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皇家一号少爷:侦查对策心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2:23:54
侦查对策心理

侦查人员在揭露、证实犯罪的侦查活动中,除了采用科学技术手段以外,针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心理对策,有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一、现场勘查心理

现场勘查心理是指刑事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规律。研究现场勘查心理,可以使侦查人员更好地观察、分析现场心理痕迹,为侦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心理依据;同时也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自己在现场勘查中的心理活动规律和特点,从而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心理调控,更有效地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一)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的心理准备

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在现场勘查中,对现场观察是否客观、全面、准确,将直接影响对案件侦查范围、方向的正确判断和侦查计划的制订。因此,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首先,要明确认识现场勘查的重要性,才能引起对现场勘查的高度重视,在具体的勘查工作中才能高度集中注意力,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观察。

其次,要学习并通过训练和实践掌握有关现场勘查的知识和技术,不断积累现场勘查的经验。

(二)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的自我心理调控

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中的犯罪痕迹、遗留物等的感知是否全面、客观、准确,取决于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对自身注意与观察的自我调控。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必须高度集中注意力,并且根据现场勘查的需要,适当掌握注意的范围,合理分配注意,及时转移注意,才能保证观察的全面、客观、精细与准确。不同类型的犯罪现场,其注意与观察的内容与重点有所不同。因此,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要自觉地对自己的注意与观察进行调控,排除各种干扰,使观察中的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各种感觉器官都能积极进行活动,以保证感知的客观、准确、全面,不加主观臆测,杜绝产生错觉。特别要注意观察中由于受个人兴趣、需要、情绪的影响,出现片面性,从而造成判断的失误。比如在观察高度腐烂的尸体时,往往产生消极情绪的不良影响,这时就需要侦查人员意志的控制与调节,防止由于敷衍、草率造成观察的失误。在现场勘查中,侦查人员不但要准确、客观地感知和记忆犯罪现场的各种犯罪痕迹、遗留物以及被害人、证人、知情人的陈述,而且还要积极调动自己的思维与联想,对感知、记忆的信息不断进行分析、对比,作出判断。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能否调控好自己的心理活动,关系到现场勘查的成败,甚至影响到全案的侦破。

(三)现场痕迹心理分析

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心理活动虽然是内在的、隐蔽的,但其犯罪活动是外在的、客观的。犯罪嫌疑人在反侦查心理的支配下,在犯罪时虽然总想少留或不留犯罪痕迹,但这种努力往往是徒劳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活动总会通过其犯罪行为、言语等全部或部分地反映在犯罪现场所留下的犯罪结果、犯罪痕迹、遗留物中,以及被害人、证人、知情人的记忆中。侦查人员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犯罪现场所留下的物品、痕迹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复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活动,即所谓现场心理痕迹。

现场心理痕迹具有自身的特点。

现场心理痕迹的可知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实施的。尽管犯罪嫌疑人总是极力在犯罪现场少留或不留痕迹,但只要实施犯罪必然在现场引起一定的变化。如被害对象的被害状态,现场物体被移动、被破坏的状态,犯罪手段及犯罪人的手、足痕迹,遗留物品及犯罪嫌疑人有意对现场的破坏和伪装等,都是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反映。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进行心理分析,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因为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相互印证,呈现一致性。

现场心理痕迹的间接性。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不是像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现场遗留物那样,可以通过侦查人员的观察由感官直接获得,而是侦查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对现场的物质痕迹进行心理分析,以及被害人、见证人的陈述等,通过想象和推理、判断的思维活动过程间接得到的。

现场心理痕迹的复杂性。现场的物质痕迹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往往有意在犯罪现场制造种种假象(如伪造现场、破坏现场等),有意掩盖自己的犯罪动机、目的与行为,造成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不一致的假象,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分析与判断带来困难与失误。因此,在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进行分析时,一定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的复杂心理活动,特别是反侦查的心理活动所造成的种种假象。

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进行心理分析,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和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依据。对犯罪现场的心理分析,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遗留物的分析或被害人、见证人的陈述等,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与作案时的心理状态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与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必然通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质痕迹和犯罪结果反映出来,或留在被害人、见证人的记忆中。因此,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被害对象的状态等,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和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比如在杀人案件中,从犯罪现场所留下的物质痕迹、被害人的被害状态以及犯罪现场的其他情况,可以分析图财杀人、强奸杀人还是仇杀等,从而为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和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依据。

