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鼻翼缩小术:私有制的产生和父权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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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距今 5000 年左右,遍布中国大陆的氏族部落,先后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相当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化遗存,主要有黄河流域的大汶口中、晚期文化,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的马厂类型;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以及珠江流域的石峡文化等。
  父系氏族社会仍延续母系氏族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父系氏族社会按男方血统计算世系,则是与母系氏族社会的本质区别。在父系氏族社会里,男子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主宰,财产由确定生父的亲子继承,妇女沦为男子的附庸。
  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是促使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的关键因素。父系氏族社会和母系氏族社会是前后衔接的两个发展阶段。农业、畜牧业的迅速发展,以轮制陶器为代表的手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母系氏族社会过渡为父系氏族社会的物质基础。
  黄河流域的氏族部落使用石、骨、蚌、木等多种质料的农业生产工具。河北邯郸涧沟遗址出土穿孔蚌锄和扁平长方形的石铲①。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曾发现双齿木耒的痕迹②。长江流域则流行石制的农业生产工具,有石耜、石锄、石犁等。这些进步的耕耘工具,提高了开垦土地的能力。各地收割工具的种类很多,有石刀、陶刀、石镰和蚌镰等。收割工具的广泛使用,表明农作物的收获量有较大的增加。
  ① 《1957 年邯郸发掘简报》,《考古》1959 年第 10 期。
  ② 《庙底沟与三里桥》,科学出版社 1959 年版。
  农业的发达促进了家畜饲养业的发展。饲养的家畜有猪、狗、牛、羊等,尤以猪的数量最多。邯郸涧沟的一个灰坑中就有 21 个猪头骨。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26 个龙山文化灰坑中发现的家畜骨骼比 168 个仰韶文化灰坑中的家畜骨骼还多。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使北方草原地区出现了游牧部落。
  制陶业技术的进步最为显著。在过去慢轮修整陶器的基础上又发明了快轮的新技术。不仅制造的陶器形状规则,厚薄均匀,而且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窑室扩大,可以容纳更多的陶器,火膛加深,火口缩小,支火道和窑箄孔眼增加,使热力能够充分利用。人们已经掌握了封窑技术,因而烧制出大量的灰色陶器。
  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渔猎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下降。此外,因为耕地不断扩大,狩猎的范围日趋缩小,收获也就更少。于是,男子就逐渐参加农业劳动。农具的改进,尤其是犁耕的出现,增加了劳动强度,使男子在生产中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最终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男子全力投入农业劳动,使农业生产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男子身强力壮,既没有生育的负担,又无家务之累。他们改进种植技术,创造新的工具,使农业生产较母系氏族社会时期有了更快的发展。畜牧业是北方游牧部落经济生产的主要部门。男子在参加畜牧业生产之后,也很自然地居于主导地位。
