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蓝德进口和国产区别:采取合理的合同策略规避市场价格变动风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3:50:11

采取合理的合同策略规避市场价格变动风险

——访清华大学邓晓梅博士

记者 韩庆文·

 “现在施工企业是市场主体,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市场价格不波动就不是市场经济,所以一定要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趋势要进行研究,从而采取合理的合同策略来规避市场价格变动风险。

面对建筑材料涨价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清华大学邓晓梅博士。邓晓梅博士长期从事工程管理研究,对于目前的材料涨价以及相关的问题有其独到的见解。

记者:最近一个时期,由于材料、人工费涨价,有的工程由于是“包死”总价,造成一些施工企业无法将工程完成,最后只得放弃。据了解,目前,建筑工程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死”总价,还有一种是根据各地的定额浮动。目前在国内,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种形式外,是否还有其它的形式?国外是否还有其它的形式﹖这几种形式在面对材料涨价问题都分别有哪些利弊?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什么好的办法规避风险?

邓晓梅博士: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无论采用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都可以是固定价格合同(对于总价合同即所谓“包死”,对于单价合同则业主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也可以是可调价合同。对于可调价合同,应在合同中约定调价方法和调价公式。比如,市场价格波动多少可调价?工程量变动多少可调价?调价公式往往会将影响价格的各种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用因素分解开,以合同价为基准价,以合同约定的某个基准日期的各种材料、人工和机械价格指数为基准指数,然后根据结算日所结算的各种材料、人工和机械价格指数对基准指数的变动率,来计算这些材料、人工和机械的结算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各有利弊。对于固定价格合同而言,承包商既承担了价格风险,也可能赚取由于原材料机械等因素降价带来的超额利润,结算也相对简单透明,不容易产生争议,但如果涨价是大趋势,则承包商就需要注意规避风险,要么把总价抬高消化掉这一风险,要么争取采用可调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可以帮助承包商锁定利润,避免经营受价格波动的影响,但不会有机会赚取超额利润,因为如果降价的话结算价也会随之降低。另外,可调价合同中,由于价格风险都是由业主方承担,所以对业主方而言很难控制住投资的总盘子,所以要注意考察业主方的经济实力是否足以消化涨价风险。有的业主兜里的钱就那么多,尽管签了可调价合同,但如果涨价程度大大超出其预期,也有可能导致实际没有能力履约。现在施工企业是市场主体,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市场价格不波动就不是市场经济,所以一定要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趋势要进行研究,从而采取合理的合同策略来规避市场价格变动风险。

记者:据了解,过去,施工企业面对材料涨价,有的采取偷工减料的手段来弥补损失,但是现在,由于业主监管严格,再加上大家对工程质量的重视,这一条路已经行不通。现在,有的企业通过变更设计、变更材料来弥补因涨价造成的损失,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解决因材料涨价而带来的问题?

邓晓梅博士:偷工减料显然是不可取的,建筑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建筑质量是犯罪行为,必须严格杜绝。变更设计、变更材料相对而言危害要小,但也只能是权宜之计,我想这种做法一般只会在政府工程中发生,因为对于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双方同意,大可光明正大地签订补充合同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而政府工程中可能碍于一些审批权限,为规避程序繁琐耽误进度,才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但不正常的变更设计和变更材料常常会有腐败嫌疑,这会使当事人承担风险。我想最好的办法,还是施工企业应加强自己的价格管理能力,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趋势要有充分的掌握,提前采取措施规避此类风险。除了前面谈及的合同措施外,还可以考虑以下两条策略:其一是运用外汇、期货等工具,合理调度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减少损失。汇率工具主要用于涉外工程。对国内工程而言,建材期货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施工企业如果预计到某种建材要涨价,可以提前买进此类建材,以套期保值。其二是延伸产业链,干施工不挣钱,但建材挣钱,那么可以考虑向建材业投资,或收购一些小建材企业,或持有一些建材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建材涨价带来的利润,从而减少施工亏损。不过无论采用以上哪种策略,都需要有充足的现金,因此,就合同策略而言,除了合同结算方式外,合同付款时间也是施工企业应该关注的,尽量争取到较多的预付款,或使价值高的项目先结算,都可以使承包商在前期得到较多的资金。有了这笔钱周转,套期保值也好,做其它市场操作来减少亏损也好,就都容易操作了。不过,企业对于非主业的投资理财应采取非常慎重稳健的理财策略,不宜以博取高回报为目标,要记住凡是高回报都意味着高风险。

记者:有些建设项目,由于是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款需要通过财政审计,变更材料的价格非常困难,有的建设单位即使想帮助施工单位都没有办法,在这方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或办法?

