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musemu 108p:[转贴]这是一个让人恐怖的信息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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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这是一个让人恐怖的信息21776 次点击186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寻找良心 于 2011/12/4 10:22:20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医改,请让犯罪走开


 柴会群


    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全国掀起一轮打击假药的“战役”。不打不知道,一打吓一跳。据统计,在这轮行动中,共打掉制售假药犯罪团伙350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400多个,缴获假药3亿多片(粒、支),价值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如此猖狂的假药犯罪,发生在中国医改进入“深水区”之际。在笔者看来,医改能否趟过“深水区”,关键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改政策能否真正在医院中真正落实。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医改,能否让犯罪远离医院。


    不少人可能对这种说法感到惊讶: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场所,怎么会跟犯罪联系在一起?医院内发生犯罪,难道会与其他地方有同?


    答案是肯定的。笔者去年曾经采访过一起假进口抗癌药案,发现在该类犯罪中,正规医院以及医院的医务人员是利益链上至关重要的一环,许多假药要么由医生在正规医院内直接开给病人,要么在医生推荐下病人从正规药店购买。在暴利诱惑下,当下一些医院正在成为假药的重要据点,不少医务人员则成为销售假药的营业员。


    假药如果仅在黑诊所或药店中出现,那么其危害性还相当有限。而一旦进入正规医院,由医院医生开给病人或推荐病人使用,则危害无穷。因为它利用了病人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使得制假、售假者的利益最终得以变现。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涉足假药案,完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医生开假药,往往与高额回扣密切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医生收取回扣,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然而,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查处假药案的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多是处在利益链条下层的假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在上层的医务人员,受刑法追究者极少;而负有责任的医院管理人员更是安然无恙,甚至连行政责任也难以追究。这不禁让人产生一个疑问:医院是否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古代所说的“刑不上大夫”,是否成为当今现实中医务人员规避刑罚的写照?


    据笔者观察,使用假药只不过是隐藏在医院的若干医疗犯罪中的一种。与假药相比,医院内的医疗欺诈现象更为普遍。以厦门一家名为国泰妇产医院的民营医院为例,据南方周末报道,从2005年至2011年间,厦门市卫生局共收到反映该医院欺诈的投诉件有67宗。除此之外,该医院还涉嫌麻醉药品流失、胎儿性别鉴定后非法堕胎等。面对其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当地卫生部门对国泰医院几乎穷尽了所有行政处罚手段,但惟独没有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国泰医院视卫生监督如无物,甚至在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仍照常营业。


    如此荒唐的执法,折射出的是中国卫生监督的软弱无能,同时也是“刑不上大夫”在现实中的真实写照。医疗欺诈绝非仅仅在厦门国泰医院存在。早在2007年,原上海协和医院曾因疑给无病女子做假手术被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医院涉嫌诸多违法犯罪,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开给病人的处方单上,显示有大量昂贵的冬虫夏草,而该医院真正进货的冬虫夏草却寥寥无几,医院以治病为由诈骗病人钱财是明摆着的事实。然而,上海协和医院的违法犯罪行为却被定性为“过度医疗”“过度检查”,并最终以此理由被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也难怪,据说当关门的消息传出时,上海协和医院内部传出一片欢呼,因为这意味着它最终逃过了刑事处罚。“关了一所医院,放跑了一群骗子”,上海市药监局原监督员陈晓兰曾用这句话概括上海协和医院的倒掉。


    如前文所述,医院原本是治病救人的场所,但现实中,由于中国医疗体制的种种弊病,特别是监管部门讳疾忌医,它亦成为医疗犯罪的重灾区。由于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医院已经变成被世俗法律不得入内的“巴黎圣母院”:神圣殿堂成为藏污纳诟之地,白大衣变成骗子和凶手的防弹衣。一些发生在别处明显属于犯罪的行为,进了医院就会摇身变成治病救人的医疗行为,而法律却眼看着无能为力。


    曾几何时,政府投入不足一直被人诟病,同时也是中国医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然而种种难以遏制的医疗犯罪表明,中国的医改所面临的绝非仅限于投入问题那样简单,如果法律跟不上,那么政府投入再多,只会让少数既得利益者得利,国家和人民将则均可能成为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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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亿的假药到了患者手上就是几百亿上千亿,这太恐怖了!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能无动于衷。把它顶起来!回复 | 引用 回帖人:寻找良心    影响力指数:0寻找良心 已收获 17956 次点击,0 个追随者')" onmouseout="UnTip()" href="javascript:;">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12/4 10:56:42    跟帖回复: 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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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人:不实名发贴  2011/12/4 8: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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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受审 被控敲诈309家电视台
2011年12月04日01:03京华时报
漫画 张建辉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案发过程也具有普遍性,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经过半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指控
打假电视医疗广告


    刘江真名黄勇,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在十多年的打假活动中逐渐为人所熟知,被称作“成都打假第一人”。

    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黄勇(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随后,刘江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索取钱财不再举报