  制陶业生产程序多,工艺复杂,尤其是采用新技术以后,逐渐发展成颇具规模的独立手工业生产部门。从事制陶业的劳动者也脱离农业生产日益专业化。制陶业技术性强,体力消耗又大,已非妇女力所能及,一般都由男子承担。制陶业是父系氏族社会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从而确立了男子在手工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
  男女社会分工的变化,使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除生儿育女之外,妇女仅从事纺织、炊煮等繁琐家务劳动。
  大汶口文化墓葬中①,男女随葬品的差别十分清楚。男性以农业生产工具和木作工具居多,女性则主要是纺轮。
  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男子是经济生产的中坚,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因而他们在财产的分配上就具有较前为大的发言权。但是,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子女的世系按女方计算,男子无子女可言。他们不论投入多么巨大的劳动,创造多少财富,也仍由母系成员继承。所以,男子必须确认自己的子女,并改变世系的女性血缘传统,最终按男性世系,将财产传给自己的亲生儿子。男女在生产中所处地位的变化,直接引发了男系与女系财产继承权的矛盾,乃是导致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的社会原因。
  私有制的产生加速了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的历史进程。
  在原始人群和母系氏族社会的初期,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必须集体协作,才能勉强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当时,没有剩余产品,亦无私有观念。人们过着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的生活。自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开始,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产生,以及缝纫、皮革加工业的发展,使人类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人们劳动所获的产品,除维持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已略有剩余。当时属于个人私有的物品,已不限于简单的生产工具和一般的装饰品,而是包括粮食、牲畜等。剩余产品开始属于母系氏族或亲族集体所有,但是随着对偶婚逐渐向比较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转化,剩余产品最终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此外,氏族、部落的首领也利用职权,将集体的剩余产品占为己有。可见,剩余产品是私有制出现的物质基础。
  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墓群随葬品的多寡极为悬殊。青海乐都柳湾墓地共有马厂期墓葬 318 座①,随葬品在 5 件以下的 69 座,占 21.7%;6—30 件的186 座,占 58.5%;30 件以上的 63 座,占 19.8%。其中 197、211、564 号墓,随葬品丰富,墓穴宽大,有墓道、木质葬具和用立木或木棍插堵的墓门。
  ① 《大汶口》,文物出版社 1974 年版。
  ① 《青海柳湾》,文物出版社 1984 年版。
  564 号墓,是柳湾墓葬中随葬品最多的一座。出土的 95 件器物中,壶、罐、瓮等陶质容器共 91 件,石斧、锛、凿和绿松石饰各 1 件。墓主人为 45—50 岁左右的男性。
  墓 1247,随葬品仅陶壶、陶罐及石斧各 1 件。墓主人成年。
  大汶口墓群的随葬品,贫富差异也非常明显。有的随葬品十分简陋,甚至一无所有。而某些大墓,不仅使用木质葬具,随葬大量的陶器和石、骨器,还有精致的玉器和象牙器。
  用猪头或猪下颌骨等随葬的墓,在大汶口墓群中有 49 座,约占 133 座墓总数的 37%。13 号墓,随葬猪头多达 14 个。猪作为饲养的家畜,本是氏族或亲族的集体财产,既用于随葬,显然已被私人所占有。
  私有制的产生,使男子面临的问题不仅限于氏族或亲族的财产继承权,属于他个人的私有财产,也涉及继承权的问题。鉴于男子在生产劳动中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也就愈益增多,所以男子迫切需要改变以女性计算世系的传统观念,以确保财产由父系亲子继承。
