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雄激素高怀孕的:人民网—人大宣传规范用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8:19:42
人大宣传规范用语

  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中时常会遇到一些不恰当、不规范、不准确甚至是与法律相悖的提法、用语,对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对这些提法予以规范。

  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简称“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简称“人大常委会”。不能将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代会”,也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简称“人大”。可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为“人代会”。

  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代表

  “人大主任”应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人民代表”应称为“人大代表”比较确切。因为在我国人民代表的涵义广泛,而人大代表则专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而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区别:1.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同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采取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2.机构性质不同。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工作。3.权力和职责不同。专门委员会,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交付,有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的权力,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而工作委员会则不具有以上的权力。两者的职能不能混同,其负责人称谓也不同,专门委员会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而工作委员会则称主任、副主任。

  代表工作、代表活动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在一般情况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会议期间的称为代表工作,闭会期间称为代表活动。

  出席、列席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出席人员为本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称“法定列席人”;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称“决定列席人”;由本级人大选举的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员是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即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为列席人员。出席会议的人员既有发言权又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议案、提案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议案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人大职权的范围内的议事案。它包括法律(法规)案、预决算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以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建议和方案。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本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对多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提案是指政协在召开全委会时,委员们向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询问、质询

  质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重要手段。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向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质询以书面质询案提出。询问是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对不了解或不理解的问题向有关的国家机关要求说明和解释的,由有关机关派人到会说明。

  另选、补选

  选举特别是差额选举,难免有落选的,如果落选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当选人数就达不到应选名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得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即另行选举。补选是指在选举产生的人员因死亡、被罢免、辞职等原因出缺而进行的补充选举。根据法律规定,补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可以适当简化;而另选时,副职必须实行差额选举,正职也不能规定实行等额选举,其程序和方式应当遵循有关规定,不能简化。

  罢免、免职、撤职、辞职

  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渎职、违法行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机关、选区罢免。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 撤职,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和央定任命的国家机关有关人员,有违法渎职和严重错误的处置方式,它具有明显的监督性质。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法律由享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国家主席签署公布。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亦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度颁布。

  摘自《周口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