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刺导弹是一次性的吗:调整收入分配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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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1月12日 08时45分   来源:中国改革   作者:宋晓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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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那么,“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环节在哪里?中央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提高这两个比重,必须调整收入分配结构。
收入分配结构存在四大问题
国际经验证明,收入分配结构的理想状态,应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中国收入分配结构存在的基本问题是:极少数群体处于最富有的顶端,中等收入群体过小,低收入或中低收入群体过于庞大。造成这一结构的体制性成因,主要有四个突出问题。
1.政府、企业、个人收入分配结构失衡
政府和企业占有剩余过大,直接挤压了居民收入的增长空间,以致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呈连年下降的趋势。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7年,中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69.3%下降到57.5%,累计下降11.8个百分点。
政府收入占比是否过大,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体制、统计口径和方法等方面的差异,简单的国际比较不一定能真实反映政府收入的实际水平。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收入连年大幅高于国民收入增长,这种增长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过快、持续、大幅增长也会对社会其他部门的收入造成挤压。更重要的是,政府收入的国际比较应该与支出的比较相联系,中国政府支出结构中经济建设比重过大,有关社会保障与福利相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比重过小。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国际比较无法对政府收入水平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同时,企业收入的增长也明显快于居民部门的增长。资料显示,1997年以来,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已经从13%升至22.5%(2007年),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储蓄占GDP的比例也处于全球高水平。这也是长期以来经济增长过于依赖投资、投资增长大幅超过消费增长的根源。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长期廉价使用公共资源,通过垄断价格转嫁经营成本,是企业利润猛增的重要原因。
2.劳动报酬占比低
资本与劳动关系失衡,进一步挤压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代表在政协大会发言中指出,1997年到2007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已经从53.4%下降至39.7%,而同期企业盈余则从21.23%升至31.29%。
对此有学者认为,由于统计口径的调整,2004年以后个体经济业主收入从劳动收入转为营业盈余,所以,现在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被低估了。
但是这不能解释2004年以前劳动收入持续下降的情况,也不能解释2004年之后劳动收入仍无明显回升的情况,更不能解释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持续下降的事实。
1980年以来,职工工资总额占比从17%已经下降至11%左右。此外,如果考虑到工资结构性变化,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占比会下降得更严重。一是1998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多次增加工资,特别是国有行政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行业平均工资差距从2倍左右扩大到6倍以上;二是目前企业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之间的收入差距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职工基本不缴纳社会保障费,而目前企业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约占基本工资1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四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企业普通职工还基本以城市居民为主,而目前农民工基本成为企业普通职工的主要构成,不仅工资低,而且存在严重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缺失。尤其在一些地方,农民工的工资曾出现过十几年不增长的局面。
不少学者并不否认劳动报酬下降的事实,但认为这是中国劳动力市场总量长期供大于求的结果。在所谓“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前,这种情况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种观点虽然能够从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分析中得到支持,但并不能证明劳动价格就应该被过分压低。
日本战后工业化快速推进时期,1955年到1985年,人均国民收入从约220美元提高到10950美元,期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反而上升了13.6个百分点,达到54.3%。即便是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工业化高峰时期,大量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劳动报酬比重达历史最低点的1915年也在55%左右。
此外,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韩国、台湾地区以及北欧国家,都可以提供劳动报酬改善、基尼系数控制较好的经验。中国为什么不学学这些经验?何况中国的城乡二元行政性分割体制、政府主导劳动力市场转型、市场化利益博弈机制缺失等特征,“刘易斯拐点”理论没有涉及。分析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还要立足国情实际。
3.收入差距过大与分配不公
按国际上通常衡量收入差距的标准,中国基尼系数在2000年就超过了0.40的警戒线,目前已经达到了0.47。相对于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分配体制而言,30多年来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开有合理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几乎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迅速形成过高的基尼系数,相当程度上突出了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
首先是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根据200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年-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可见,我国巨大的行业收入差距并非市场竞争的结果,主要是由于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性限制带来的。
其次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劳动力市场存在一定的体制性歧视,农民工工资被长期过分压低。如果按现代市场经济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3000至5000亿元。同时,如果没有体制性分割和歧视,城乡差距也不会有现在这样大。
日本的经验提供了一个较好的例证,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由于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提供了较好的制度性安排,如农民迁出农村后14天之内凭“誉本”就可到所迁移地政府登记,学龄子女在3天内就可安排当地入学,日本在20年之内就完成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中国经过30年的经济起飞,农民工问题依然突出,并且已经延伸到“第二代农民工”,关键在于户籍制度及有关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割。
4.再分配调节不力
再分配调节不力,甚至存在逆调节,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逆向调节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存在,主要表现在城乡“剪刀差”和按身份等级享有公共福利方面。改革开放后人为的城乡“剪刀差”被市场化取代了,但原来体制中的“逆向调节”并没有根除,在某些方面还更严重。
目前存在的“逆向调节”则主要表现在税收、公共福利与公共资源的占用领域,社会焦点越来越集中于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保障。虽然近年来政府一直在努力改善,但以身份、等级、体制差别为特征的“逆向调节”依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房价暴涨的形势下,住宅公共政策的缺失,一方面使得少数群体迅速“暴富”,另一方面使大部分群体基本居住权受到威胁。
