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pa机长题库: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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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11-09-13 

医疗保险科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11日起已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又是贯彻落实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市近几个月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由于受政策配套、经济发展水平、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条例》的施行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

1、工伤认定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使得工伤认定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在新《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从近几年我们经办的案件来看,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是工伤认定中最复杂、最难以界定的案件,也是引起争议最多的工伤案子,近三年因该类案件引起的行政复议都要占到我局工伤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30%以上。从双方争议的焦点来看,主要集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二个方面。在合理时间方面,对按时上下班发生机动车事故异议不大,对职工上下班违反规定迟到、早退发生的事故,迟到、早退多长时间算合理时间争议较大;在合理路线方面,对往返于工作单位和长期居住地的路线上发生机动车事故没有异议,对因交通(包括交通堵塞、道路施工、车辆加油等)而绕道、因工作原因(包括处理公务等)而绕道、因生活需要(包括接送小孩、去菜场买菜、送他人上下班等)而绕道、因居住地改变(包括上班前因需要在亲戚朋友家、下班后探望亲朋好友等)而变道、因客观需要(包括上下班后忘记东西再返回家中或单位取东西、临时处理某事等)而变向等发生交通事故争议较大。从近三个月的实践来看,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又涉及到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问题,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实践中,在非机动车事故中责任比较难界定。还有对于一般性的事故交管部门习惯按简易调解处理,一般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在难以判断的情况下为便于事故的解决采用和解方法处理,对此类工伤如何适用现实中争议较大。

   2、工伤待遇的提高和基金项目支出的增加使得工伤基金承受的压力明显增加。此次条例修订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按照这一原则,如确保工伤基金的收支平衡,费率水平必将超过现行政策的最高限,企业承受也是个很大难题。

3、工伤认定程序的简化对经办人员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从近三年我局受理的工伤案件来看,平均每年要增加400余件,2011年已达到3253起,其中个人申报的1023起,加上单位申报的需要现场调查核实的500余件,全年共计需要现场调查核实的1500余件,按250天工作日计算,平均每天需要调查核实6起,作出工伤认定13起。按规定,进行现场调查需2人以上,目前只能安排2组,由于人数紧张,还不能同时外出。因此,每次工作人员外出,往往需要调查核实10-20个案件。一方面新《条例》要求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件质量;另一方面由于人数紧张,办案时间难以确保,办件质量受到较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方面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理论学习和专项培训,完善工伤认定知识结构。处理工伤纠纷的法律依据虽只有国务院的一部《工伤保险条例》,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先后根据新《条例》要求,研究颁发了 《工伤认定办法》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用以规范工伤申请、受理、认定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江苏省也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相关规章和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故我们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相关人员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深刻理解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工伤保险条例》之间的法律内涵,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指引我们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本意,合理利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准确作出工伤认定。

二、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和业务交流,统一司法认知尺度。随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工作必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上下班交通事故更难界定。从近两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争议来看,很大程度上源于有关工伤认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遇到的各种问题,统一司法认知尺度,在法律法规未完善之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交流,定期与法制办、人民法院沟通,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案例分析会等方式,达成法律法规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和谐统一。

三、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事故预防。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是否科学,企业浮动费率机制是否完善,是工伤保险能否对安全生产起促进作用的关键所在,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不够细,或者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不但不能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甚至还会挫伤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根据上年度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确定是否提高费率,不变费率或降低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真正实现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伤经办水平。提高工伤保险组织管理水平,队伍建设是保障。去年,局专门成立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专门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加强工伤经办队伍建设,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下一步将视人员调整情况,一是成立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直接进入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充分发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作用,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作为工伤调查的平台,指定专门负责,在15天内快速作出认定,方便企业和职工。二是加强中心内部建设,抓好科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学习,增强其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建立政策学习制度、疑难案件预警制度,工伤案件讨论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合理安排中心内部人员工作分工,努力解决案件多与人员少的突出矛盾,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