  父系制取代母系制首先是通过婚姻制度的变革逐步实现的。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时期,婚姻形态已由群婚转化为对偶婚。男子主动到女方家过婚配生活,这种形式或可称之为从妻居。因为配偶关系不固定,男方可以另寻女伴,女方亦可别觅新郎。男子为博得女子的欢喜,常送些生活用品、装饰物等。此外,也往往为女方亲族进行服务性的劳动,以示对女方的酬谢。
  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由于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增大,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他们迫切需要与婚配的女子保持长久稳定的关系,以确认自己的亲生子女。于是,他们千方百计地改变从妻居的不利处境。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武力抢婚,另一种则是交换婚。
  武力抢婚,首先开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以及勇敢善战的武士。他们利用部落间发生战争的机会,掠夺敌对部落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妻子。以后,男子们纷纷效法,不仅从敌对部落掠夺妇女,而且对传统通婚的氏族,也采取抢妻的手段,以改变从妻居的处境。于是,抢婚逐渐发展成为某些部落的一种婚姻形态。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曾流行抢婚习俗,甚至到近代仍遗风不绝。交换婚又有互送女子为妻,以及支付实物等不同形式。
  互送女子的交换婚,早在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为甲氏族男子之妻。这种交换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与一群妻子的互换,并未改变男方从妻居的处境。即使到对偶婚阶段,因婚配的男女双方关系不稳定,婚姻形态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质。男方到女方居处过婚配生活的局面也未变化。但是到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的交换婚,则有根本的改变。男子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不愿意到女方居住,也不愿意再为女方从事服务性的劳动,为了换取妻子来男方居住,而又不减少女方的劳动力,于是,男子就以本氏族的一个女子交换通婚氏族的女子为妻。交换来的妻子必须从夫而居。这样的交换,对通婚的氏族双方均无不利之处。
  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最原始的支付妻子身价的形态是人换人,这种形态广泛流行于佤族社会里①。佤族两个氏族根据姑舅表婚的原则,双方实行人换人的交换婚姻。用双方互相交换的形式代替对妻子身价的支付。如果一方,无论是舅方或姑方没有可通婚的对象,便等到下一代再偿还,因此就产生了赊欠的现象。这种赊欠最终以一家的女儿偿还而完结。
  用生产、生活用具和家畜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习俗,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中曾长期延续①。独龙族很早就用从外族输入的铁锅、铁三角架、猪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手段。各个民族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对妻子的身价逐步取得共识。沧源佤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他们依据所娶妻子的体力强弱进行议价,低者值三头牛,高则十余头牛。怒江的傈僳族和怒族也多根据女子的体力和面貌议价。
  ① 宋恩常:《家长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家庭制度研究》Ⅰ,第 396 页。
  ① 宋恩常:《家长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家庭制度研究》Ⅰ,第 396—397页。