总体上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失衡与再分配调节不力,是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主要原因。市场化的因素也会形成收入差距,社会可以通过完善的再分配体系加以有效调节。同时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使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表现出动态特征,公平的竞争机制使得通过个人努力实现“贫富”转换的机会还是普遍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市场化一般不会直接导致收入差距的阶层“固化”,但是如果初次分配秩序不健全,再分配调节失衡,收入差距的阶层“固化”就会成为现实,这会对社会的效率与公平、和谐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政府应当干预一次分配
中央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怎么提高这个比重?有些地方提出,企业必须给职工增长工资;有的提出,必须不低于企业的利润增长幅度,或者不低于当地GDP的增长幅度等行政办法或措施。但是,更多学者认为加大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行政干预副作用很大,认为一次分配应该交由市场解决,政府主要在二次分配做文章。
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与求,城乡劳动力又处于分隔状态。在“刘易斯拐点”没到来之前,劳动报酬低是市场供求决定的,除非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否则,这样的情况在中国是一种客观存在。政府所能做的就是着力于二次分配,通过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税收调节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我认为,不能只从劳动力供求数量来分析中国得收入分配问题,而忽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特点——劳动力资源正处在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型期。应该把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特点与数量特点统筹分析,才能更好地探讨工资报酬问题。由此不难发现,出现劳动报酬被过分压低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型不到位,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在初次分配上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农民工的工资被长期压低、行业收入差距过大、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规范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因此,政府应当干预一次分配,但不是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增长自主权,而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下工夫。例如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集体谈判机制,完善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十二五”时期五项改革要点
稳妥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形成完善的社会分配调节机制,“十二五”时期要应将以下几个环节作为改革的“抓手”。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重点是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分配关系,切实扭转初次分配中财政收入增长、资本所得过高、劳动报酬下降的趋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一是调整和完善促进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例如,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将单一的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资源税征收,在开征资源税已经起步的条件下,逐步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探索建立赠与税、财产税、遗产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
二是加快税费结构的调整,规范征收秩序。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大量行政性收费削减、合并、转为税收,大规模降低非税收入的比重。另外,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房产税。
三是完善国有资本预算,规范国有企业分红。应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国企的利润分配。国有资本红利可用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或作为再分配基金,用于扩大居民消费。
四是完善公共财政,把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水平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加快推进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公共支出应进一步压缩经营性和建设性投资,更多地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补贴等社会公共支出。
2.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改变目前存在的公共服务领域不平等或不公平现状,克服社会成员因身份、地位、等级等方面的差别,而享有公共服务的差别和歧视。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和收入分配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3.尽快让农民工市民化
应尽快废除基于户籍管理的身份歧视,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形成和完善与城市化发展相协调的制度安排。我们认为,从“十二五”起步,加大户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力度,2020年应该基本完成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
4.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完善工资集体谈判首先涉及工会职能的转变。要进一步提高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工会应改变实际上作为企业职能部门的“附属”地位,改变工会领导人的产生办法,明确在集体谈判中工会与“资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工会名副其实地成为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
其次是发挥雇主组织的作用。鉴于劳动力跨企业、跨行业流动的特点,为了避免恶性竞争,雇主需要协调行业内的工资福利水平,并进而协调不同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这就需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组织。
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严格执行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根据实践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完善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5.加强对权力部门的制约与监督
目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没有这种有效监督与制约,分配制度的改革就难以推进,甚至发生扭曲。
对权力运行加以有效监督与制约,首先要建立、完善并落实规范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如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储蓄实名制度等。
其次要在权力运行中贯彻法治原则,尤其要强化对掌握资源配置权力的政府部门的法律约束。
第三要坚持行政公开,“透明”行政,避免“暗箱”操作。定期发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完善公共决策听证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经常性听证,克服部门主导听证的形式主义弊端。
第四要完善政府行政的横向监督机制,避免政府层级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弊端。这方面不仅要加强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专门机关的职能监督,而且要形成包括群众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公民个人监督在内的广泛社会监督机制。
30多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相对以往较为简单利益结构而言,目前的利益多元化与社会分层情况要复杂得多,各种层面的利益博弈日趋明显。
在新的形势下,以往习惯运用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性动员和协调方式,已经明显表现出多方面的不适应。社会急需建立和完善与利益博弈相关的公平规则和机制,防止强势利益集团“强者通吃”局面的发生。
在关系收入分配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事面前,无论是政策的出台还是推进改革,都应尽可能增加公开性与透明度,坚持广泛的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