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乳素高的吃什么药好:富宁县完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17:29:3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指示精神,按照州委、州政府的部署和州纪委、州监察局的安排,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州委《完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文发〔2008〕9号)精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编办在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富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整合监督力量,扩展监督覆盖面,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推动富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以积极的政治态度和稳妥的工作方法,推进改革工作。认真分析研究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现状,以创新的思路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二)分类归口原则。根据工作性质及领导分管范围,对乡镇、县直部门进行相对归口,县纪委监察局集中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三)整合力量原则。改变过去派出(驻)机构一组一人、行政监察职能缺位、监督力量分散的状况,将现有派出(驻)机构进行整合,由县纪委监察局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四)精减机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权威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大幅度精减机构。
  三、目标任务
  (一)改革领导体制。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直接领导,派出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监督职能。派出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的委托,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三)理顺工作关系。分离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出机构和所负责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完善机制制度。健全完善派出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派出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派出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五)全面统一管理。派出机构的人权、事权、财权全部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财物统一保障。
  四、时间要求
  全县完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的时间要求,严格按照州纪委的统一部署,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五、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和人员调整
  (一)机构名称及设置。完善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后,派出机构名称为“中共富宁县纪委派出第×纪工委、富宁县监察局派出第×监察分局”。
机构设置形式: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派出5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内设纪检综合室和监察综合室,实行集中办公与分片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二)人员编制。完善后的中共富宁县纪委派出纪工委为正科级机构,富宁县监察分局为副科级机构,共定行政编制35名,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核定编制7人,设纪工委委员7人(含兼职)。所需编制从有关派出(驻)县直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中连人带编制划拨解决。
  (三)干部配备。5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各设书记1名,配正科级干部;设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监察分局局长,配副科级干部;设纪检综合室主任1名,监察综合室主任1名;设纪检监察员2名。
  (四)编制收归及人员调整。此次调整所需编制共计35人,拟将县纪委、监察局原派出(驻)县直部门的20个双派出(驻)机构连人带编收回35名。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具体如下:
  1.保留县法院纪检组、县检察院纪检组、县公安局监察室,其人员编制和管理方式不变。
  2.撤销20个原双派出(驻)机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计生局、县扶贫办、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局、县移民局的纪检组、监察室。
  3.县纪委、监察局不再派出县直机关工委纪工委和监察室,转为县直机关工委内设机构;不再派出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金坝林场的纪委和监察室,转为县经济商务局党委、县教育局党委、金坝林场党委的内设机构。
  4.保留13个乡镇纪委、监察室。
  5.对派出(驻)机构的现有纪检监察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和因特殊情况,本人向单位及县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愿意留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并征求本人意见,科级干部年满45周岁的;经考核不适宜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按照干管权限,县管干部报县委批准另行安排。
  6.缺额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同县委组织部根据选配人员条件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接收。新选配人员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中共党员、4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公务员考核连续三年称职。
 (五)新组建的派出机构及其归口负责范围如下:
  1.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单位(21个):县委办(含保密局、机要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含文产办、文联)、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610办、县委政府督查室、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老干部局、县发改局、县人事局(含县编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里达镇、归朝镇、板仑乡。负责联系驻富单位(5个):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稽查所、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单位(18个):县人大办、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司法局(含矛调中心)、县供销社、县粮食局、县招商局(含投资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工商联、县残联、县侨联(含侨办)、木央镇、田蓬镇。负责联系驻富单位 (5个):县气象局、县工商局、联通公司、电力公司、田蓬海关。
  3.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单位(17个):县政府办(含信访法制局、人防办、电子信息管理局、外事办)、县行政接待处、县地震局、县档案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交通局(含县地方海事处)、谷拉乡、洞波乡、那能乡。负责联系驻富单位 (7个):电信公司、移动公司、邮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集团、运政管理所、公路总段。
  4.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单位(16个):县政协办、县教育局、县文化局、县广电局、县卫生局(含卫生监督所)、县科技局(含科协)、县红十字会、县计生局、县体育局、县志办、县民宗局、县委党校、者桑乡、剥隘镇。负责联系驻富单位(6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金坝林场、广电网络富宁分公司、中波台。
  5.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单位(18个):县统计局(含统计调查队)、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含老龄委)、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含森林公安局、林浆办)、县水务局(含清华洞建设管理局)、县畜牧局、县扶贫办、县移民局、新华镇、花甲乡、阿用乡。负责联系驻富单位(6个):银监会富宁办事处、人行、农行、建行、农发行、信用联社。
  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由主管部门负责,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改革完善后,县纪委、监察局派出(驻)机构由原来的52个减少到13个,机构精简75%;监督、检查、指导的覆盖面由原来的27个部门增加到90个,覆盖面由原来的30%增加到100%;加强了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监督和与29个省、州驻富单位的工作联系。形成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面,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片的网络体系。
  六、干部管理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考察任免,领导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推荐和考察,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任免;其他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推荐、考察,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县纪委、监察局任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人员调动,由县纪委提出,县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交流。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推荐提拔使用或交流到其它重要岗位任职;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满10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在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其它派出机构范围内或相关部门进行交流。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的招考录用及调配由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出用人需求,县纪委干部室提出建议,经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县纪委干部室统一向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进人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考核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培训奖惩,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负责。
  (六)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党群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管理。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党支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党组织管理;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工会小组,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会管理。
  (七)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医疗保险、退休保障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八)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考核。
