方可以确认收入。再如,在商品交易中,零售企业一般会承诺,顾客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但零售企业一般能根据过去的经验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估计未来的退货量,不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因素,此时可以认为企业已转移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相关的销售收入应予以确认。

(3)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

例:如交款提货的销售。交款提货销售是指买方已根据卖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这种情况下,买方支付完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即认为该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应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A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合同同时规定由A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售出后,利润由A.B两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与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该项交易实质上不是销售土地的交易,而是A.B企业共同对该项土地的开发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的交易。A企业在销售土地时,不能确认收入。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

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作为负债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

会计制度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

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按完成合同法,即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标准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这种情况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

(1)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12月31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标准如下:①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够流入企业;③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会计上规定具体的完工程度的计算方法:专业技术测量法、劳务量比例法和工程合同成本比例法。

(2)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12月31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

①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企业应从稳健性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

②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已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五)收入的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在月份终了时,按应交的税费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消费税税率为30%,则应交消费税60 000元。

如该项销售已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应确认为收入,确认时应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0

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的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上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例:某工业企业于8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应作分录: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假定11月5日该工业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该工业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12月28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 000

              ——应收销项税额           17 000

 

三、销售货物收入的稽查

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加计的;二是按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价格推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相对来说,前者税务机关易于通过发票管理进行控制,而后者则易于偷逃,故检查时,应注意全面检查。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按不含税价格的销售额计税,所以,检查的重点也在销售额。

稽查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及纳税资料,确认账面应税收入的及时性、真实性。

(1)通过对企业当期各种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货物销售合同、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货物销售信息资料核对,查实企业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收入的及时性,对已取得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科目,或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应收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场营销特点、销售方式等,对企业不同时期销售收入存在的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查明异常变动的原因,对审查确认未足额结转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通过同期销售货物单位价格比对分析,审核企业销售产品销售价格,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应按规定计价方式重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的红字冲销数,如摘要栏是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折扣等内容,应进一步核实原始凭证,如无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或无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即为销货退回或折让手续不全,或者是假退货、假折让,或者是将销货回扣、手续费等冲减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核实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稽查

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及对应账户

(1)检查登记“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记账凭证的性质,如为现收或银收的收款凭证,属于销售货物后直接冲减了存货账,经进一步检查会计凭证核实问题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摘要栏,如不是“结转销售成本”等字样,应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核实对应账户。如对应账户不是“主营业务成本”、“发出商品”等账户,而是“原材料”、“应付股利”及往来账或货币资金账等账户,一般分别为产品兑换材料、用产品分配利润、偿还账款,或将产品销售收入挂在往来账上,或将产品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账,而不按规定记销售账,逃避纳税的问题,应通过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予以核实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摘要栏,如是“结转销售成本”类似字样,经核实记账凭证其对应账户也是“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应审查所附的结转销售成本的“销售汇总表”或计算成本的其他原始凭证汇总的销售数量,并检查或者抽查产品出库单,核实产品的领用部门,看有无将非销售的产品成本也作为销售产品结转了成本,既少纳所得税,又逃避增值税的问题。同时,将“库存商品”贷方登记的发出数量与各销售明细账贷方登记的销售数量核对,如前者明显大于后者,除应核实销售发出数量外,还应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往来账等账户,核实有无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2.检查“发出商品”明细账

检查“发出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审查会计凭证的销货合同或协议,核实结算方式和收款时间。在检查借方的基础上检查该账户贷方发生额,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相关明细账,核实在规定的收款期是否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及时、足额地登记销售账。

3.检查“原材料”明细账

如“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对应账户不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而是货币资金或往来账户,一般属于销售材料未记销售账和销项税额,核实后应予调整。

4.其他检查方法

对销售收入不入账或记入“账外账”的,尤其是现金交易较多的企业,应通过查核银行存款,或采用以进核销、以产核销等控制法,发现和核实问题。

 

四、提供劳务收入的稽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收入确认时间的检查

(1)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劳务经济合同,核实劳务的内容、形式、时间、金额,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额是否账表相符,是否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明细项目未确认收入的问题。

(2)结合“工程施工”、“劳务成本”等账户,通过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配比性的检查,对长期挂往来科目预收性质的劳务收入逐项核实,并通过审阅劳务合同或协议,按照结算方式审查劳务收入,对应确认的未按时入账劳务收入,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对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重点审查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检查的方法:一是测量已完工作量;二是确定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是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2.收入金额确认的检查

(1)对已经完工或已办理劳务结算手续的,应根据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劳务合同、劳务结算凭据等,重点审查应收未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是否全额结转了当期收入总额。

(2)对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重点审查纳税年度结束时当期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及扣除项目金额等,并据此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对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劳务合同、协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对劳务结算收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据公允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对实行差额结转劳务收入的,要重点审查扣除劳务项目的金额是否合理、抵扣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对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检查企业是否按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否则全额调增应纳所得额。

(6)对有大型机械设备的建造承包商,应核实有无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的业务。通过实地调查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实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企业有无对外提供机械作业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劳务抵偿债务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五、财产转让收入的稽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转让固定资产的稽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以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在转让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当结转设备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支付在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第三,当收到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结转转让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面的四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应当看出在固定资产转让过程中,固定资产净值、清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归集,转让后收回的价款、或者残值收入等应在贷方归集,当贷方余额大于借方余额时,说明固定资产的转让有净收益,作为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反之计入“营业外支出”。有些不需要清理而直接转让的固定资产,为了在实务上全面反映固定资产整体减少状况,准确体现计税收入,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注意: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39号)

在稽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累计折旧表中所列内容,以及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通过审查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发现问题。

会计报表的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与期初数有无较大变化来进行。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则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查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所反映。

另外,除了通过对账簿的审查以外,还应该进行实地盘点,随机抽查部分固定资产,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从而发现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

2.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稽查

《企业会计制度》对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直接冲减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净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

当收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稽查时注意以下两点:

(1)审查技术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的划分是否正确

(2)审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视同销售收入的稽查

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检查

(一)会计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检查方法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借方发生额及上年借方余额,如未体现投资收益的应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检查纳税人是否将投资收益挂往来账,不及时确认收益。