邓晓梅博士:任何国家的政府工程都同样受到严格的程序监管和审计,以便对纳税人的钱负责,这显然是必要的。如果说这些审计监管给某个项目要调价带来了困难,我很难有救急的好办法。但我相信合理合规的价格调整应该能够得到审计的认可。如何能做到合理合规呢?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你首先应该适应政府工程的监管环境,而不是挑战它。你应该预见到这些程序会对你的行为带来影响,并把这些影响纳入到你的项目计划中。比如,你应该预见到价格调整的困难,那么你最好在签订合同时采用可调价合同,那么结算时调价就是合理合法的了,因为合同是有法定效力的,也是财政审计的依据。在国外,政府工程业主为应对议会严格的预算约束,往往会在前期提出一个较高的预算申请,然后到最后项目支出都控制在预算内,甚至还有所节约,显示出其管理成效似乎很大,其实不过就是适应他们的工程监管环境而已。我国的政府工程业主由于缺乏预算约束意识,往往为了立项先把工程造价压得很低,然后在实施过程中钓鱼,不断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概算,现在的改革趋势是国家不断强化预算约束,所以我想原来的传统习惯现在也应该改改了。至于现在已经身陷涨价困境之中的建设单位,可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的调价文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他们的问题。

记者:为了解决因材料涨价带来的问题,去年,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有关的文件,提出材料涨价超过10%,企业和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因涨价带来的损失。但是这一文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业主提出,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并不执行新文件的精神;施工企业认为,现在建筑行业的利

润非常低,根本达不到10%,文件规定对施工企业意义不大。您认为,面对材料张价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在哪些方面有所作为?有哪些好的建议?

邓晓梅博士:其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为肯定是有限的。市场经济的风险主体是企业,不可能赚钱的时候都是你的,亏钱的时候就找政府兜底。我认为广东省建设厅的文件在效力尺度的把握上还是适宜的,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政府只是出台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文件,肯定材料人工涨价的大行情,也帮助施工企业获得一个谈判筹码,但要真正解决企业的问题还得企业间自行协商,政府不可能硬性要求所有的业主都拿出钱来去为施工企业承担亏损。至于10%的幅度是否适宜,需要有更细致的调研,不好评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角色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裁判,它必须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另一个是公共信息的提供者,这些信息有利于纠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使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正常发挥。我想,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对于材料人工是否涨价的信息,承包商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施工企业说自己亏损了,业主很难去判断它是否真的亏了,于是围绕价格调整的谈判就很难进行下去。政府如果能够每月发布权威的市场价格指数,使业主能够获得一个具有公信力的信息来源,则可以有效改善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沟通,也使价格调整的洽商更易达成一致。

记者:您认为针对材料、人工费涨价还需要注意的一些其他重要问题。

邓晓梅博士:围绕价格的恶性压价竞争可能是施工企业难以咽下涨价苦果的根本原因。如何改变现在这种恶性压价竞争的大环境,使市场走上一条优胜劣汰之路,才是政府最需要认真研究的。对此,本人一直建议从推行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名义受益人的业主责任担保制度着手,只有强化了业主责任,业主才不会只看价格不看质量,以恶性压价的方式选择承包商;也不会盲目将价格风险推给承包商,使“包死”总价成为主导性的市场合同方式,而不给其合理的风险回报,然后放任施工企业偷工减料,坑害消费者。强化了业主责任的担保措施,也就迫使业主去强化对承包商的担保措施,那么施工企业也就需要非常认真地权衡一下恶性压价竞争的后果,从而改变竞争策略;而为施工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也会约束施工企业的恶性压价竞争行为,因为恶性压价的后果很可能需要他们来兜底,习惯恶性压价竞争的企业将得不到担保而被逐出市场。这样,一套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就得以确立,恶性压价竞争就可得以根除,企业回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也就会有合理的利润来消化价格小幅波动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