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荣耀李白和女帝:在与时俱进中深化对民主集中制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3:04:02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同时也是科学的决策领导方法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关系的方法。所以,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研究探讨新时期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基本理论,进一步深化对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从而确保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对我们党内生活和国家及社会生活中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加快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对于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对于确保顺利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及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下面我就新形势下,如何认识了解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谈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对在坐的各位领导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认识了解民主发展的历程及其含义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阶级和国家以来,要求民主与实行民主政治就成为思想先进的人们向往和主张的一种社会主义政治理想。但是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和内容。

民主的理论,实源于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雅典,确实形成并认真地实施过民主的理论,而约200年后这一实验却瓦解了,被更专制、缺乏制衡的政权取而代之。我们现在所了解的民主制度是经过很长的时期才出现的。民主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统治方式,是经过一系列历史发展进程形成的。这些事件包括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的签署,十八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以及十九世纪欧洲和北美洲选举权的扩大等,然而,直到二十世纪民主的理念才被确立在任何国家都适用。我们的民主在探索和发展中,理念上还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主是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中国的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可靠保证的民主;中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中国的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我国的民主应该是一种有序、有内容、既成本低廉的又能保证高质量的民主形成。

(一)认识了解中国民主的特征

中国的民主与西方民主的区别,首先在于两者的对象和出发点不同,要解决的问题和要完成的任务不同。

近现代的西方民主,产生于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资产阶级革命。当时,逐渐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政治上没有权利,受到王权的压制。因此,西方民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限制王权,保障资产阶级的权利与自由。在后来,这演变为今天西方社会中的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社会自由、权利,即今天人们常说的权力与权利的问题。总之,权力和权利关系问题是西方民主的核心问题。

而中国的情况就不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治制度产生于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争取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的革命斗争之中。在旧中国,几乎所有的帝国主义国家都欺负过我们。当时,仁人志士痛感中华民族犹如一盘散沙,任人欺凌宰割。因此,中国人要独立、要自强,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把民族凝聚起来,把人民团结起来。是中国共产党把中华民族从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而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其根本作用就是凝聚全民族的力量,使中国人攥成一个拳头!因此,中国的民主具有很独特的性质,它更强调集中、有秩序和有领导。中国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团结人民,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人民、凝聚力量,是中国民主的核心问题。

综观世界,任何国家的民主,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和国情。只有从具体历史和国情出发,才能认识和理解政治制度的变迁,才能理解为什么中国的民主是这样的,而西方的民主又是那样的。

民主是相对的、具体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普遍适用的民主模式。中国的民主深深地植根于中国大地,因此,它具有生命力。具体来讲,中国的民主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广泛性、真实性。中国的民主是中国人民所选择的社会主义道路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使得广大人民摆脱了几千年来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人民摆脱了封建制度下的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拥有了自主地位和人权。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因私有制带来的社会贫富的鸿沟,为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创造了条件,使广大人民第一次有可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享有平等的经济社会权利。而经济社会权利平等为民主政治奠定了现实的基础,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和消除因经济不平等而导致的政治不平等,从而防止和避免了金钱对社会政治权力的控制。

——参与性。中国的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实践的立足点和重心是引导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各个层次上参与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民主不仅表现为人民群众选择和委托代表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具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民主不仅表现在政治过程的起点之上,也贯穿于社会政治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毛泽东曾经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

——有序性。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实现现代化任务艰巨。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必须走广泛的人民民主之路,基于同样的原因,中国的民主又必须是有序的,强调集中统一、步调一致的民主。因为,只有建立了这样的制度,中国社会才能既有活力又有效率,实现快速、稳定、持久的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于中国人民。

——渐进性。民主建设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不能急于求成,不能脱离实际。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任何民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上的,需要经历逐步发展、臻于完备的过程。中国坚定不移地积极推动民主建设,但又十分注意按社会发展规律办事,使政治民主与中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相适应,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深刻的教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脱离国情、脱离实际,错误地搞所谓的“大民主”,搞“四大自由”,结果酿成了严重的社会混乱,对中国的民主和法制造成了极大破坏。因此,中国的民主建设,只能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必须与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协调,循序渐进。