2. 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的分析、判断犯罪人的个性特征

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经验、技能、智力、气质、性格、习惯等个性特征,必然通过犯罪行为反映在犯罪现场所留下的物质痕迹以及其他犯罪特征上(如伪造、破坏现场)。因此,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行为特征、物质痕迹以及现场的其他情况,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知识、经验、习惯、技能、气质、性格等特点。比如在杀人案件中,具有屠宰经验的人或懂得人体解剖知识的外科医生的杀人,与一般人的杀人手段则不同,所留下的物质痕迹也就不同,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特殊的职业技能。又比如犯罪嫌疑人行走的习惯、使用工具的习惯,也会通过犯罪行为反映在犯罪的物质痕迹上。习惯于左手使用工具的人与习惯于右手使用工具的人,犯罪所留下的物质痕迹会不同,因而通过对犯罪痕迹的分析,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习惯。犯罪现场是否伪造、破坏,留下的犯罪痕迹多少,犯罪手段是否隐蔽、残暴、凶狠等,往往也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水平、性格、气质特点等。根据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个性的上述关系,就为我们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和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心理依据。

3. 通过对犯罪现场遗留物的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描绘犯罪嫌疑人的形象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镇定自若,或恐惧、愤怒等心理状态,也往往通过犯罪行为反映在犯罪的物质痕迹上或遗留物中。如作案时紧张、恐惧必然造成现场紊乱,遗留物较多;作案时镇定自若,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遗留物则较少。通过对犯罪现场进行心理分析,可以复原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描绘其大概形象,为破案提供线索。如某市曾发生一起警察家里被盗的案件,室内的柜子被撬,所有衣物被翻得乱七八糟,钱物被盗,厨房内所剩饭菜也被吃光,现场还留下一顶破旧的解放式军帽和吃剩下的半截黄瓜。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后认为;从衣物被翻得乱七八糟的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并不熟悉本地情况,是盲目闯入警察家里作案的,因而可以排除有预谋地报复警察的可能性;从现场所留的半截黄瓜、破旧帽子和吃掉剩饭的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处于又饥又渴的心理状态和衣冠不整的形象,据此推测可能是流窜作案;再仔细观察那顶破旧的帽子,发现帽子的内里上写有阿拉伯数字的号码,像是监狱犯人的编号,据此判断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狱内逃犯。根据上述线索,决定将附近各监狱作为重点侦查范围。很快证实此案系某监狱的逃犯所作。

二、调查访问心理

调查访问是侦查人员通过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被害人以及其他知情人进行直接交往,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的重要侦查手段。为了了解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及取得可靠证据,侦查人员必须了解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访问时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同时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控制、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掌握交往的主动权,提高调查访问的交往艺术,运用心理对策,调动、激发被调查访问对象与侦查人员进行交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才能达到调查访问的目的。

(一)调查访问中的交往艺术

调查访问是一种特殊的交往活动。侦查人员的交往能力以及与被调查人交往时的环境气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被调查访问对象的心理状态,从而影响着被调查访问对象作证、提供案件事实、情节或线索的积极性、主动性。为了达到调查访问的目的,侦查人员不仅要根据被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自觉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还要选择和创造适宜调查访问的环境和气氛,以利于交往的顺利进行。

1. 创造适于交往的良好心理气氛

侦查人员以国家司法人员的角色身份进行调查访问活动,在某些被调查人的心理上会不同程度地产生疑虑、戒备或紧张不安的心理,影响着他们作证或提供案件线索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侦查人员在调查访问中要创造一种和谐、宁静的交往气氛,以消除被调查人与侦查人员交往时的心理障碍。交往中应针对不同的调查访问对象的社会地位、职业角色、年龄、性别、民族、籍贯、兴趣、性格等特点,寻找对方所熟悉或感兴趣的话题,使用对方习惯的方言、民族语言进行交谈,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等,这样可以很快消除疑虑、戒备、紧张不安的心理,缩短与对方交往的心理距离,取得对方的信任,创造适合交往的心理气氛。在调查访问中还要注意观察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心理状态、对被查访问的态度、个性特点等,从而选择、调整自己提问的方式、方法。