2.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贷方发生额,按照会计规定冲减投资成本,但是按照税收规定应当确认收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3.申报的免税收入中,对享受免税优惠的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七、利息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会计核算

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财务费用”、“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核算。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

(二)检查方法

1.检查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结合银行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利息结算单,审核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确认。

2.检查纳税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对纳税人收回的挂账时间较长的往来账项以及至年底未收回的资金,应调阅相应合同协议,查看是否有利息约定,然后对照企业“财务费用”账户,检查企业是否对利息收入进行确认。

3.享受免税优惠的检查

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实行净价交易后,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财税字【2002】48号)

 

八、租金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会计核算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预收账款”等科目核算。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检查方法:

1.对照企业的房产、土地等所有权属证明,通过实地查看方式核查企业各种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2.通过审查期间费用等账户有关财产租赁费用支出单据,核实企业租入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有无转租情形。

3.通过对企业合同协议的检查,掌握企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真实情况,检查企业对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完整。

4.通过检查企业往来账,对长期挂账不作处理的账项进行重点核实,检查是否存在租金收入记入往来账,不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

 

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会计核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二)检查方法:

1.通过检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结合相关的合同确定纳税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金额和结算方式,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纳税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审核有无隐瞒收入或截留挪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有无以收抵支或直接冲减成本的情况。

2.审核合同中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检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十、接受捐赠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会计核算

纳税人接受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原材料”、“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待转资产价值”、“资本公积”等科目。

(二)检查方法:

1、检查“资本公积”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审查已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捐赠收入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检查往来科目明细账及记账原始凭据,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将接受的捐赠收入长期挂往来科目未及时结转损益问题,并据此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收入,应结合捐赠协议、评估报告等资料,重点审核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捐赠是否按规定的价值入账,否则应重新增应纳税所得额;对采取分期结转当期损益的非货币捐赠收益,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复,审查企业结转损益的期间及各期金额,如未按规定期间或金额结转损益的,应重新确认调增纳税所得额。

4、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管理使用以及银行账户等增减变动情况,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取得捐赠不入账的情况,并据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其他收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一)会计核算

1.资产溢余收入

发生资产溢余时,借记“现金”、“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取得包装物押金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等科目;逾期确认收入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经确认因债权人缘故应付款项确实无法支付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5.补贴收入

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汇兑收益

应当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汇兑损益”;如为汇兑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采用分账制核算的,期(月)末将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货币兑换”科目余额按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余额进行比较,为贷方差额的,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检查方法:

以上各项收入都是企业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账面检查难以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必须深入企业,通过现场查看、询问调查掌握企业取得其他收入的事实。

1.根据掌握的事实审查企业“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等相关会计科目,特别注意非对应科目间的会计核算,审核合同协议,必要时可到经营业务相关方外调核查,取得企业发生其他收入的证据。

2.对照其账务处理核实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了收入,有无将收入挂账等少计不计收入的情况。

3.对比纳税申报表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处理。

4.审核企业“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明细账中包装物押金的收取情况,对照企业合同协议,核实逾期包装物押金处理方法。

 

 


第三节  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检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是企业所得税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材料费用的检查

对材料费用,一般从材料的收入、发出、结存三个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时,应比较分析材料明细账中收入栏、发出栏和结存栏的单价是否接近,若出入较大应进行重点检查;还应检查材料明细账的结存是否出现异常。

(一)收入材料的检查

1.计税成本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材料等存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按现行会计制度和有关税收的规定,收入材料包括购入的、接受捐赠或投资以及委托加工和自制等入库的材料。购入的材料是企业收入材料的主要内容,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合理挑选费用、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其他费用。但购进的货物已支付的增值税,除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劳务等特别规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外,不计入材料采购成本中。

收入材料主要通过“材料采购”、“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检查方法:

(1)检查“原材料”明细账中“供应单位”、“买价”、“运杂费”、“合计”等项目的数字及说明,核实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供应单位是外地的,应检查运杂费等采购费用的原始凭证,有无将运杂费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期间费用的问题。

(2)检查“原材料”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实计算的差异率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额。

(3)检查“原材料”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对于购入相同类别的材料单价差别较大的,应通过核对原始凭证和有关对应账户,查实有无虚增材料成本或将材料成本计入期间费用等问题。

(4)检查“原材料”明细账,有无将购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专项物资的运杂费、包装费、购入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的超定额损耗和短缺损失,挤入材料成本。

(5)检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明细账,核实有无将购入的固定资产采用分次付款、分开发票计入材料账,或以零部件名义把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为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入账,于领用时一次或分次计入生产成本。

(6)将“原材料”等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与“应付账款”核对,对采取估价入账的材料,检查时,应审核企业估价入账后,有无不用红字冲销原账,收到结算凭证时又重复记材料账,造成虚增材料成本,或以高于实际成本的计划价格估计入账,收到结算凭证后不按实际成本调账的问题。

(7)检查“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与委托加工合同、有关材料账户和支付加工费用结算凭证进行核对,如“委托加工物资”账户借方发生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全,或其金额小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核实有无将其加工费和运杂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费用或期间费用的问题。

(二)发出材料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会计核算

纳税人的材料等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日常核算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两种方法。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结转成本差异。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各部门领用的材料,分别记入各有关核算对象。生产和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借记“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等,贷记“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检查方法;

对发出材料,主要是检查“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实发出材料的计价、计量、差异的结转、数量、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1)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①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检查,应根据不同的计价方法分别进行检查。

第一,对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在正常情况下,某种材料月末结存数量等于或小于最后一批购进数量时,结存单价应与最后一批购料单价相同。如果月末结存数量大于最后一批购进数量的,则结存单价应考虑倒数第一批、第二批以及多批进料单价因素。在这种计价方法下,应重点审查“原材料”明细账结存数量与其单价是否正确。可采用按结存数量往上倒推的方法,核实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问题。

第二,对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对采用这种方法的,应重点审查“原材料”明细账各月末的结存栏单价与发出栏单价是否一致,与收入栏单价是否接近,月与月之间有无异常变化。如有明显异常情况,可按加权平均法的要求进行复算,核实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问题。

第三,对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发料成本的检查。检查时,应根据“原材料”明细账每次发出的材料与购进该批材料的供应地点、单位、质量、规格、单价等,对号入座进行认定,如果不相符,就必然错用不同批次的进价,应核实计算有无多转发出材料成本的。