  云南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至近代,生产力还很低下。男子为娶妻,虽尽其所有,仍不能一次支付其妻的身价,只能分期支付。贡山四区木千旺、孔登和学娃登等地的独龙族通常是分两批支付妻子的身价。在付完第一批身价后,男方可以将妻接到家中小住,但不超过 10 天。只有在全部付完身价后,男方才有权将妻正式娶来。沧源的佤族以人换人支付妻子身价的做法,逐渐被支付实物所取代。如果婚前无力付完妻子的身价,则婚后继续付。自己这一代付不完,由子孙继续付。许多少数民族为限制妻子与丈夫离婚,对提出离婚要求的妻子索取身价。例如碧江的怒族规定,妻子必须加倍退还身价方可离婚。已经失去财产而且本身已成为男子私有财产的妇女,自然无力退还身价。这就使妇女实际丧失了离婚的权利。
  以力役支付妻子的身价,也是交换婚的一种形式。西盟佤族的男子,在婚前到妻子的父母家进行一定时间的劳动。婚后,夫妻每月也还要帮助女方的父母劳动数天,实质上这是男子为了补偿由于女子出嫁到男家失去劳动人手的一种方式。男子并把婚后所生的一个女儿嫁给自己兄弟的一个儿子。父系家庭就是通过上述途径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战胜母系制的产物。妇女从夫居住,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托。男子是生产的主持者,并掌握了经济大权。女子陷于繁琐的家务,被排斥于社会生产之外,从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为丈夫的奴婢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在父权的支配下,妻子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不育子女的妻子随时可以为丈夫所遗弃。因为儿子要继承父亲的财产,所以有无子嗣,便成为决定妇女命运的头等大事。在父系氏族社会出现了象征男子生殖器的陶祖和石祖。陕西、山西等地的龙山文化遗址中多有发现。已婚妇女对陶祖或石祖顶礼膜拜,祈祷自己能生儿育女,子孙绵延不绝。
  与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对应的生活单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一对夫妻和若干子女组成。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父权的基础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并不平等,丈夫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他不但掌握经济大权,也具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控制权。“父”的古文为“父”。《说文解字》释曰:“巨也,家长率教者从手举杖”。所谓“教”,即是说对家庭拥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统治权利。手中所举之杖,正是家庭权力的标志。《礼记?表记》云:“母,亲而不尊”。在父权的统治下,母亲虽是子女最亲近的人,但在父权的淫威下,失去了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尊贵地位。妻子必须严守贞操,以确保子女的父系血统。丈夫却可以在外任意寻欢作乐,妻子无权干涉。亲生儿子是家庭财产的直接继承者。一夫一妻制婚姻远较对偶婚巩固,夫妻关系稳定,家庭也不易破裂。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丈夫奴役妻子的基础上。阶级对立最早萌芽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内奴隶制是阶级矛盾的初期形态。婚姻制度的变化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使丧葬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女子从原来的娶夫变为出嫁。居住方式也自过去的男子从妻居,变为妻子从夫居。所以妻子已属于夫方氏族,亦成为夫方氏族的成员。因而夫妻非同氏族成员不能埋葬一处的障碍已被拆除,夫妻合葬合法化。大汶口、柳湾等氏族墓地都出现了年龄相若的男女合葬墓。这是社会已进入父权制阶段的重要标志。