当今的中国生机勃勃。这证明了我国的民主制度是好的,是有生命力的。当然,不可否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不完善和不足之处。这些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地探索,逐步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认识了解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对个别的人而言的,也不是对一些官员而言的;它是对整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的,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的。坦率地说,对于那些以自我利益为重的官员而言,民主不但不是一个好东西,还是一个麻烦东西,甚至是一个坏东西。试想,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官员要通过公民选举产生,要得到多数人的拥护与支持;其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他不能为所欲为,还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单这两点,很多人就不会喜欢。当然,他不喜欢也不会明说,而会说,民主怎么不符合国情民情,民主的条件怎么不成熟,公民的素质怎么不行;或者说,民主的毛病是如何如何的多,民主会带来多少多少的危害等等。因此,民主政治不会自发运转,它需要人民自己和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去推动和实践。

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什么都好。民主决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许多内在的不足。民主确实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稳定;民主重视政治的过程和程序,它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民主往往需要反反复复的协商和讨论,常常会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成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如此等等。但是,在人类迄今发明和推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民主是弊端最少的一种。也就是说,相对而言,民主是人类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或者如一位著名政治家讲的,民主是一种比较不坏的政治制度。

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可以为所欲为,能解决一切问题。民主是一种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它只是人类社会众多制度中的一种,主要规范人们的政治生活,而不能取代其他制度去规范人类的全部生活。民主有内在的局限性,不是万灵药,不能包医包治百病,不可能解决人类的所有问题,甚至常常连起码的衣食住行问题都无法解决。但民主保证人们的基本人权,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它本身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民主不仅是解决人们生计的手段,更是人类发展的目标,不仅是实现其他目标的工具,更切合人类自身固有的本性。即使有最好的衣食住行,如果没有民主的权利,人类的人格就是不完整的。

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是无条件的。实现民主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经济条件、文化条件及政治条件),不顾条件而推行民主,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性的结果。政治民主是历史潮流,不断走向民主是世界各国的必须趋势。但是,推行民主的时机和速度,选择民主的方式和制度,则是有条件的。一种是理想的民主政治,不仅与社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地缘政治、国际环境相关,而且与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人物和国民的素质,公民的生活习惯等密切相关。如何以最小的政治和社会代价,取得最大的民主效益,需要政治家和民众的智慧。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也是一种政治艺术。推进民主政治,要需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

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就可以强制人民做什么。民主最实质性的意义,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选择。尽管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任何人和任何政治组织,都无权以民主的化身自居,在民主的名义下去强迫人民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民主需要启蒙,需要法治,需要权威,也需要暴力来维护正常的秩序。但是,推行民主的基本手段不应当是国家的强制,而应当是人民的同意。民主既然是人民的统治,就应当尊重人民自己的自愿选择。从国内政治层面说,如果政府主要用强制的手段,让人民接受不是他们自己选择的制度,那就是国内的政治专制,是国内的暴政;如果一个国家主要用强制的手段,让其他国家的人民也接受自己的所谓民主制度,那就是国际专制,是国际的暴政。无论是国内专制还是国际专制,都与民主的本质背道而驰。

我们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于我们来说,民主更是一个好东西,也更加决不可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又进而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当然,我们正在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包括民主政治方面的优秀成果;但另一方面,我们不照搬国外的政治模式。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条件。只有这样,中国人民才能真正享受民主政治的甜蜜果实。

民主建设不能脱离现实,不能越阶段,离开条件谈民主,不能达到发展民主的目的,而且还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互相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生形成的。

(三)民主的要及其不同形式

就本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

自从民主这个词于十九世纪末传入具有长期专制的东方社会后,不仅愿意有所改变,而且还成了一个更加泛化的政治标签,任何一个统治者都称是民主的维护者,却往往并未认真考虑基本意义。在19世纪的西方社会,民主具有相当明确的描述性含义,包专指今天称为自由民主的政治体制。