②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检查。应在核实各种收入材料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各月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差异率的计算和差异额的分配有无问题。

第一,检查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是否真实正确,直接影响到分配额的多少和产品成本的高低。因此,应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发生额,如有不属于材料成本的项目,应予剔除;检查分配前的贷方发生额,逐项与其对应账户及有关凭证进行审查核对,如有将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盘盈、收回无主账款、材料销售利润等不属于材料成本差异的内容记入该账户的,核实后应调增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检查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是否准确,关系到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与生产成本计算的正确与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检查时,首先对“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各月分配前的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检查,剔除不属于差异额的部分,然后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正确的差异率,再与企业已结转的发出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对比,查明有无提高或降低差异率而多转成本差异的情况。

第三,检查分配的差异额。在核实成本差异率的基础上,计算出多转的成本差异额:

应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分摊额与其对应账户和“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核对,注意有无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的;有无视产品成本和利润的高低随意分配差异额的;有无非生产领用的材料不分配或少分配超支差,只分配或多分配节约差的。

(2)发出材料数量的检查。发出材料数量是否真实正确,直接影响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多少。为了审查计入生产成本中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一般先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定额和成本报表资料,采用各种分析方法,对企业的成本报表资料进行测算,从中发现线索和疑点;再进一步查对账证资料,并到生产车间、仓库调查落实,核实生产领用材料数量。

①生产耗用数量的分析。可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测算在材料耗用数量方面存在的可疑问题。

第一、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这是以本期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与定额耗用数量对比,或与上期单位实际耗用数量对比,分析其实际耗用数量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如果出入很大,应进一步检查核实。

第二、应耗材料分析法。这是按产品消耗定额计算的应耗材料数量,与实际耗用数量对比,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数量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

第三、投入产出分析法。这是按产品本期实耗材料总量测算产出产品数量,再与实际产出产品数量对比,分析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

②生产耗用材料数量的账证审查。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发现计入生产成本的材料数量出入很大,应进一步审查有关账证资料,并深入车间和仓库调查核实问题。具体做法是:

第一、检查“原材料”明细账,将“发出材料汇总表”与“领料单”、“退料单”进行核对,核实发料总金额是否相符;再与“生产耗料分配表”进行核对,核实二者总金额是否一致。

第二、在上项核对的基础上,再审查“领料单”的用途、请领数量和实发数量等内容,并将其汇总,与“生产耗料分配表”进行核对,核实有无将在建工程及其他非生产领料混入生产用料,有无将请领数误按实领数计入生产用料,有无涂改领料数字,加大生产耗料等问题。

第三、深入材料仓库和生产车间、工段调查询问,核实有无领发料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以及以领代耗或以购代耗、在车间存放账外材料的问题。

第四、抽查盘点主要库存材料,再采用“以存挤耗”方法倒挤耗用数量,核实多计生产耗料的情况。

(3)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对发出材料用途的检查,主要检查包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非生产领用的材料,有无计入生产成本费用中的。其检查方法如下:

①对各种主要材料,应检查材料明细账和发料凭证汇总表,审阅领料用途及领用部门,并与仓库保管账户核对,核实材料按用途统计的数字是否相符。

②对多用途的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煤炭、油料等,应审查有关材料明细账和发料凭证,注意一次领用较大的,应查对用料计划,并询问领发人,落实去向,再核对账务处理,核实有无将非生产用途的材料计入成本的。

③审查发料凭证有关内容,注意是否填制了材料用途,有无错填用途,将非生产领料混入生产成本的情况。

④审查领料凭证的领料部门和制单人,有无非生产部门人员填写领用材料,故意挤入生产成本的。

(4)多转发出材料成本计税金额的认定

对查出的纳税人通过提高发出材料单价、多计耗用材料数量、提高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率等手段,多转生产耗用材料的成本,不能直接调增利润补征所得税,要视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而定。如确知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后其产品未完工,或虽完工但未销售,不影响当期利润,只调整有关存货余额即可,不调增利润,不补征所得税;如确定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其产品已完工并全部销售,应将多转发出材料成本全部调整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前两种情况都难以确定,一般采用比例分摊法,在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已销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分摊后,调整利润。

如果难以准确确定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所生产的同样品名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和本期已销产品成本的,可按企业全部的生产成本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本期已销产品成本计算分摊。

如确定多转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已完工但未销售,对多转的发出材料成本只在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之间分配即可。

确定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完工或已销售的基本方法,一是从账面上核实确定,如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投入生产并经过一个生产周期后,登记其在产品和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账已经无余额或余额很少,说明产品已完工并已经销售或大部分已经销售,可对查出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全部调增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如该批材料投入生产尚未经过一个生产周期,“生产成本”账户上有较大余额,且贷方也有较大发生额,并且也无法证明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应在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和已销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分摊。二是通过到车间、仓库查实实物,核实多转发出成本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完工和销售情况。

总之,对查出的多转发出材料成本计税金额的认定,因情况较为复杂,并且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当期的计税金额,据以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结存材料的检查

1.会计核算

结存材料包括材料账面的结存数量与金额的情况,以及材料的盘盈、盘亏和报废的处理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盈的存货,应冲减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2.检查方法:

主要通过审阅“原材料”明细账,并结合盘点进行检查。

(1)材料库存数量的检查。企业的期末库存材料数量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账存数多而实存数少;另一种是账存数少而实存数多。前者一般是外借、出售、自用材料不结转或少结转材料数量,以及收入材料数量以少记多、发料数量以多记少等原因造成的。后者一般由于材料先到并入库但未估价入材料账,车间退料不办理退库手续,外借材料入库未作账务处理,收发材料计量不准,以及盘盈材料不作价入账等所致。

检查时,一般采用账盘和实盘两种方法进行。账盘法,即以财务部门的材料明细账与仓库的“材料收发存日报表”及“流动资产清查盘点表”相核对,如果发现账账不符的情况,应进一步检查有关凭证,核实原因。实盘法,即对主要材料和贵重材料进行实地盘点,将盘点的数量与账存数量相核对,如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应进一步查清原因。属于料先到未估价入账或借入、借出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应予调整;属于盘盈或盘亏的,应核实具体情况按规定处理;属于多转或不转材料成本的,应调增调减有关成本。