  (九)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七、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政府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所负责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对所负责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五)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所负责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以及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并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所负责乡镇、部门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审理室统一审理。
  (六)对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七)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工作权限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负责乡镇、部门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出维护党纪的要求。各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个人分工负责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人员列席各乡镇、部门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
  (三)各乡镇、部门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
  (四)各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乡镇、部门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各乡镇、部门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须事先书面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
  (五)对负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一般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有权作出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的决定。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有权对负责乡镇、部门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反映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六)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负责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对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协调负责乡镇、部门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集中乡镇纪委书记对所负责片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交叉检查,对发生的案件集中调查。
  (八)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九)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参加所负责乡镇、部门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时,排名列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之后;其他人员按级别排列。
  (十)除以上权限外,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所负责乡镇、部门的其他工作,可以提出相应建议,乡镇、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工作关系
  (一)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并建立领导分工联系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成立派出机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干部室,负责派出机构的日常管理。
  (二)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干部室负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任免、交流、廉政档案、干部档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其它职能室加强与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业务联系和督促指导;机关党委和工会负责组织生活和职工活动。
  (三)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年底书面报告整体工作情况。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四)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负责乡镇、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负责乡镇、部门的纪委、纪检监察室,进行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乡镇、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其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县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明确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承办科(室)和人员,保持与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工作联系;要根据党组织的设置情况,进一步完善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分工,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具体承办纪工委、监察分局安排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每年必须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书面述职述廉报告,主动接受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建立健全个人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制度,加强与所负责乡镇、部门的工作联系。
  十、工作制度
  (一)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集体领导,建立个人分工负责制,并根据工作情况定期轮换。
  (二)重大事项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或复杂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三)述职述廉。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每年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四)谈话和诫勉。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定期与所负责乡镇、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谈话,了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五)工作下访。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平时掌握的工作动态,采取走访、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暗访等方式,深入到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和服务对象中了解、掌握、核实相关问题。
  (六)函询。对群众反映和举报领导干部的个别问题,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纪工委、监察分局采取函询、发送责成问题说明书等方式进行质询和调查。
  (七)责任追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不查处,或因主观原因对上级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所负责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不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的责任,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纪工委、监察分局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其它需要制定的配套制度。
  1.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
  2.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信访处理暂行办法;
  3.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暂行办法;
  4.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谈话、诫勉和函询暂行办法;
  5.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下访暂行办法;
  6.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7.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8.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9.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后勤保障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标准核拨,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统一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向县纪委、监察局报账制度。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公务用车,由县纪委、监察局商人事、财政部门提出实施办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行文实施。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办公用房、组建经费、工作经费、设备购置费由县纪委、监察局商财政部门,请示县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十二、组织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全县完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县委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完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家祥 县委书记
  副组长:王  毅 县委副书记、县长
      郑德义 县委副书记
      张永林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刘光祥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韦思亮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成  员:蒙俊生 县政府办主任
     李光道 县委办副主任
     黄森毅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谭子学 县纪委副书记
     潘玉芬 县纪委副书记
     吴洪有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
     邓华锋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肖义雄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明抒 县财政局局长
     何  琴 县纪委常委、干部室主任
     刘  娅 县纪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刘光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从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编办等部门抽调,组成三个组:
  1、组织组: 刘光祥(组长)、邓华锋(副组长)、吴洪有、何琴、黄萍;
  2、制度组:黄森毅(组长)、谭子学(副组长)、硬有宁;
  3、后勤组:潘玉芬(组长)、赵勇(副组长)、刘娅。
  (二)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编办等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经费等重要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思想工作,以积极的态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解决好各派出机构的办公地点、公务用车、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问题。
  (四)各派出(驻)机构人员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顾全大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