  大汶口墓群以男女分别单人葬为主,但有 8 座双人合葬墓。经过性别鉴定的 4 座,都是一对年岁相当的成年男女。其共同特点是,人骨排列皆男左女右。其中 35 号墓,成年女性右侧还有一个小女孩,年约四五岁,被成年女性用右臂搂住。1 号墓,男性遗体放于墓穴正中,女性则在正穴扩出的一个小长方坑中。两人显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1、13、35 号三座墓,随葬品的放置多数偏于男性的一侧。13 号墓男性身边有石铲、骨鱼标和骨匕,佩一对象牙琮。女性仅手中握有獐牙,别无所有。1 号墓女性颈部有一个小玉管,右肢旁放一对龟甲,其它随葬品集中于男性的左侧。111 号墓,女性随葬品多一些,但是纺轮、骨针、骨锥、石磨棒等家务劳动工具,都在女性脚下。上述现象清楚表明,成年男女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处于从属地位。
  柳湾墓地也发现多座男女成年合葬墓,与大汶口墓群的男女合葬墓类似。男女成年合葬墓中的尸体都是一次埋葬。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男女不可能同时死去,所以当是在男子死去时,把女子作为殉葬者处理的。不论男女之间是夫妻关系,抑或是主仆关系,男尊女卑的局面显而易见。
  父权制的确立,表明远古社会已自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计算,财产继承,都按父系血缘确定。
  父系氏族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的社会集团。氏族成员,包括同一个男性始祖所生的子孙及其配偶。妻子虽然与丈夫非同一血统,但仍属丈夫所在氏族的正式成员。这是父系氏族与母系氏族的重要区别。每个氏族都有一定的地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并集体耕种土地。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个体家庭虽然已经开始积蓄粮食、牲畜等私有财产,但是对于集体劳动所获的产品,基本上还是平均分配。氏族的财产由集体继承。氏族成员彼此有互相救助的义务。男女择偶均实行族外婚。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
  云南的西盟佤族长期延续父系氏族制度。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①。西盟佤族的父系氏族通常以祖先姓名或地名命名,以此反映父系氏族成员之间共同的血缘关系。例如大马散的永欧氏族中的“欧”和亚木氏族的“亚木”就是祖先的名。斯库氏族的“斯库”是地名。阿芒氏族的“阿芒”则是祖先的职务。
  ① 宋恩常: 《西盟佤族氏族制度的解体与阶级的产生》,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家庭制度研究》I,第 82—104页。
  西盟佤族传说的共同祖先是阿依俄或格耒旦。马散、岳宋部落所属的各氏族普遍供奉阿依俄。翁戛科氏族则供奉格耒旦。历史上氏族不断分裂的现象,反映许多父系氏族之间具有较近的血缘关系。
  佤族氏族内有许多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由夫妻及子女组成。少数家庭还包括养子。这种个体家庭一般都居住在竹木结构草顶的干栏式楼房内。楼上有主火塘和鬼火塘。主火塘是家庭成员休息的地方。鬼火塘是供奉死者的灵魂及其他各种精灵的地方。
  个体家庭多在不同程度上由共同砍烧的氏族公地联接起来。个体家庭之间在婚姻、丧葬、建筑房屋等活动中仍保持互助的传统习俗,向事主赠送粮食、酒、酸牛肉和建筑材料。
  个体家庭内部还保持分饭的习俗。主妇把煮熟的饭放在一个木盒里,并由她分给围蹲在火塘四周的每个家庭成员一份,吃完仍需由主妇盛,其他的家庭成员自己不能盛饭。在举行重大的宗教祭祀和婚丧活动时,从牺牲品的分配上,可以看出氏族成员的关系和地位。牛头归主人,牛大腿、牛尾巴分给同氏族的成员或主人的兄弟,前腿或牛颈分给岳父或舅父和姑父,每人一块,牛肠、牛肚煮熟后集体分吃。
  根据氏族外婚的原则,同氏族的男女之间不得婚配。通婚的氏族,则组成部落。西盟佤族即实行父系氏族外婚,一般是两个毗邻而居的氏族互相通婚。佤族以交换婚为常见。在央冷调查的 40 对夫妻中,有半数就是氏族外的交换婚,即兄弟的子女同姊妹的子女互相通婚。央冷还有一夫多妻的现象,包括同时娶姊妹为妻。但是一妻多夫的现象却不存在。这正反映男子在婚姻上的特权。
  佤族另一种婚姻形式是转房。如妻死,丈夫可以续娶妻之姊妹。夫死,妻则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如果不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及其从兄弟,则必须赔偿一定的身价。所以,妻在转嫁还是赔偿身价二者之间,多选择转嫁。因为她无力赔偿身价,而转嫁之后,其身价可由续娶她的男子承担。