(2)账面红字余额的检查。材料明细账期末余额有时会出现红数量或红金额的不正常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将明细账与仓库的账表进行核对或通过盘点核实原因,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都为红字。在检查库存数量的基础上,对凡不属于因借入材料或货到单未到等收发手续所致,而是属于多转发出材料成本造成的,应视其情况调整成本或利润。

②账面结存数量是红字,金额是蓝字。此种情况要视不同原因分别处理。若库存已无实物,则说明以往发料计价偏低而少转材料成本,应将蓝字金额调增生产成本。如果库存还有实物,经盘点后,按正确单价计算出实存材料金额,再与账存金额比较;小于账面余额的差数,应调增生产成本;大于账面余额的,应将其差额调减生产成本或调增利润。

③账面结存数量是蓝字,金额是红字。一般是提高发出材料的单价、多转成本造成的,视其情况调整成本或利润:

(3)材料盘盈、盘亏和毁损处理的检查。材料盘盈、盘亏和毁损,是指对各种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实际库存数量与账存数量核对发生的溢余或短缺。对核实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应编制“材料盘点报告表”,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其核算方法为审批前调整账实相符和审批后进行核销两个过程。在有关部门批准之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作核销的账务处理。对于盘盈的材料,属于收发计量上的错误造成的,可冲减管理费用。对于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属于自然损耗造成的定额内合理亏损,可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过失人或保险责任造成的材料毁损,应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作账务处理;属于非常损失造成的材料毁损,应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检查时,应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与“材料盘点表”及“材料盈亏报告表”核对,看其数量和金额是否相符,有无压低盘盈价格和提高盘亏价格的问题;再进一步查对有关批准文件,看有无只将批准核销盘亏的材料作了账务处理,而将批准核销盘盈的材料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上不作处理;有无未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将盘亏和毁损金额计入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在申报应纳所得税时,在税前作了扣除的问题。

(四)周转材料的检查

1.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周转材料”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

2.检查方法:

(1)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因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特殊性,会计制度对其作了某些特殊规定。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低值易耗品收入的成本构成,与原材料相同。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一次或者分次的方法摊销。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车间、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

①检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审核有无将固定资产混入低值易耗品,或为了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购进的固定资产记入低值易耗品账,挤占成本费用。检查时,首先通过审查“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借方记录的品名、数量及金额发现疑点,如属于整套的配件,或连续几张发票开具同一设备的配件,或单位价值较大,或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等问题,应通过核对购货发票和入库单等有关凭证,核实有无将购入固定资产错按低值易耗品入账;经查实如有固定资产,再进一步审查“低值易耗品”明细账贷方记录,并与对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账户和有关凭证相互核对,核实将购入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领用、摊入生产成本费用的问题。

②检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核实低值易耗品摊销和报废的处理是否正确。对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应参照对“原材料”账贷方发生额的检查方法;对采用分次摊销法的,应检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的贷方及其对应的“制造费用”等账户,根据所领用低值易耗品的预计使用期限,核实有无提前摊销的问题;对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相核对,如领用当月的摊销额与在库低值易耗品数额相等,说明提前一次摊入到成本费用中,如摊销总额大于在库低值易耗品贷方发生额,应进一步查对有关凭证,核实有无领用时一次全部摊销,报废时又重复摊销,造成多计成本费用的问题;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将“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明细账借方金额和“材料成本差异分配表”进行核对,核实差异率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多摊超支差、不分摊节约差的问题。

③审查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情况,收回的残料价值处理是否正确。应检查“低值易耗品备查簿”和“低值易耗品报废单”,与“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明细账户核对,对将收回的残料未作价计入材料账,也未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的,应重点核实企业有无将报废的残料作为账外财产,事后销售时将其作为“小金库”,或转入往来账户长期挂账,隐瞒应税收入的情况。所以在检查时,应注意核查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去向。

(2)包装物的检查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和耗用的各种包装容器和用品。包装物的购入、自制、加工、领用等业务核算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处理方法基本相同,可比照前述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在此,主要介绍出租包装物的检查。

①出租包装物摊销的检查

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的成本在“其他业务成本”账户核算。

对出租包装物的摊销,主要检查有无重复计算摊销额或提前摊销的问题。

检查时,对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核算出租包装物的,应将“周转材料——包装物”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账户借方发生额核对,核实结转的成本是否正确。结合对“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的检查,对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包装物重新作价入账后,又继续出租而重复列支成本的,核实后应予剔除,调增利润。

②出租包装物报废处理的检查

对于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包装物,其残值收入应冲减相应的费用账。所以应重点检查其残料价值的处理是否正确。对出租包装物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检查“包装物”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核实包装物发出数量和使用周期,向财务人员查询报废包装物的处理情况,并结合对“原材料”、“银行存款”、“其他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的检查,核实报废的残值收入是否冲减了有关费用支出,有无将其转入往来账户或记入“小金库”。

 

二、人工费用的检查

人工成本也称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工成本支出。

1.会计核算

公司在分配工资、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职工薪酬时,应当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劳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2.检查方法:

对应付工资,主要检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户及其对应账户,审核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检查:

(1)核实从业职工人数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生产规模,通过审核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名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凭据资料,确认企业职工实际从业人数、人员岗位等,核实有无虚列从业人员,虚列工资的问题。

(2)核实工资薪酬分配情况

①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企业

职工薪酬分为“月薪制”和“日薪制”两种,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付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补贴及津贴

检查时,应注意审查各月“工资计算单”的计算过程是否统一、正确,有无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同时使用两种工资率,或者有时采用月薪制,有时采用日薪制计算月工资,造成应付工资额出现差错的情况。

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

职工薪酬计算公式为:应付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合格品数量+料废数量)。

检查时,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列支金额,与“工资计算单”等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核对,审查计算实际列支工资额是否符合上述计算公式的要求,确认是否存在虚列职工工资,或将工废数量混入料废数量多计发工资的情况。

③实行绩效工资制的企业

绩效工资是依据个人或组织工作绩效,在对个人或组织工作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发放工资的一种工资制度。它建立在对员工进行有效绩效评估基础上,关注的重点是工作的“产出”,如销售量、产量、质量、利润额及实际工作效果等。检查时应当重点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依据绩效工资制度核准的准予列支并发放的绩效工资总额,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工资总额。

