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与人类关系的认识:辽宁省优抚慈善基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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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优抚慈善基金章程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名称为辽宁省优抚慈善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宗旨是筹集、吸纳、整合社会优抚救助资金,帮助优抚对象和部队现役官兵解决特殊生活困难,开展专项优抚救助活动,进一步完善我省优抚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基金是设立在辽宁省慈善总会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基金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6人。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如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为决策机构,具体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定优抚慈善救助活动计划和开展专项优抚对象医疗、康复、疗养等优抚慈善救助项目;

(三)管理基金财务,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一)制定和修改优抚慈善救助程序规定;

(二)募集社会救助资金;

(三)制定优抚慈善救助活动计划,策划专项优抚对象医疗、康复、疗养等优抚慈善救助项目;

(四)组织开展有关救助活动,实施优抚救助项目,宣传优抚救助工作,公示优抚基金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作好基金审计等项工作。

第三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本基金来源主要为社会捐款。其中包括:

(一)社会慈善捐款;

(二)爱国拥军模范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的定向捐赠;

(三)基金在存续期间所衍生的利息自动计入基金本金。

第八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十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慈善基金主要用途:

本基金直接用于困难的优抚对象慈善救助,根据各地和驻军部队提供的救助对象,直接救济到户,救助对象包括:

(一)用于救助我省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

(二)用于救助特殊困难的部队现役官兵家庭;

(三)定期开展救助活动包括组织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康复、疗养等定向活动;

(四)其他优抚慈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十三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九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辽宁省慈善总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