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r on用什么时态:贪污腐化是一种人性的证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06:14:17

贪污腐化是一种人性的证明

贪污是指利用职权侵吞公家财物或接受贿赂,腐败是指思想蜕化变质和生活堕落,蜕化变质和生活堕落则是指思想和行为向消极的方向倾斜,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

贪污腐化通常是对官而言,就是指在社会中有一定高度或者说权势的人。因为对于最底层的人而言,是没有资格贪污腐化的。

贪污腐化既是一种政治操守也是一种职业道德,同时也是一种人性的证明。

在当前,贪污腐化已经不是个别人的个性问题,而是官场或者说名利场的共性,是一种普遍现象。

象成克杰、陈良宇、李嘉廷、王宝森、胡长清、孙善武、杜世成、庞家钰、陈绍基、许宗衡、李真、慕绥新、马向东、李纪周、王守业、贾永祥、梁福全、徐其耀、张宗海、宋平这些位居庙堂之上的高官,数不清已经案发吃牢饭的省部级、司局级、处科级等国家公务人员,更有那些正在审查和还没有暴露的前腐后继者。

“中国的官没有一个不贪污腐化的”,这句话虽然有些绝对化,却很可能是事实。真要按照法规认真查一下,干净的的官可能少之又少,区别仅在于多少或者是程度不同而已。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贪官污吏呢?根源在于人性,人性决定了贪污腐化问题的发生。

人性是在一定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这里面最重要的并非是人之初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或者是无善无恶还是既善既恶,而是它的前提条件,即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

虽然人之初性是善是恶的问题学术界争论不休,也没有得到确切的答案,但人性是肯定存在的。

从先天而言,人生下来后的表现是自私的。比如一个婴儿眼睛没睁开就知道要吃奶,虽然可以看作是身体需要的本能,但在没有人教导的情况下,他会把别人给的东西攒得紧紧的。

几乎每个人都在意自已的生存和创造,同时人在慢慢成长的过程中又通过感情产生一些利他的行为,这是因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就不存在善恶之分,或者说没有社会的存在就没有人性的表现。

正是因为社会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联系。在利益的趋使下,互相需要和互相利用,这种共同生存慢慢产生了俗成的道德规范,开始对人性产生了一股制约力量。

道德规范因为是一种约定俗成,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自觉或者是认同的人可以遵守,不自觉的人就不遵守。有些时候对自已有利的就遵守,不利的就不遵守。所以,这种松散的社会规范起不到决定性作用。

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是人类的一次飞跃,当国家出现后,通过国家机器形成了公共权力,开始强制性地规范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虽然这种文明进步某种程度上是反人性的,却可以极大地减少内耗。

所以说法律是强制性的治人,道德只是一种信念。法律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而产生的。

贪污腐化是一种官德的失范,是一种人性的表现。

喜欢享受生活是人的本性。钱能为提高生活质量提供保障,所以才贪污,才以权谋私,才强取豪夺,才搜刮民脂民膏,才变着法的敛财。女人可以赏心悦目,可以为身体带来快感,所以才包养情人,才嫖娼狎妓,才声色犬马。

正因为贪污腐化是人性的一部分,所以才出现凡官必贪的社会现象。

从人的本性考虑,大部分人如果处在那个地位上也会贪污腐化,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而已。

为什么有的国家或者地区贪污腐化少呢?或者说有的单位或者个人贪污腐化的程度轻呢?这里面除了人性的差异外,最关健的是公共权力的制约效果。

因为道德规范对于人性的张扬无能为力,只能靠外部力量即公共权力来进行制约。

国家的出现使社会从野蛮进入文明阶段,国家机器的可以对人性进行限制,使之不能变得太坏或者是走的太远。

凡是贪污腐化严重的国家,其制度设计和制度落实都存在问题。法律漏洞多,制度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官德作为一种政治操守和职业道德属于信念的范畴,这种信念仍然缺乏强制力。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包括党性在内解决不了本性的问题。

贪污腐化是人性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要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贪污腐化问题,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以法治国,用制度来制约人的行为。

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光靠自觉性不行。因为自觉性是一种自我革命,总会回到本性上来。

用法律来框定人的权力,用制度约束人的行为,用惩戒对人性中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倒算”,这种威慑力远远大于道德提高和思想改造。

贪污腐化表现的是人利已的一面,如果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其获利,相信许多人会收敛。

因为贪腐是人性的一部分,法律无论怎样周全都无法完全根除,只能是减少违法行为,因为总有亡命之徒敢于以身试法。

对偷情的施以宫刑,对偷盗的砍手砍脚,这些残酷的法律虽然有违人道,却有一定的威慑力。

对贪污腐化用不着这种酷刑,只要对国家公务人员贪污腐化问题除了退回所得和进行数倍罚金外,一律开除公职,严重的进行刑事处分,相信很少有人再干这种赔本的事。

法律需要制度来贯彻,制度不能只停留在纸上,要落实到实处。中国的贪腐问题不是没有法律,也不是没有制度,而是没有落实,缺少监督和惩戒,这也是人性的表现。

因为执法者本身就是贪腐分子,为了本身的利益保护了违法者,形成了一条自上而上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贪腐链条。所以,革除贪腐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减少“人治”的痕迹。

贪污腐化是人性的一部分,只能靠法律和制度制约,靠加大违法成本来反制人性,别无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