在审核职工工薪总额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检查企业工资分配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A.检查审核企业研发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学历、职称等情况,核实有无将一般职工工资混入研发人员工资支出,多计加计扣除额;

B.结合企业福利机构、在建工程情况,审核是否存在将上述员工工资列入从事生产职工薪酬范围,造成超标准、超范围列支职工福利等费用,减少当期损益的情况。

C.结合企业人员岗位设置及职工工资分配表,审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职工工资列支情况,核实有无将应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列支的职工工资直接入期间费用挤入当期损益的情况。

(3)职工保险费用支出检查

在核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缴存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管理费用”、“经营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查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缴存渠道,是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为职工办理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

(4)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

①对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

一是检查支出额是否超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二是检查借方发生额是否符合列支范围,核对借方支付凭证,有无列支其他无关支出的情况。

②对于直接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

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在费用明细科目之外列支相关开支,二是检查申报表中填列归集的开支是否完整。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工资、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符合实际发生原则,对于年末上述会计科目中仍保留余额的,属于企业计提数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制造费用的检查

1.一般规定

制造费用指企业核算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发生的季节性停工损失;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

2.检查方法:

(1)检查“制造费用”明细账,结合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等支付的原始凭证,审核其真实性。

(2)检查采用的分配标准。

制造费用一般按生产工时、定额工时、机器工时或直接人工费等为标准进行分配。审查时,应搜集统计各生产对象分配标准的原始记录,与“制造费用分配表”的分配标准进行核对,审核是否有统计分配标准不实和随意变动分配标准的问题。

(3)检查分配方法。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有多种,主要审查企业采用的分配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要求,有无随意变更分配方法,造成分配额不正确的问题。

(4)检查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是制造费用的负担者,应在查实分配标准和确定分配方法的基础上,再依据“制造费用分配表”的分配对象与生产单位的生产产品及其他生产对象进行核对,核实有无为在建工程等生产的产品不分配费用;有无多分配或仅分配给畅销产品费用的情况。

 

四、产成品成本的检查

1.会计核算

完工产品成本,是指本月完工入库的各种产品通过分配应负担的生产费用。企业对完工产品成本分配计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营业成本和利润的正确性。

企业生产完工验收入库的库存商品,其成本由在产品转到库存商品账户上,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生产成本”。

2.检查方法:

对完工产品成本,主要通过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账户及有关成本计算资料核实问题。

(1)在产品成本计算的检查

①期末在产品实有数量的检查。核实期末在产品实有数量,是正确分配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的前提条件,检查时应根据企业采用的不同核算方法分别进行检查。

对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在产品的企业,应重点检查在产品是否账账、账实相符,有无随意不计在产品数量进而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检查时可将“生产成本”明细账记录的数量与“库存商品”账户记录的数量及实存数量相核对,从中发现问题。

对采用实地盘存制核算在产品的企业,应重点检查实地盘点记录,审核有无涂改盘存底表,隐瞒在产品数量的情况;有无盘存底表不齐,漏车间、漏工序或有意隐瞒不报的情况;有无汇总资料与在产品盘存底表不符的情况。可检查“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明细账,通过审查盘存底表发现问题。如果没有盘存底表,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盘点,但由于查账时间与决算时间往往相距数月,在实地盘点时,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少计在产品数量:

决算期末在产品应存数量=检查时在产品盘存数量+决算期末至检查时产品完工数量-决算期末至检查时产品投产数量

少计在产品数量=决算期末在产品应存数量-决算期末账面在产品数量

决算期末至检查时产品投产数量=同时期投料总量÷单位产品投料总量

②在产品计价的检查。对期末在产品的数量检查后,应对期末在产品的计价进行检查,核实在产品成本是否正确。

对采用定额成本法计算期末在产品成本的检查。按定额成本计价,即根据期末实际结存的在产品数量分别成本项目,计算材料定额成本、工资定额成本和费用定额成本,最后汇总求得在产品成本。对采用定额成本法计价的,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查:第一,索取有关技术定额资料和会计确定定额成本的计算方法,与实际成本相核对,从而审定企业定额是否符合实际,有无压低定额,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情况。第二,审核期末在产品成本计算单,审查成本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计价是否与定额相符。第三,将“在产品盘存表”反映的在产品成本与“在产品成本计算单”及“生产成本”明细账户期末余额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压低(或提高)在产品成本,从而多转完工产品成本。

对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期末在产品成本的检查。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在产品成本,是根据期末在产品盘点数量,按完工程度折合成约当完工产品的数量,然后将该种产品应负担的生产费用,按完工产品数量和在产品约当产品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在产品成本。应注意的是,原材料是按投料程度计算约当量,工资及费用是按在产品的完工程度计算约当量。如果原材料是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的,在产品的原材料成本与完工产品一样为期末盘点数量的100%,就不需要折合约当完工产品的数量,否则,就少计了在产品的原材料成本。检查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一是采用分析法和调查法,核实材料投入形式是一次投入或逐步投入,有无一次投料按逐步投料计算材料成本的问题。对于材料一次投入,应审查“成本计算单”使用的约当程度是否为100%,即在产品材料成本与完工产品材料成本是否一致。有无按工资及费用在产品约当量来计算材料成本,从而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的问题。二是审查其约当程度的确切根据和计算方法,检查工序工时定额是否符合实际,并注意检查是否只按该工序的工时定额计算约当程度,而将以前工序定额工时遗漏忽略。三是采用复核法,审查“成本计算单”计算是否正确;审查“生产成本”有无乱转成本的问题;在产品有无只计算原材料成本而不计算工资及费用成本,从而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的问题。

对采用“分步法”计算期末在产品成本的检查。采用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的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各步骤的半成品成本,是随着完工程度而呈阶梯式逐步增加的。即结转上一加工工序的在产品成本,加上本工序所发生的生产费用,计算本工序的在产品成本,逐步结转直至计算最后一道工序完工的半成品成本。检查时,应将“期末在产品盘存表”与“产品成本计算单”相对照,看是否按各道工序在产品成本累积额(即各工序的单位定额成本)计算,有无只按最后一道工序计算在产品成本的问题。