民主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具有一些经验可检验的特征。尤其是在20世纪世界的政治发展之后,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经验特征:第一,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第二,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直接选举;第三,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这三者缺一不可,先说第一点,统治者是否遵循人民的意志,不在于口头上宣誓,而在于制度上是否允许人民通过真正的定期的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且,真正的选举必须是有竞争者的选举,是不同观点间的竞争,因而使得选举的结果能够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再说第二点,一个国家如果出于道德或其他理由而否定了相当数量的公民参加选举的权利,则算不上政治民主制度。最后看第三点,这是民主制度区别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制度之点。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举票或者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官员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犯。因而,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在诸如基本人权的问题上,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公害。也就是说,在像个人信仰、言论自由和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度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

民主按形式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今天自由民主国家政治的发展实际上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混合。(如国家政体和统一,对宪法的重大修改等问题)。

所以说,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必然要受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民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民主人士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民主建设不能脱离现实,不能超越阶段,离开条件谈民主,不能达到发展民主的目的,而且还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二、认识了解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可以从民主集中制这一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中找到答案。对于民主集中制,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的理解上。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民主集中制的重心应该是民主,或者说民主集中制是一种倾向于民主的体制。这一观点指出,民主是这一制度的基础,集中的正确性依赖于民主的正确发挥,否则就会成为“瞎指挥”,因此,民主是这一制度的目的和归宿。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主集中制的重心是集中,或者说民主集中制是一种倾一集中的制度。这一观点认为,仅有民主不够,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实行集中。因此,民主相对于集中而言,具的手段和机制的意义,而集中则是目标和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主集中制的重心是民主和集中并举。这一观点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因此,民主是集中的基础,集中是民主的结果和保证。

从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出发,我们发现,它是由“民主”、“集中”和“制”这三个部分构成的,且是“民主”在前,“集中”在后,再形成一套制度和做法。是故,不能对这一种制度做出界定之后,然后放之四海而皆准,就可以简单地套用。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应该是先实行充分的民主,然后在此基础上正确、科学地集中。这是就一般意义而言。至于“民主”和“集中”的结合问题到底应该怎样平衡,则要根据不同的政治情况而相应有所侧重。如果说民主集中制主要是一种用于决策的制度的话,那么,比如说各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举措和发展战略,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政府行为和决策等都应该更加侧重于用民主的方式,或者说集中向民主妥协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在民族国家建国之后政权的稳定巩固,在重大事件和转折性的历史时期、突发性事件和非常时期等都需要更加侧重于集中,或者说要采取使“民主服从于集中”的做法。从而避免出现“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和“民主有过而集中虚化”的极端状态。诚然,这里面有一个“谁民主,谁集中”,或者说,民主的权利和集中的权利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到的民主权利归属一般是“群众”或者是基层(具有相对意义而言),集中的权利归属一般是“领导”或者是高层(具有相对意义而言)。这样势必产生的问题是,即使有良好的民主过程,也不一定能够保证良好的结果。因为民主过程产生的民主的结果有可能淹没在少数人假借的“集中”制下。于是,如何保证民主过程产生的民主的内容,在集中这一环得以有效实现,便是民主集中制不可回避也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人类政治生活的实践告诉我们,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式就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是说,不仅民主过程需要监督,集中过程也需要监督。除了要处理好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外,还要处理和解决好由这一点关系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分权的关系,还是一种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因为国家的发展总需要一定程度的集中,而地方的发展需要实行民主。在今天,尤其如此。如何保障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全国的有效实行,同时允许和鼓励地方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本质的体现,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就其民主而言,发扬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国家机关。同时,国家机关在处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就集中而言,实现集中的过程就是在听取多数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意志的过程,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民主集中制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又是指导国家机关处理国家事务的准则。离开民主讲集中,必然走向专制主义;离开集中讲民主,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要有高度的集中,反对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

