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蜂四季管理:关于预收账款涉及的会计、税务问题处理注意事项及总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0:36:45

一、预收账款和分期收款的区别: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
预收账款一般不会直接约定每次付款时间,而是依附于发出商品、安装商品、通过质保期等因素。分期收款一般要直接约定每次付款的时间。
二、预收账款会计与税法不一致如何处理
不少人认为会计上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但是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近几年税法与会计准则也逐渐趋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的前提就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1)关于“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有明确表述,即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如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这里的条件须同时具备: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预收款相当于定金,尤其是对于工程机械类、大型机械类企业而言,由于涉及验收、安装,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都包含交货条件,只有在企业担负交货条件之后,所有权才能进行转移。而只有等销售收入确认后,纳税人才履行纳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不满足收入确认要件但“先行开具发票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上述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的前提就是满足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例如销售大型设备,预收货款30%,发货后收50%,安装调试完毕后收15%,余款5%为质保金,假如该大型设备生产工期不足12个月,那么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安装调试完毕后。


三、企业收取预收账款时是否应开票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及会计上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开票确认收入,但是实践中需要配合客户开票时间,有的要求提前开票,有的要求延迟开票,如何配合开票时间呢?
   根据20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不满足收入确认要件但“先行开具发票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以销售机械设备为例,预收货款30%,发货后收50%,安装调试完毕后收15%,余款5%为质保金,假如该大型设备生产工期不足12个月,那么正常情况下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安装调试完毕后一次开票确认收入交增值税,但是如果客户要求提前要发票的,我们就可以在收到货款收到50%时开票但不用做收入,但是最好不要在收到30%时就开发票,因为这样货物未发出,有提前开票甚至虚开的嫌疑,可以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具体可视当期增值税进项税的多少及客户的要求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提前开票缴纳增值税,但是一定不要延迟开票延迟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