对采用分批法计算期末在产品成本的检查。采用分批法计算产品成本,一般是以“工作号”或“订单”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在核算期内发生的生产费用,直接计入或分配后计入其成本中。平日不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直至该批任务完工,全部费用一次转入库存商品。对已作销售部分,按定额成本或计划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所以“成本计算单”的结余额,即是在产品成本结存额。检查时,应注意有无尚未完工的“工作号”或“订单”的产品已按完工批号产品结转了生产成本,从而减少在产品成本。

(2)完工产品成本计算的检查

产品成本的计算,是将期初在产品成本加上本期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之和,然后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完工产品与期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划分,以计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因此,在审查核实期末在产品的基础上,还应对生产费用分配计入完工产品的正确性进行检查。这里主要应从完工产量及其成本分配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检查。

①完工产品产量的检查

检查内容:一是检查有无已经完工产品但未销售部分不计算产量的;二是有无本厂基建、专项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产品不计产量的;三是有无发出检验品、展览品、样品以及赠送品等不计产量等问题。

检查方法:一是根据“产品成本计算单”和“产品入库单”与“库存商品”明细账的收入数核对,看完工产量与入库数量是否相符;二是根据“生产成本”明细账与仓库“库存商品保管账”收入数核对,看本期实际产量是否一致;三是根据生产车间的产量记录与产品收入凭证核对是否相符;四是根据投入产出法计算应产出产品数量,并与入库、入账产品数量核对是否相符。通过以上账表、账证、账账之间核对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在产品产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虚报产量,将半成品、废品冒充库存商品顶库;或将已完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销售不计产量等问题。上述问题,都会对产品成本造成影响,核实后应作相应调整。

②完工产品成本分配方法的检查

对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由完工产品负担的检查。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由完工产品负担的成本计算方法,只限于各月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小,且在产品应分配的费用对完工产品成本的影响也很小的情况。对此,应检查各月份之间在产品数量有无突升突降的变化,或在产品实际结存量过大,导致抬高完工产品成本,影响销售利润的问题。

A.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按相同比例分配生产费用的检查。按相同比例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只适用于各月月末在产品已接近完工,或产品已生产完工,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情况。对此,应深入车间审查在产品的加工程度,如查实不属于接近完工,尚须下月继续加工的在产品,而企业按完工产品分配费用时,会造成库存商品及在产品成本不实,影响销售利润,应予调整。

B.扣除在产品定额成本,确定完工产品成本的检查。扣除在产品定额成本的方法,只适用于制定在产品各项消耗定额比较准确的企业。对此,应搜集企业的有关定额资料,审查企业制定的在产品各项定额是否正确、合理,看有无过高或过低的问题;有无在月份之间故意调整在产品定额,从而加大或减少完工产品成本的情况。

C.按产品产量和在产品约当量分配费用的检查。按产量和约当量分配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在产品数量较多,各月在产品结存量变化较大,且各项目费用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情况。对此,应检查成本计算资料,重点审查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材料投入方式的确定是否正确;确定各工序在产品的完工率是否符合实际等。

D.对按计划成本确定完工产品成本的检查。按计划成本确定完工产品成本的方法,只适用于“分批成本计算法”中产品跨月完工,先出厂销售部分,按计划成本计算销售成本的情况。对此,应检查“生产成本”及“库存商品”账户,审查结转出厂的库存商品成本是否过高,而造成账面留存的在产品成本出现红字的问题;有无对出厂部分用计划成本计算,于产品全部完工后不合并计算库存商品成本的问题;有无不属于“分批成本计算法”的产品,采用计划成本确定完工产品成本,造成产品成本不实等问题。

(3)成本计算方法的检查

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分别选用品种法、分步法、分批法、分类法、定额法等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对成本计算方法的检查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①有无在一个年度内随意变动成本计算方法;按规定时间改变成本计算方法的,是否报税务机关备案。

②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是否适合本企业的生产组织、工艺过程和成本管理要求。例如采用品种法时,有无把耗用材料种类和数量不同、工艺过程不同、销售价格相差较大的不同产品,合并为一种产品计算成本的问题。采用分步法时,确定在产品成本内容是否齐全、合理,有无只计算材料项目不计算工资及费用项目,有无确定的加工程度不真实,造成成本计算不正确的问题。采用分批法时,有无批号划分不清,造成各批产品耗用材料和加工费划分不清;有无对未完工批号的出厂产品不计算在产品成本,造成库存商品成本计算不实的问题。

③制定和执行的各种定额是否正确。制定的材料定额和费用定额,有无多年不变而脱离实际费用的问题。

(4)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纳税调整金额的确认

对查出的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调增当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与多转发出材料成本一样,亦应视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而定。如确知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应全额调增利润;如确知该批产品未销售,不影响当期利润,只调整生产成本与库存商品余额;如前两种情况都不易确定,应按以下方法调整利润及库存商品金额:

分摊率=

应调减库存商品金额=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分摊率

应调增利润额=本期已销产品成本×分摊率

 

五、主营业务成本的检查

1.会计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期(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期(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如已结转销售成本的,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期末,应将“主营业成本”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主营业务成本”无余额。

2.检查方法:

(1)销售数量的检查

应先将“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数量合计数,与“库存商品”明细账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核对,再与“营业成本计算表”中计算的营业成本核对,核实是否一致;也可将“库存商品”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收、发、存数量相核对,检查是否虚计销售数量,多转主营业务成本。

(2)销售成本计价的检查

检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其对应账户“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贷方结转的销售成本,核实有无计价不正确或有意改变计价方法,造成多转销售成本的问题。

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主要审查“产品成本差异”账户,复查差异率计算是否准确,分摊的已销产品差异额是否有误。

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结转的销售成本,应将“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的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账贷方数字核对,核实有无不按合同确定的日期结转销售收入及其相应销售成本;有无在结转部分销售收入时将发出商品的成本全部结转的问题。

(3)销货退回营业成本的检查

对已结转销售成本的销货退回的检查,应先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与“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对,对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的销货退回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核对,核实销售退回业务,有无不冲减销售成本的问题;

对未结转销售成本发生销货退回的,首先核实退回实物数量,再将“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结转成本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核对,以核实企业在作销货退回帐务处理时,是否错误的冲减了销售成本。