三、认识了解民主集中制发展的历史过程。

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首先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列宁。针对孟什维克主张在党内实行自治制,力求一切都采取自下而上行动的意见,列宁坚决主张扩大中央机关对下属部门的指挥权,将思想威信变成权力威信。在建党初期,列宁使用比较多的概念是“集中制”,但他同时也强调“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随着党建经验的积累,到1905年12月,布尔什维克党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首先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了党章。后来,列宁又把这个组织原则推广到共产国际的各国。1919年共产国际成立,列宁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明确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体现为: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党的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服从党的决议;党内所有负责人员和机构都由选举产生,党的负责人可以随时撤换;党的代表大会是最高机关,有最后决定权;党内实行讨论自由和行动一致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等待。列宁主张,党内既要实行民主,又要实行集中。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在沙皇统治和国内战争时期,强调集中多些;在夺取政权以后的和平建设时期,则强调民主多些。但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民主与集中都是不偏废的,既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也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

在长期建党实践中,毛泽东创造性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我们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毛泽东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是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的统一,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党的七大的结论中,他说,民主和集中,这两个东西有没有矛盾呢?有矛盾的,但是可以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带有矛盾性的东西的统一。建国后他又说,“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该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会上,针对党内长期存在家长制作风和中国社会缺乏民主传统的情况,毛泽东提出了“党内生活民主化”的任务,把“扩大党内民主看作巩固和发展党的必要步骤。同时,鉴于党内发生过的严重破坏纪律的行为,他双概括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的纪律原则,强调在这四项纪律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毛泽东还把民主集中中同我们党创造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结合起来,因而使党的组织原则又具有了认识方法的意义。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写了《关于健全党委制》和《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这两个文件,把集体领导的原则具体化了。1957年,毛泽东又提出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目标,是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邓小平对民主集中制也是十分重视,在党的八大他代表党中央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针对苏联共产党个人崇拜的历史教训,他尖锐地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另一个基本问题,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集体领导问题。列宁主义要求党在一切问题上,由适当的集体而不由个人做出决定。”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反复强调,在党的组织建设上,一定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并且说,民主集中制是一个最好的、最便捷的制度。同时,针对不同时期倾向性问题提出严肃的告诫。如对于文革中民主遭到严重的破坏之后“两个凡是”的错误,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针对一度出现的自由化问题,又明确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分不开。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

江泽民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是极其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并且,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贯彻以“三个代表”要示加强党的建设中,明确了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要示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的权威。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如既往地贯彻了党的一重大原则的优良传统,在党的十六大以后下发和执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都十分明确地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综上所述,可见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不仅是重要的组织制度,而且是重要的领导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是保证党和国家胜利前进的组织基础。

四、认识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要求

从以上关于民主集中制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或原则,不仅是不断完善、十分重要的,而且内涵也是十分博大而丰富的。这具体地表现在:

第一,它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制度。党的十六大《党章》中清楚规定:在党内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地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并且,这一制度,不仅在党内,而且在国家的机构中同样是一个必须的规范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同时,上上下下的各级各类群众组织也都以此为遵循。总之,这个组织制度不论是在党内还是党外,不论是在上级机关还是基层,不论是党政组织机构还是群众组织,就是说,在我国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奉行这一组织制度,普遍通用,是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制度。

第二,它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它本质的含义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之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作为一个组织原则,在《党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这就是:“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一)党是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三,它体现了一个重要的工作路线。这就是说,它不仅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而且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这是毛泽东的一个贡献,是他把民主集中制同我们党创造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从而使党的组织原则又具有了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的意义。对于民主集中制作为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毛泽东曾有过具体的阐述:“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常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广义的认识论”,同时也是工作方法。指出:“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其路线是:1、党的领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中枢。2、上级机关要明了下级机关的情况和群众生活的情况,成为正确指导的客观基础。3、党的各级机关解决问题,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就须坚决执行。4、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地传达到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中去。5、党的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过详尽的讨论,以求彻底地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它的执行方法。”还说:“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善于使我们的每一个运动,每一个斗争,不但领导干部懂得,而且广大的群众都能懂得,都能掌握,这是一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领导艺术。我们的工作犯不犯错误,其界限也在这里”。“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