在调查访问中,侦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交往时的言语和工作态度、作风所形成的交往气氛,对被调查人的心理也有重要影响。因此用语要明确、易懂,将普通老百姓不易听懂的法律术语通俗化,而且还要根据被调查访问人的性别、年龄、社会地位、职业角色、性格、心理状态等,使用合适、得体的用语。比如对青少年进行询问时,用语要亲切、和蔼,使其产生亲切感和信任感,并注意启发记忆,唤起联想,同时还要避免他们对侦查人员的问话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暗示,必要时对其所谈情况要反复进行追问和验证。与老年人谈话时要表示尊重。对于有某些顾虑的被调查人,要针对他们的顾虑和心理状态、个性特点,以自己对司法工作的真诚、负责态度和良好的心理素养,唤起他们的责任感、义务感和正义感,消除顾虑,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提供真实的证词、证言以及有关案件的线索。

2. 选择有利于调查访问的时间、空间环境

调查访问的时间、空间环境对被调查人的心理也有一定的影响,从而可能影响被调查人作证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侦查人员在调查访问中,要根据被调查人的心理状态,选择有利于交往的地点。一般应选择被调查人比较习惯、熟悉的场所进行,以减轻被调查人对环境的陌生感和心理的不适感。有些证人、被害人对于向侦查人员提供情况有种种顾虑,如有的证人害怕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报复,有的被害人害怕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选择有利于调查访问的时间、地点很重要。比如在询问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时,不仅应由女侦查人员进行,而且还要选择僻静的、没有其他人在场的地点进行;访问那些担心报复的证人和知情人,也应单独进行。

3. 注意交往中主观心理效应的影响

侦查人员在调查访问中,要想运用交往中某些主观心理效应对交往的积极影响,避免某些主观心理效应对交往的消极影响,就要善于进行自我心理调控。如要注意克服、控制自己的急躁情绪、职业病等心理弱点,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司法工作者的角色自居,不要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被调查人,要以平等、亲切、谦和、真诚的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在被调查人心理上形成良好的首因效应,以消除其对侦查人员的某些消极心理定势,形成对侦查人员的信任感,这样才有利于交往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注意避免自己由于受到某些主观心理效应,如首因效应、晕轮效应、刻板印象等的消极影响,产生对被调查人错误的社会认知,从而导致对其所提供的证词、证言的错误判断。

(二)调查访问中的心理接触策略

侦查人员在调查访问中,能否了解到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决于侦查人员在与被调查人交往中进行心理接触、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能力。由于被调查访问对象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法律意识、作证动机等不同,所以在调查访问中,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持不同的态度。因此,为了获得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针对被调查人对于侦查人员询问的态度,以及被调查人的气质、性格、心理状态等,运用不同的心理接触策略,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端正被调查人对于询问的态度,争取他们的合作,才能达到调查访问的目的。

按照被调查访问人对调查访问的不同态度,可以划分为积极配合型、敷衍应付型、回避拒绝型三类。对于不同类型的被调查访问人,应运用不同的心理接触策略。

1. 与积极配合型被调查人交往中的心理接触策略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私仇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证人,一般都希望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因此,在调查访问中,大都能与侦查人员合作,积极提供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和证言。但是也有少数人,由于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仇恨、愤怒情绪和希望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严惩或借机报私仇的动机,在陈述被害事实、情节、提供证言时,容易有意无意地掺入自己的主观因素。如有的夸大、歪曲甚至虚构被害的事实和情节,淡化或隐瞒自己在案件中的某些责任等;有的证人在作证时,提供掺有水分的,甚至是虚假的证言。针对上述情况,侦查人员在调查访问中,一方面应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明确证人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的严肃性,端正作证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他们提供的有关犯罪事实和情节要刨根问底,使夸大、虚构的事实和情节露出破绽。

2. 与敷衍应付型被调查人交往中的心理接触策略

有些被调查人,缺乏向司法机关提供情况的责任感,抱着事不关己、冷眼旁观的态度。因此,不愿积极向侦查人员提供有关案件的情况;也有的被调查人,胆小怕事,害怕遭到报复,或者与案件被害人有某些矛盾、利害关系等,对侦查人员的调查询问持消极应付的态度。与这一类被调查人进行心理接触,一方面应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使其明确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情况,与犯罪作斗争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可运用“角色换位”的方法,启发、引导他们将心比心,假如自己是被害者或被害者的亲属,案件的知情人、证人不积极作证,不能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处,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自己是什么心情?案犯逍遥法外,还会继续作恶,也可能残害到自己头上。以此激发他们对被害者的同情心和与犯罪作斗争的正义感,争取他们与侦查人员积极合作。