(4)非销售发出产品结转成本的检查

应根据“库存商品”和“自制半成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其对应账户核对,并通过审查出库单,核实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对外投资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从而减少销售利润的问题。

 

六、期间费用的检查

(一)管理费用的检查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1.招待费的检查

(1)会计核算

发生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检查方法:

①审查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时,应注意审核“管理费用”明细帐,查实核算招待费的明细科目,进一步落实纳税申报时归集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少归集招待费的问题。

②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依据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再与“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及列入其他费用账户中的招待费发生额核对。对于超支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对大额会议费、出差费等支出,应核查相应原始凭证,对开票单位为酒店、餐馆的应作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其他支出名义列支招待费用。

2.研发费用的检查

(1)会计核算

“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研发支出”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②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 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

(2)检查方法:

①审查研究开发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②审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着重审查研发费用财务核算的账证是否健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虚计或多计加计扣除金额。

3.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主要审查取得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是否真实和符合计价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范围、折旧年限、提取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检查方法详见第四节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4.技术转让费及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检查时。应审核“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核实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支付的金额与入账列支的金额是否相符;有无将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方面计入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又作为无形资产入账重复摊销的。

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主要审查取得无形资产入账的价值是否真实和符合计价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正确合理。

检查方法详见第四节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5.其他费用的检查

检查方法:

①应检查企业“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有无将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管理费,不进行纳税调整。

②对“管理费用”科目的检查,应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进行检查,检查记载经营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有无虚构经营业务并以非法取得的票据虚列费用的情况。

③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核实有无将应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扩大期间费用。

6.各种税金的检查

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中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对查增(减)的这些税款,应相应调减(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销售费用的检查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记入“销售费用”。

发生费用时,借记 “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检查

检查方法:

①审查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原始凭据,确认支出的真实性;

②审查广告合同载明的金额与期限,掌握企业广告费用的计量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③检查企业有无将不允许税前列支及超标准费用借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名义税前扣除;

2.其他销售费用的检查

检查方法:

①审查实际发生的运输及装卸费原始凭据结合产品销售情况,确认支出的真实性;

②对照材料采购及在建工程支出,审核有无将材料采购环节和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装卸费计入销售费用;

③审核有无将外购的材料款以运输费用的名义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④检查“销售费用——专设销售机构经费”明细账及其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注意审核业务是否真实,记载经营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核实有无将应计入生产成本等不属于专设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错计入销售费用开支的;有无虚列销售人员提成工资的;有无不按规定计提折旧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多列支销售费用的;有无虚报冒领加大差旅费、办公费和修理费开支,多计入销售费用的问题。

(三)财务费用的检查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1.利息支出的检查

(1)会计核算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发生利息支出时,借记 “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检查方法:

①检查列入财务费用的资本利息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应检查“财务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其会计凭证,并与“长期借款”账户贷方发生额与“在建工程”账户借方发生额及相关贷款合同相互核对,核实有无将购建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应计的利息,错计入财务费用列支。

②检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超标准。应检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记录与有关凭证,并与所得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将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后,对超过规定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③对关联方企业间利息支出的检查。一要审查企业成立章程,核实企业资金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此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二要检查签定的借款合同,明确关联企业投资的性质。三要检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2.汇兑损益的检查

(1)会计核算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外币账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发生汇兑损益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

(2)检查方法:

①检查采用的记账本位币和折合汇率是否正确。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报财政机关批准。企业发生外币业务进行记账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本位币金额。检查时,依据企业备案或经批准的记账本位币和折合汇率,检查记录外币业务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发生额,审查使用的记账本位币和折合汇率有无随意改变的问题。

②检查汇兑损益的计算及处理是否正确。发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按规定期限摊销;如为净收益,按规定期限转销。属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检查时,首先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月末市场汇价和企业的外币账户月末余额,计算出企业实际的汇兑损益,再与企业计算的汇兑损益比较是否相符。在核实汇兑损益数额的基础上,核实汇兑损益发生的不同项目,划清生产与非生产、当期与非当期的界限,审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发生额及其原始凭证,核实有无虚增汇兑损失或将不属于生产经营发生的汇兑损失、不应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损失挤入财务费用,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有无只结转汇兑损失而不结转汇兑收益的问题。

 

七、其他支出的检查

(一)其他业务成本的检查

1.会计核算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 等科目。期末,应将“其他业务成本”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其他业务成本”无余额。

2.检查方法:

(1)检查销售材料结转的成本是否正确。检查“其他业务成本——材料销售”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与“原材料”账户贷方发生额及有关凭证进行核对,核实采用的计价方法前后各期是否一致,有无不按规定结转成本,或不按规定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2)参照本章前述对包装物检查的方法,检查出租包装物结转成本费用是否正确。

(3)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应负担的税金计算是否正确。检查“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应交税费”和“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及有关计税资料进行核对,审查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金及附加税费的计算是否正确,结转数额是否相符。

(二)营业外支出的检查

1.会计核算

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等科目,月终将“营业外支出”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2.检查方法:

(1)检查营业外支出的范围是否正确。审查“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各支出项目内容,有无违反财会制度规定,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核对,对超过税收规定范围列支的各项支出,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2)检查非流动资产处置的核算是否正确。检查“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明细账,与其对应的“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对,核实有无将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收回的出售价款、变价收入和保险公司或过失人的赔偿,不作抵减支出而转入其他账户的;有无只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而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留在账内,不及时结转的。

(3)检查某些营业外支出是否有审批手续。如对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扣除,应检查“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与有关对应账户,并与纳税申报表核对,核实有无将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自行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检查某些营业外支出是否符合扣除标准或范围。如对公益性捐赠的检查,应检查“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有关对应账户,并与纳税申报表核对,核实各种公益性捐赠总额,计算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是否作了纳税调整;检查具体支出的项目,对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支出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对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是否在申报时作了纳税调整。

 


第四节 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一般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规定: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检查

1.会计核算

(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

(2)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租赁期届满,企业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4)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有关科目。

(5)固定资产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检查方法:

(1)虚增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检查

审核固定资产入账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并与购入、建安合同相印证,确认入账金额的真实性。