第四,它是一个重要的组织纪律。这就是说,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的组织制度、组织原则,必须遵守、必须执行,否则就是错误的,就是违犯组织纪律的。从这个角度讲,它又是一个重要的组织纪律。早在1929年毛泽东在为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写的决议第一部分《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明确指出:“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得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文件,其规定的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同时下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应当说是没有任何疑问了,从这里我们更应增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第五,它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环境。早在1938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的地位》中就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积极性,必须具体地体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1957年,毛泽东又提出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化工业和现代化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重申了这个思想。邓小平对这一思想一直给予很高评价,认为这是毛泽东建党学说的新发展。在“文革”后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反复强调民主建设的重要性,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给予适当解释。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办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至到后来,党中央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明确地把民主政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奋斗目标,为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认识了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多数党员干部对坚持民主集中制认识是明确的,贯彻执行也是认真的。但是也要看到,在少数同志中仍存在着种种错误认识,如有的认为民主集中制只是一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在执行中有时离开民主讲集中或离开集中讲民主;有的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与现在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平等竞争、自主经营等不相适应了,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从端正认识入手,扫清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思想障碍。

共产党人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认为,任何政党实行何种组织制度,均由党的性质所决定要为实现党的纲领服务,衡量一个党的组织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根本的是考察其能在何程度上反映和维护党的性质,为实现党的纲领和任务服务。我们党之所以反民主集中制确定为根本组织制度,因其集中反映了党的性质和组织建设规律,能从组织上确保党的纲领的实现。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肩负着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共产主义的使命。这就必须实行严格的集中制,把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党组织以及分布其中的广大党员,组织成集中统一、步调一致,具有强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机整体;我们党又是每个党员以平等身份为共同目标奋斗而自愿结合的整体,实现党的纲领任务有赖于发挥全党的积极性,这就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享有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只有实行这种基于充分民主之上的集中制而不是别样的制度,党才能制定和执行正确规范党内生活,调整党内关系,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准则与具体制度;才能既保证全党的高度一致,又使党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巩固壮大自己,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克敌制胜。所以,党从诞生起就把民主集中制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并载入党章。实践业已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这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即使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我们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领导的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一个根本经验就在于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坚持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把党建设成了集中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核心。前苏联东欧共产党下台的一条根本教训,也正在于其否定马列主义指导思想的同时,废弃民主集中制而瓦解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葬送了千百万共产党人流血牺牲换来的革命成果。惟其如此,党的三代领导核心曾多次告诫全党同志: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优势和传家法宝,是关系到党、军队和国家命运的大事,执行得不好,党、社会主义国家和干部个人就可能变质,因此永远不能丢。诚然,民主集中制确有工作方法和领导作风等多层面的含义,亦有各自的作用范围。但基本质的规定性,是高于并决定着个人意识、作风、方法等层面的根本制度和稳定规范的组织领导机制。从坚持根本制度的高度抓民主集中制建设,才能正确地认识和贯彻好这一制度,防止和纠正把它的地位看低了,作用看小了,含义看错了,内容看窄了,执行搞偏了等问题;才能减少以至避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的消极现象。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与党的存在相伴随,始终,并不因党执政与否,领导实行何种经济体制而转移变化。这一制度因适用于一切科学的领导活动,党执政后即将它用于国家政权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实践看,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不具政治属性的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与哪和社会制度结合即具相应的社会属性,并与其上层建筑相适应。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各项基本制度相结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此,民主集中制不仅不容否定,而且还必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其领导作用和组织优势。另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能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生活的民主法制化,也要求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各种资源,这与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是相互契合、相互促进、相利益彰的。坚持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可以为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能为党政领导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这已为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实践所证明(实)。还应看到,民主集中制在协调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元经济的出现,势必形成多样化的利益格局。相对独立的各利益主体,如果缺乏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协调和制机制,容易产生追逐私利不顾公益的本位主义,损害全局利益。倘若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纪国法规行矩步,处理好中央、地方、单位和个人利益矛盾,带头以个人或单位、局部、眼前的利益服从集体、全局、长远的利益,就能协调好各种利益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大大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速度。我们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和现实,我们党的历史和现实看到,坚持民主集中原则的重要性。有了它,党就朝气蓬勃,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事业就发展、就前进;否则,党就死气沉沉,软弱、涣散,党的事业就受到损失。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证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和坚强有力。胡锦涛同志最近再次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摆正自己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位置,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坚持在党面前人人平等,带头维护党的严肃性,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