  此外,还有一种抄婚的形式。同已订婚或已婚女子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风险。而已订婚或已婚的男子则因获得财物上的补偿而得到满足。这种习惯法的产生,正是基于保护男子财产的目的。日益发展的父权,使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已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
  佤族的婚姻形式虽多,但是都要遵守氏族外婚这个基本原则。对违反这个原则的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被本氏族抄家,开除出氏族,并驱逐出村社。氏族外婚甚至笼罩着神秘的宗教色彩,如久旱不雨,狂风肆虐,雷电击人等一系列的天灾,都可以归罪于同氏族内的通婚。如果同氏族的人发生性关系,也要举行祭祀赎罪。
  许多氏族还保存公共墓地。
  佤族认为人死后还同生人一样生活,因此将死者生前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以及粮食等食物作为随葬品放在棺中。他们还认为人死后,其灵魂会依附于某种物体上。例如大马撒人在死者入葬后的第三天下午,由巫师将麻布放在坟墓上,如有小虫爬进即捉住,然后放入竹筒内封紧,或用一撮土代替,供于主火塘旁,认为死者灵魂能保佑家族成员。
  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氏族又逐渐分离出许多父系家族。父系家族由同一父亲所生的几代人及其个体家庭组成,此外还包括掠夺来的奴隶等人员。父系家族人口不多,并未脱离原氏族。它是父系氏族的基本生产和消费单位,并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与氏族集体共有制产生日益尖锐的矛盾。氏族组织日趋松散,共同的经济活动,如集体耕作,也被父系家族所取代。但是,互相救助,共同的宗教信仰,氏族外婚,以及共同的氏族墓地等传统习俗仍延续下来。
  父系大家族的残余现象,直至近代,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仍有保留。海南岛黎族的合亩制即是实例①。
  ① 夏之乾:《从屈家岭文化晚期遗存看父系家族公社的遗迹》,载《民族学研究》第二辑,第 66—67 页。
  “合亩”,黎语称“纹茂”,意为有血缘关系的集体。也有称“翁堂沃工”或“翁堂打”的。意为“大家做工”或“大家的田”,即是共耕之意。合亩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个体家庭组成。从历史发展分析,它最初可能由同一父系血缘的人所组成。以后不同血缘的人也逐渐渗杂进来。合亩都有亩头,黎语称“俄布笼”,意为家长。由辈份最长,能领导生产,懂得各种宗教仪式,并且有妻子,威望高的男性老人担任。亩头负责领导全合亩的生产和产品分配。就保留原始成份较多的一种合亩形式来看,其成员大致包括三、四代以上同祖后裔的血缘亲属。耕地、耕牛全为合亩共有或多为合亩共有。亩头和各户亩众共同参加劳动,产品按户平均分配。在不少合亩中还保留有这样一种风俗:每年稻谷收割完毕,合亩要留下一定数量的稻谷作为集体聚餐之用。到来年插秧完毕,即用这种稻谷酿酒煮饭,全合亩的男女老幼都齐集一堂共同聚餐。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旗以狩猎为主要经济部门的鄂温克人中也有父系家族的形式存在,当地人称之为“乌力楞”②。每个父权制氏族包括若干“乌力楞”,而每个“乌力楞”又包括若干个体家庭。这种“乌力楞”在早期本是一种父系血缘组织,后来已演变为由同一父亲所生的若干代子孙及其妻子为主,再加上与他们有亲戚关系的人组成。“乌力楞”的首领叫“新玛玛楞”,是家族长。由狩猎经验丰富,有办事能力,威望高的老年男性担任。他负责组织“乌力楞”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狩猎在“新玛玛楞”的统一指挥下,由全“乌力楞”的猎手共同进行。分配方法大致有两种;如猎获的野兽是熊,则由猎获者将其煮熟由全“乌力楞”的人共同聚食,但猎获到其它野兽,兽肉则按“乌力楞”中个体家庭的户数平均分配,各家自行实用。前者当是以父系家族为经济生活单位时流传下来的习俗的延续。
  ② 夏之乾:《从屈家岭文化晚期遗存看父系家族公社的遗迹》,载《民族学研究》第二辑,第 65—66 页。
