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性脱发:略阳村镇干部轮奸幼女案,咋成了嫖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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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村镇干部轮奸幼女案,咋成了嫖宿? (2011-12-01 18:51:59) 转载▼标签:

周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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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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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村镇干部轮奸幼女案,咋成了嫖宿?

今天《大众网》一篇题为《陕西村镇干部疑轮奸少女续:被定性涉嫌嫖宿幼女》的文章披露,此前报道的陕西省略阳县“4名村镇干部被曝轮奸12岁少女,致其大出血”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

按照该县警方的最新说法,9月18日,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在略阳城区一宾馆内嫖宿12岁女生,10月11日晚,郭镇两名镇干部在某酒店先后对同一幼女嫖宿,该幼女正是和魏某发生关系的12岁女生。公安机关已于11月26日对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向略阳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目前检察院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核。

笔者首先要强烈谴责那个明显保护性侵幼女犯罪分子的“嫖宿幼女罪”,对发明这一罪名的相关人员,表示最强烈的鄙视!

在当今中国,《没有雏妓,哪来“嫖宿幼女罪”?》,而且《刑法》在“嫖宿幼女罪”出炉前就早有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笔者在几年前就曾呼吁《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列举了该罪名存在的四大危害性:一是令“强奸罪”对性侵幼女犯罪震慑力降低;二是刺激卖淫团伙紧盯幼女;三是对幼女构成了双重侵害;四是“嫖宿幼女罪”已成司法腐败的遮羞布。

毫无疑问,“嫖宿幼女罪”是一个混账罪名。很多网友说该罪名是“对未成年幼女特别感兴趣”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为自己度身打造的护身符,确实有相当的可信度。

就本案而言,案情应该是极为简单,但10月11日发生的事,公安机关到11月26日才向略阳县检察院提请批捕,40多天的时间,当事人的家属在其中肯定已做了一些“工作”,把最高可判死刑的“强奸罪”,弄成了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的“嫖宿幼女罪”。

而就警方最新发布的消息看,仍有几个问题需向社会交代,否则就有故意庇护犯罪分子的嫌疑:比如略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是否和该女生被轮奸导致“大出血”,把事情闹大了有关?再比如警方所说的“10月11日晚,郭镇两名镇干部在某宾馆先后对同一幼女嫖宿”,究竟是两人事先无约定,分别在该宾馆和该女生发生了性关系,还是两人一道去该宾馆轮流和该女生发生了性关系?如果是后者,认定为“嫖宿幼女”的话,那就是轮流嫖宿;而如果被认定为“强奸”的话,那无疑就是“轮奸”了,差别巨大。

此外,昨天《羊城晚报》的报道中,就有“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也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的确才12岁,当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轮奸”的内容,说明检察机关至少此前也认定该案是轮奸行为。

笔者以为,略阳警方将社会上普遍流传、检察机关事先认定的“村镇干部轮奸幼女案”,暂时定性为“嫖宿幼女罪”,或许有难以告人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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