韭菜籽和什么泡酒壮阳:学校要不要“体罚”学生——献给中小学校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20:25

                        学校要不要“体罚”学生——献给中小学校长(上篇)

在当今大力倡导重视学生“人权”和尊重“个性”的时代,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细细想来,眼下到处充满“蛮横无理、目无尊长的小皇帝”,比比皆是“盲目自大,内心脆弱的新一代”,这个提法又确实是“箭在弦上”。

如果我们被问“学校要不要有体罚”时,感到有些难于回答,我们不妨把这个问题升级为“成人版”——我们这个社会要不要“刑罚”?我相信对于后者,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当然需要”。

因此,当今的学校中当然应该有“体罚”,关键是如何“体罚”。

说到“体罚”,我们马上会想到:如果学校里面老师可以随意责骂甚至殴打孩子,孩子的人身安全就会失去保障;西安药家鑫一案,更让我们触目惊心等等。

其实,这是对“体罚”精神——未来上升为“法律”精神——的严重曲解。完善的“体罚体系”当然对孩子的教育和身心成长有百利而无一害。

建立完善的“体罚体系”应该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因为我们有现成的“司法体系”可以参照。现代司法体系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了,一步步进化到今天,已经相当完善。司法体制的存在不是对人权的践踏,恰恰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法治意识”的普及,在当今的学校里面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中的几句说教,而应该渗透进学生们的日常生活中,并让它对学校的教育和学生的人生成长起到促进作用。

第一 设立“体罚执行者”

当今每个学校里面都有一个负责“德育教育”的校长。这个人就是个很好的“执行者”。

体罚,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把体罚变成个人情绪发泄的工具。如果任何一个老师和学生都可以执行“体罚”,势必会出现上面的情况。社会上不允许公民个人“执法”也是同样的道理。所谓“旁观者清,当事者迷”,置身于事内的人肯定带有情绪,激动之下自然执行的时候会有失分寸。由置身于事外的“专人”或“独立机构”来执行,体罚的弊端就可以得以消除。

执行“体罚”时,要在公开场合下进行,以确保执行的力度。

第二 设立完善的“体罚细则”——学校法律

我们主张“体罚”,并不是只要学生犯了错就要“责打”,而是要进行明确的量化,像设立等级“奖励制度”那样,设立等级“惩罚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被惩罚的对象要明白,惩罚的结果是累计的结果。让他们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看到自己是如何一步步走向被“惩罚”的结果的。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从而也会“法制化”。

 

第三 设立“学校法庭”

任何教师和学生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者”进行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学校应该建立“听证会”制度。在对每个“违法者”进行“处罚”时,要从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中抽取出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评审团”,让“违法者”和家长一起看到集体决定的结果,以保证“处罚”结果的公开和公正。

学校法庭根据公开审理的结果对“违法者”进行“量罚”。

之后,将量罚的结果交由“体罚执行者”去实施。

 

执行“体罚体系”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             体罚的方式

对于“体罚”方式的研究古已有之,至今犹存。今天的新加坡的一些学校里面至今仍有这样的做法。英国的一些贵族“精英学校”里面也仍然保留着“体罚”的方式。他们的做法:戒尺打手心,鞭子打屁股。

这些前辈们已然找到,手心、屁股两个地方最能承受击打,疼痛感最强,对人体的伤害最小。

二、             确保“体罚”的威慑力。

人们在任何事情时,基本都有两个诉求:一是追求快乐;二是逃避痛苦。

无疑我们当今的教育理念中“赏识、夸赞、表扬”等主张是在促使孩子去“追求快乐”,然而,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人们不会因为有了快乐就不会“不犯错”。恰恰相反,人们犯下的很多“错误”正是因为他们“追求快乐”的结果。比如:有的学生喜欢欺负弱小,他们的做法无非是从中获得“唯我独尊”的快感。

人们的有些错误可以通过“赏识”予以引导纠正,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有些人的有些错误必须要通过“严教”才能得以解决。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曾讲过,人之初,性本善的说法只是教育者的美好假设,是不切合实际的,实际情况应该是“人之初,性本不恶”。人性里面的“追求快乐”,本身首先表现为“追求自己快乐”,至于“追求别人快乐”是后天教育的目标和结果。“追求自己快乐”的过程中自然很多时候会“伤及”别人的快乐。教育工作的实质是改造人消极的本能。教育者在改造被教育者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阻力,并且教育目标越是宏伟,遇到的阻力就会越大,仅仅是靠“鼓励、赏识”必然很多时候会“捉襟见肘”。

人们逃离痛苦的愿望比追求快乐的愿望更加强烈。多数人宁愿一辈子不大富大贵,平平淡淡的生活,也不愿意去忍受痛苦。可见,对痛苦的畏惧比对快乐的追求更能让人做出改变。千百年来的“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当然有其道理。

所以,我们在“赏识、鼓励”孩子的进步同时,必须要让他们对“犯错”有畏惧感,必须清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什么绝对不能为,也就是要孩子有一颗“敬畏之心”。

从这个意义上讲,“体罚”未必实施,必须要存在。

三、             确保“体罚”的教育功能。

我们强调“体罚”的存在,但“体罚”不是目的,是教育的手段。

在“体罚体系”中,我们应该再添上一条“法律体系”没有的制度——将功补过。

学生在每次获得严重的“体罚”(比如“打手心”)时,在执行之前,要给他一段“将功补过”的时间。实施中,“几件好事,补一次错误;一次大功,补一次小过”。这样,对学生起到了警示作用,更能做好事时体会到做好事的快乐。

对于严重犯错而又不肯改正的学生,“体罚”措施一定要执行,还要严格执行,让他们知道一意孤行的后果。

不必担心体罚会吓到孩子们,因为被真正打到的孩子会很少。正如,刑罚中的“死刑”不会吓到遵纪守法的公民一样,重在威慑,轻在执行。凡是沦落到最后真正被执行“体罚”的孩子,也不必可怜他们,这些孩子如果在学校不被好好管教,将来步入社会也是“危险分子”。

 

今天社会上“尊重学生的人权”、“没有不好的学生,只要不好的老师”的理念使得学校的管理工作越来越难。很多学校里充分地给了孩子“快乐”,去忽略了给教育者带来的“难堪”,于是教育者也遵从了“追求快乐,逃离痛苦”的本性,开始对孩子听之任之,得过且过,能忍则忍,实在不像话了,就“劝其退学”。学校每“赶走”一个“害群之马”,最高兴的是不只是学生和其他的家长,还有一线的老师啊。

与其把那些“无法无天”的孩子赶入社会,把他们遗弃,导致最后沦为“社会的弃儿”,真不如让他们在小时候吃些“苦头”,对“法治”产生敬畏之心,从而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这样是不是更符合教育的精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