    购买产品后,刘江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这些材料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提供给媒体的材料中称,刘江等人要求这些部门出面查处,不然就连同将这些部门一起举报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此后,刘江借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之机,向每家电视台索取钱财。如被举报的电视台不予理睬,刘江就会安排员工向其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甚至中央相关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了刘江钱财为止。

    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还向每家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刘江等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敲诈勒索309家电视台

    检方的起诉书中,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的上述说法并未体现。

    起诉书称,各地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刘江在举报材料中留下的举报方式与其联系。在与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会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式,刘江等人共向全国309家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例如,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向山东省的莒南县电视台、沂水县电视台、临沂市电视台等95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10余万元。以同样的方式,刘江等人还向河南省的登封市电视台、中牟县电视台、巩义电视台、新密电视台等56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33.5万余元。


获得赔偿后被举报

    刘江案最终发于重庆万州区。刘江举报万州区电视台以及获得钱财的整个过程,是其所涉全部指控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当年4月,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他手中有根据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
    刘江举报后,万州区有关部门对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广告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联系刘江,对购买了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
    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当年7月10日,万州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在刘江45岁生日这天,他在成都的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

    最新消息显示,重庆万州电视台医药广告承包商王某已被警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他正是刘江案的举报人。



案发
所得钱财是何性质
焦点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刘江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
    刘江的辩护律师林佳尧说,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假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说明刘江打假不是无中生有。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林佳尧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等)进行赔偿。
    “被告不是在索赔过程中以举报相威胁,达到多赔偿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林佳尧说,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
    林佳尧还认为检方证据上有瑕疵。比如,在检方所列300余家电视台中,有的所在地在地图上查不到,多家电视台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法庭承认,这些证人证言中“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
    同时,被认定涉嫌诈骗的242万元,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江曾收到过240余万元,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都是由受害的电视台支付的,不能证明都是赃款。这其中,有部分被相关电视台明确认为“赔偿及奖励款项”。


职业打假人集体声援
现场


    从被刑拘至开庭审理,刘江案历时一年有余。其间,各地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力图证明刘江无罪。至本次开庭,更有大批职业打假人云集重庆,旁听席上,除了被告人家属,便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关注刘江案进展。一审后,王海说,本案中刘江构不成刑事犯罪,他购买、举报、索赔的举动完全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他说,本案从本质上说是“打击报复”行为,是一个单一的个案。“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即是说司法机关在放任300多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而把一个对此进行举报的消费者定罪,这是一个怎样的导向”?
    职业打假人刘殿林也旁听了本案,他认为,本案虽为个案但标本意义巨大,等同于“彭宇案”的影响力。就庭审而言,刘江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刘江真是诈骗,判罪是罪有应得;如果无罪而遭遇不公正审判,则不论对这个群体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打击。”这也是众多职业打假人最为关注的要点,其背后折射的是这个群体对于现时生存环境的隐忧。

职业打假高度商业化
调查


    据广州中院法官介绍,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他们组织公司或团体购假,再由专人诉讼。上海静安区法院也证实,去年该院受理的99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职业打假。
    目前,职业打假已高度商业化,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角度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是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人也申明,职业打假这个行业已走过16年历程,自我完善与抗风险能力日趋增强,“即便刘江被判有罪,也不会是行业的末日,相反更会增强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从孤儿到职业打假人
人物


    2日,重庆打假人士叶光说:“刘江刚出道时曾拜我为师,我们曾在川渝联手打假。”
    叶光说,刘江1965年生于成都,自幼父母双亡,读书较少,几次进出少管所,曾因盗窃3次被判刑,由于表现较好被提前释放,但一直没工作。
    1996年,刘江在成都一家烟店买了一条发霉的外烟,后经协商获赔2000元。刘江受到启发,走上职业打假道路。因参与众多较有影响的打假事件,刘江很快被誉为“四川打假英雄”“成都王海”“打假专业户”,被视为成都职业打假的领头人物。
    “刘江的悲剧,在于他法律知识等自身素养的缺乏。”叶光说,刘江几乎没受过什么教育,所掌握的文化知识都是在少管所期间学习的。如果刘江收电视台封口费而放任虚假广告继续存在,就有敲诈勒索之嫌,也是职业打假人所不齿的。此案会更好地提醒“职业打假者”要依法索赔。

刘江“打假”大事记
链接


1996年,刘江开始职业打假,早期主要针对性病游医、假药等进行打假索赔。
1998年,通过向卫生部举报,违法保健品“三便宝”的批准文号被注销。
2000年,因在成都一商场打假中存在过激言行,刘江被拘留15天。
2002年,扩大打假领域,对假冒太阳镜、表带、钢笔、电池等购买索赔均获成功。
2003年,对昆明“健之佳”销售的假冒产品购买索赔成功,引发当地的行业整顿。
2005年起,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多次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2008年起,刘江先后赴重庆、云南、贵州、湖北、江西、山东等地,对县、市、区级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进行监测,打假索赔。

据《南方都市报》《重庆商报》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2/4 11:22:0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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