3. 与回避拒绝型被调查人交往中的心理接触对策

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出于包庇的动机,或与案件有某些牵连的知情人,对侦查人员的调查询问常常采取反感、回避、拒绝提供情况的不合作态度。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出于顾全名誉的动机,也往往回避、拒绝侦查人员的调查。针对上述回避、拒绝调查访问人的不同动机,应采取不同的心理接触对策。对于那些出于庇护犯罪嫌疑人动机或怕牵连自己而拒绝提供情况的知情人,要运用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威慑作用,采取强化心理刺激的策略,严肃向其指出包庇犯罪嫌疑人,拒绝作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当心理压力取得一定的成效之后,再采用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方法,以缓和交往气氛,使其在比较缓和的气氛中提供证言、证词。对于因害怕暴露个人隐私、担心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不愿作证的被害人,应采取动之以情的心理接触策略,一方面对其受害表示真诚的关怀和同情,并表示理解不愿作证的顾虑,同时又指明,如果拒绝作证,犯罪嫌疑人受不到应有的惩处,其犯罪气焰会更加嚣张,还会继续作恶。使他们感受到司法人员的真诚和惩罚犯罪、为民除害的高度职业责任感,从而打消顾虑,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被害的事实和经过,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三、侦查心理谋略

在古代的侦查破案中,由于当时的科学技术不发达,除了逼供手段以外,也常常使用心理计谋。虽然现代科学技术有了高度的发展,侦查中除了应用各种技术手段以外,心理谋略的运用也是不可缺少的。

刑事侦查过程,也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智慧上的较量过程。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拘留、逮捕阶段,侦查与反侦查活动处于隐蔽的情况下,除了运用其他侦查手段以外,巧妙地运用心理谋略,往往收到出奇制胜的效果。所谓侦查心理谋略,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运用心理学的原理,侦破案件,揭露犯罪分子的计谋和策略。侦查中常用的心理谋略有以下几种。

(一)强化心理刺激,促其反常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后,由于“作贼心虚”,一般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某种恐惧心理,有的甚至坐卧不安、惶惶不可终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状态,应采用强化语言与情境刺激的方法,造成强大的破案攻势。如使用犯罪嫌疑人忌讳的语言对其进行旁敲侧击;在其所在单位召开会议,公布案情,号召群众提供破案线索;在其住宅附近张贴有关动员破案的标语口号;利用广播、电视公布案情;在报纸上刊登协查通告等,制造破案声势,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氛围,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更加紧张、恐惧、焦虑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在这种失衡的情绪状态下,往往会产生“四面楚歌”“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错觉,或思维紊乱、判断失误、行为反常等。例如为掩盖罪行而出现的闭门不出、探听破案信息、急于与作案同伙沟通信息等自我暴露行为。这些自我暴露的反常行为,常常为破案提供线索。在强大的破案宣传攻势的刺激下,有的犯罪嫌疑人感到走投无路,由于经受不了这种强大刺激而投案自首或自杀。

(二)减轻心理压力,使其解除心理戒备

在侦查工作中,对于那些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有时故意散布案件难以侦破的舆论,并制造撤走办案人员的假象,以减轻其心理压力,使其解除心理戒备,产生盲目的自我安全感。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产生麻痹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大胆进行销脏、挥霍享受等,从而自我暴露。

(三)创设情境,诱其上钩

在侦破工作中,有时还可采取“引蛇出洞”的谋略,创设与案件有关的情境,诱使犯罪嫌疑人自我暴露。例如在侦查盗窃、抢劫案件中,侦查人员化妆成收买脏物的人,引诱犯罪嫌疑人销脏。在侦查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案件中,以送交敲诈勒索款的谋略,引诱犯罪分子出洞,张网以待,将其抓获。

(四)利用矛盾,分化瓦解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既有利益一致、共同对抗司法机关的一面,在承担罪责、分脏等方面,又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在侦查中可利用他们之间的某些矛盾和趋利避害的心理。例如利用分脏不均的矛盾,同案犯中一些人痛恨另一些人不讲“义气”的心理;“坦白从宽”可以减轻自己罪责的心理等。在这些可利用的矛盾和心理中,可选择其中的薄弱环节,打开缺口,破获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