(2)资本性支出发生当期扣除的检查

结合对企业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的检查,对企业一次性列支金额较大的支出应核对发票内容,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查看大额支出形成的标的物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未列入固定资产核算,在当期扣除;核对企业固定资产盘点表,查看盘盈固定资产是否已通过费用科目列支。

(3)接受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检查

首先检查出资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查看是否存在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其次,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固定资产实物,以核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再次,结合固定资产实物检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有无固定资产计价不实,虚构价值金额的情况。

(二)固定资产折旧及处置的检查

1.会计核算

(1)按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应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

2.检查方法:

(1)折旧基数的检查

①将“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记录与“折旧计算表”核对,审核是否存在将税法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未做纳税调整;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

②对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应以固定资产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期初净值作为计提基数,注意有无按其原值计算折旧的情况;对采用年数总和法的,有无将原值不扣除预计净残值作为计提基数;对缩短折旧年限的,计提折旧的年限是否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③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借方发生额,核实其价值构成,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运输装卸费、安装费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虽少计提了折旧,但却加大了当期费用,应结合“原材料”账户及当期损益等账户进行检查核实。

(2)折旧计算方法的检查

检查“累计折旧”账户贷方,审查“折旧计算表”中实际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有无不属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有无在一个年度内随意变更折旧方法,造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情况。同时,结合“固定资产”账户的检查,核实折旧率的计算有无问题,特别注意核实折旧率明显偏高的折旧项目。

(3)折旧额计算及分配的检查

对照企业“折旧计算表”,检查折旧额的计算有无问题;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结合对固定资产实物的检查,核实固定资产的用途或使用部门,并据以检查“累计折旧”账户贷方对应账户,核实有无将车间的折旧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推迟实现利润的。

(4)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检查,应重点检查 “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检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及残值是否按规定结转损益;是否冲抵了相应的累计折旧。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检查。对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检查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1.会计核算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3)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有关科目。

(4)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有关科目。

(5)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6)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2.检查方法:

(1)检查有关专利权属的证明文件和受让合同、契约。如专利项目众多,应向企业索取专利权明细表,逐一查对分析,以确定其专利权是否真实。

(2)检查专利权的计价是否准确,有无将其他费用挤入专利权价值中,或虚计专利权价值,从而造成多计无形资产摊销额。

(3)检查“累计摊销”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并与“无形资产”账户进行核对,检查摊销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摊销额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通过无形产摊销来调节盈余,多计摊销额。

(4)对自行扩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检查,一是通过检查研发项目立项书、计划书等,审核研发项目是否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规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无形资产的范围;二是检查“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等账户,对已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的支出重复计入无形资产并加计扣除;三是检查形成无形资成本项目的原始凭证,审核企业是否将其他与形成无形资产无关的支出计入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

(5)查看土地使用证及土地转让协议等资料,检查土地使用权的计价与摊销,查实是否虚计土地使用权成本,扩大摊销额。

(6)对无形资产处置的检查,应重点审核“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检查在处置无形资产时,是否冲抵了相应累计摊销。

(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检查。对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检查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检查

1.会计核算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有关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2.检查方法:

(1)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支出的真实性。查阅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以及改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查清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为租入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等的改建而发生,改良支出费用是否应由承租人承担等。

(2)检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正确性。查清有无将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等支出费用列入改建支出,或将其他不允许税前列支的支出费用计入改建支出。

(3)检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的正确性、合理性。通过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算表,审查计算表中摊销年限,审核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在剩余租赁期内将改良支出平均摊销;对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是否适当延长了折旧年限;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

 

五、资产减值损失税务处理的检查

1.会计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 “应收账款”等科目。

(2)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

2.检查方法:

(1)检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坏账准备”贷方发生额,审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超过计税标准;

(2)对于超过计税标准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实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3)检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及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核实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是否正确,将应收账款中关联企业间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坏账准备基数的,要做纳税调整。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检查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在前述对收入与成本费用检查的基础上,主要检查利润的结转、计算及应税所得额申报调整的正确性。

(1)检查企业本期实现利润总额是否正确。主要检查“本年利润”账户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借方结转金额核对是否相符,有无应转未转或少转收入金额的问题;同时,将“本年利润”账户借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等账户贷方结转金额核对是否相符,有无多转成本费用的情况;再对“本年利润”账户借方和贷方金额进行复算,计算出本期利润总额,并与账面利润总额核对是否一致。同时,应根据上期检查结论与“本年利润”账户核对,核实上期查增(减)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进行了正确处理。

(2)对存在不征税收入企业的检查,结合企业所得税其他项目的检查,核实企业费用或资产是否为不征税收入形成的。

(3)检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检查

1.检查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查企业申报的适用税率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对小型微利企业,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核对资产总额,通过劳务合同核对从业人数,核实其适用低税率的条件。

2.审查申报的减、免所得税额是否符合政策。调阅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3.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计算抵免税额时,检查其抵免税种的范围及抵免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来源于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法定税率水平国家(地区)的企业,检查其所得税额是否补缴所得税。

4.检查所得税款的缴纳情况。首先,应根据“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贷方记录,剔除虚列或错列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等因素,确定应缴所得税额后,再审查该账户借方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核实原账面欠缴或多缴的税款数;其次,根据检查确定的应缴纳所得税额与账面和申报的应缴税额核对,核实应补缴或申请退还的税款是否正确。

5.检查“投资收益”账户,结合企业对外投资的会计资料,核实企业境内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

 


第六节  亏损和减免所得税的检查

一、亏损弥补的检查

1.重点审查弥补亏损年限是否正确,看其是否连续计算5年,有无上报的年限超过5年或间断计算的现象。

2.检查企业和税务机关建立的《弥补亏损企业年度分账》,看企业申报数是否正确,对未建立分户账的要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弥补亏损是否按规定在税务机关备案,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用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情况。

3.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检查其申报的税前亏损数是否正确,是否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亏损金额。

4.检查企业稽查查补金额的账务调整,核实是否将税务机关查增的计税所得增加了弥补亏损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检查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检查方法:

1.对照具体减免税项目,核实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

2.检查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后的执行期限是否准确。

3.检查是否有减免税批文。

4.检查记载减免税项目的账簿,有无将非减免税项目收入列入减免税项目核算,减免税的金额是否正确。


第七节  新旧企业所得税衔接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