  母系制转化为父系制,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其间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激烈的斗争。在这场社会大变革中,妇女是失败者,她们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无论是在世系计算,财产继承,还是在婚姻关系诸方面,妇女都失去了昔日崇高的社会地位。导致这一变革的根本原因,是男子取代妇女成为经济生产的主要承担者。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男子更把持了家庭的经济大权。所谓“财大气粗”,古来有之。男子主宰社会和家庭,妇女则处于被歧视、受奴役的地位。广大妇女不甘心屈辱的命运,她们奋起斗争,以各种手段进行顽强的反抗。
  母系制向父系制的过渡,始于婚姻关系的改变。妇女与父系制的斗争,也主要表现在婚姻形态方面。这种斗争的遗迹,仍长久残留在许多少数民族的婚俗中。
  “不落夫家”,是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时期,妇女们斗争所采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所谓“不落夫家”,就是新娘在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住在娘家,而不在夫家久住。不落夫家的时间,长短不等。少者二三年,长者竟达七八年以上。在此期间,逢年过节,或农事大忙时,由其丈夫的母亲或姊妹亲自接她回去住几天,便又转返娘家。直至该女子怀孕后,快要生育时,才到夫家居住。妇女在娘家期间,仍可参加男女之间的社会活动。父系制时期,从妻居改为从夫居。丈夫在家中主宰一切,妇女变为丈夫的奴隶。妻方的家族也减少了一个劳动力。这对于妇女及其家族都十分不利。失去自己娘家的依托,又无力与夫家直接抗争,于是就采取不落夫家的手段。男子为了缓和矛盾,最初也被迫接受不落夫家的做法。
  清人汪森《粤西丛载?蛮习》记载说:“怀远之夸,有瑶、侗、壮三种,又有伶、狚、苗三种,其情不甚相远。……凡娶妻不由媒妁,男与女答歌通宵已即去,非有身不肯为其家妇,至五年、十年不归。”明人王任性《桂海续志》说:“(瑶)新娶入门,不即合,其妻有数邻女相随,夫亦凂数男相随,答歌通宵,至晚而散,返父母家。遇正月旦、三月三、八月中,出与人歌,私通及有娠,乃归夫家。已后再不如作女子时歌唱也。”广西南丹县瑶族女子在嫁后一年内,大部分时间均住在娘家,只有在农忙季节和夫家有婚丧喜庆时,由夫家派人去接,才回夫家住几天,事后又回娘家。婚后期满一年,方才返回夫家居住①。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瑶族女子在不落夫家期间,如患重病,娘家必须把她背至夫家。如病故,一切丧葬费用,概由夫家负责。习惯认为,嫁出去的女,生是娘家人,死是夫家鬼②。广西隆林自治县的壮族妇女,在不落夫家时,倒像是娘家的主人,自由自在,不仅可以参加歌圩及一切社交活动,能够与男青年谈情说爱,而且还有一定的经济自主权。娘家需拨出一小块土地给她耕种,收获全由她自己支配。小部分作零用钱,大部分储蓄起来,留作日后到夫家去的费用③。
  许多少数民族的女子在出嫁时,有“哭婚”的习俗。女子在出嫁前十分痛苦,表示不愿意离开父母,也不愿去夫家生活。这实际上是对从夫居的控诉。壮族女子在出嫁前 10 天左右,其女友白天帮她做新鞋,缝制新衣,赶作新被,晚上在一起编唱“哭嫁歌”。这种“哭婚”的习俗,在云南的哈尼族也有流传①。新娘在离别朝夕相处的双亲时,声泪俱下,痛哭流涕。一般是出嫁前三天就要开始哭婚,而且越哭得伤心越受人称赞。
  男子为了达到迫使妻子从夫居的目的,采取各种强硬措施。除抢婚之外,还出现一种戴“假壳”的奇特风俗。解放前,贵州省安顺市扁担山布依族就曾流行戴“假壳”的习俗②。布依族男女青年多在十几岁就订婚。结婚当天,新娘在伴娘陪同下,只在丈夫的邻居家借住一宿,第二天即返回娘家居住,夫妻并未同居。当地俗称之为“坐母家”或“不落夫家”。妻子“不落夫家”,一般为 2—5 年,长者可达十几年,依双方的年龄和感情关系而定。新娘只在农忙季节,受婆嫂的邀请,才到夫家住几天,并参加零星劳动。但此期间,夫妻仍不同居。
  举行戴“假壳”仪式,有固定的日期。一般只在每年八、九月至次年四月进行。已婚少女在此期间,终日凉恐不安,如临大敌。熬过这一段时间,就放松戒备,犹如未婚少女,继续过着自由寻找异性,谈情说爱,无拘无束的生活。到来年同一时期,又须再次戒备,应付男方新的挑战。由此可见,只举行结婚仪式的夫妻,并未过正式的婚姻生活。只有在妻子戴上“假壳”之后,她才从娘家迁居夫家,与其夫共同组成家庭,生儿育女,成为名符其实的夫妇。因此,戴“假壳”,是妇女离开娘家,长居夫家的标志。妇女一旦戴上“假壳”,也就被父权制的枷锁束缚,沦为丈夫的家庭奴隶。布依族已婚女子“不落夫家”,反抗戴“假壳”,是她们留恋母居制,反对父居制,维护母系传统的一种斗争方式。而男子则利用戴“假壳”,迫使妻子离开娘家。这也是强行实施父权制的一种手段。
  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大瑶寨瑶族社会概况》。
  ②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南岗、内田、大掌瑶族社会调查》。
  ③ 《广西隆林委乐乡壮族社会历史情况的调查》。
  ①  杨知勇、秦家华、李子贤:《云南少数民族婚俗志》,第 47 页。
  ②  兆麟、俊卿:《一种奇特的抢婚形式》,载《化石》1981 年第 1 期。
  “招郎入赘”是母系制向父系制转变期间婚姻制度的一种过渡形态。 “招郎入赘”表面仍是从妻居。但与母系氏族社会繁荣时期的从妻居,又有本质的不同。从各地瑶族所保留的不同的招赘方式,可以看出父系制曲折发展的端倪。云南省金平县太阳寨的瑶族,除了女方无劳动力,男子必须终身上门外,只要男子不愿继续过招赘生活,就可用交纳礼银的办法来缩短上门的期限,或将亲生子女留一个给岳父母顶替礼银①。
  确保子女的父系血统,是父权制与母权制斗争的焦点。因为子女具有父亲的血统,才能使父系的血缘关系得以延续,财产亦不致落入他人之手。四川盐源县某些普米族地区,流行一种审新娘的仪式②。其目的就是为了确认新娘所孕子女是否具有丈夫的血统。
  普米族的婚礼,仪式繁复。即男方迎娶新娘,需多次方可完成。男方接一次,女方逃一次。有的婚礼延续时间长达一二十年之久,故称“三回九转”。头几次迎娶,新娘由女伴陪住,夫妻不能同房。然后女方逃回娘家。到第四次接回新娘后,新郎则必须设法与妻子同宿,并尽力挽留她多住些时日。新娘则力图逃回娘家。因为她一旦受孕,娘家就不能留女儿在家分娩,她在娘家居住的权利即行终止,必须移住夫家。女子在逃回娘家期间,可以自由结交异性,但不得发生性关系。新娘怀孕后,男子将其接回,并组织一群老年妇女,围审新娘。众人席地而坐,把新娘围在当中,要她交待 13 岁穿裙子以后,与哪些男子同居过。审问时,如新娘不老实交待,就要进行体罚,直至新娘老实交待。
  某些少数民族的父系制以十分巧妙的方式取代了母系制。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县的基诺族就是如此①。一种方法是冒名顶替。解放前,基诺族已属父系制,其长老都是男性长者,但在隆重的祭祖仪式和重大节日的祭祠和唱词中,却必须以左米尤卡,即村寨的老祖母或女长老相称。父系制下的男性长老沿用女性长老的名称,显然当年在母系制下氏族首领曾属女性。否则,父系制时代以男子为尊的氏族长老绝不会尊卑颠倒,屈尊冒女子之名。这说明,男子们在取代母系制时甚至连传统的名称也不必改,只要达到目的即可。男巫取代女巫的地位也是如此。解放前,基诺族早已没有女巫。但在有的仪式中,男巫却装扮成女巫,叫做“尤卡”,即祖母。这也形象地说明,男巫取代女巫,同样玩弄了冒名顶替的把戏。
  另一种方法是假借神鬼的意旨。为了贬低母系祖先的地位,人们制造了神化的父系英雄人物,使父系祖先的崇拜居于主导地位。母系祖先原本由来已久。男子们在取代母系制时,并未抹煞这一事实,但是却又塑造了一些神奇的父系英雄,极力尊崇父系的祭祀,从而使母系祖先黯然失色。如阿西、阿哈这两个胞族都有自己的神刀,据说这神刀不必实际砍杀,只要刀一出鞘,刀刃所向,敌人自死,而且它还主雨主晴。这刀只能由男子掌管、祭祀,显然是为父系制取代母系制而创造的一种法宝。通过它,男子取得对原始宗教的控制权和祖先鬼神代言人的地位。
  ①  陈克进:《从原始婚姻家庭遗俗看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载《民族研究》1980 年第 1 期。
  ②  严汝娴:《罕见的审新娘风俗》,《社会科学战线》1981 年第 3 期。
  ① 杜玉亭:《基诺族母系制残余及其向父系制的过渡》,载《民族学研究》第二辑,第 38—40 页。
  基诺族有关农业的祭祀大权也掌握在男子手里。如在叫谷魂的仪式中,男家长背着公鸡在田间叫谷魂。回家后,要独自在仓库内杀鸡祭祀,然后把鸡吃掉。妇女不得参与其事。男子猎获的兽头肉,被认为是尊贵之物,要连夜剔光煮熟,并呼唤男子去吃,但绝不允许成年妇女参加。这种歧视妇女的禁忌,也被说成是“鬼神”的意旨。祭大龙——“洛毛竜”的那天,村社长老和父系家长要到村外杀猪祭鬼,回寨的路上则发出凌厉的叫声,让妇女赶快躲藏回避。不然,就会开罪鬼神,农业遭灾,狩猎不吉。这种宗教仪式中歧视妇女的习俗,也是父系制的产物。
  冒名顶替和假借鬼神,以其迂回曲折的方式,在父系制取代母系制的斗争中,巧妙地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避免了激烈的冲突。但这是以妇女受压抑、被歧视为代价的。
  尽管母系制对父系制进行了长期顽强的抗争,却无法阻挡历史发展的潮流。经过反复较量,父系制最终确立了统治地位。父系制代替母系制虽然残酷无情,但毕竟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完成的,因而具有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