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景苑怎么样:制定新的《信访条例》是时代的需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25:38
新华网北京1月2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下午前往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并就政府工作听取意见。


  温家宝强调,要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勇于面对群众的批评,政府工作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温家宝说,各类行政程序都要向社会公开,所有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一切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他说:“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负责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据报道,这是共和国总理首次与来京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


  一时间赞扬之声四起。感动,感谢之声四起。但是,做为公民是不应该停留在感动和感谢层面的。那只是臣民而不是公民。以公民的视角看过去,难道我们不认为重新制定一部《信访条例》的条件已经成熟了吗?


  我这里说的是重新制定而不是修订。因为2005年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在指导思想上是要“维护信访秩序”,其中有些规定也许是必要的,比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但有更多具体的规定和限制是对其他法律和法规(比如治安管理条例等等)的重复,甚至有冲突。2005年版《信访条例》这类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已经使它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制定一部新的《信访条例》是时代的需要。


  首先,新的《信访条例》要对信访和上访群众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其中有三条要特别指出:一,信访是人民群众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的表现。二,信访是人民群众实现批评政府和监督政府的必要而可行的方式。三,人民政府要欢迎这种批评和监督。新的《信访条例》要明确提出,信访是保证“所有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一切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必要条件,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神圣权利。新的《信访条例》要在醒目位置书写:按正常程序和渠道上访无罪。


  新的《信访条例》应该明确规定,上访群众与任何其他公民一样,未经审判不得定罪,未经审判不得剥夺政治权利。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拘留、羁押上访公民,不得变相限制上访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变相侮辱人格。凡违法违规拘留、羁押,甚至超期拘留、羁押,以及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和变相侮辱人格的,必受严惩。新的《信访条例》出台之时,应同时宣布违反法制精神、跟不上时代潮流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废止。


  新的《信访条例》应该不再出现“越级上访”的字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到任何一级信访部门和机构去上访。事实上,参加上访的群众都有具体的利益诉求,都希望达到一个有明确期望值的目标,他们也需要考虑成本,也需要考虑用最小的投入来实现最大的目标。他们认为哪一级信访机构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他们就会到哪里去上访。即使不在《信访条例》中有所限制,他们也不会盲目“越级上访”的。明明当地可以解决的问题,群众愿意花巨额交通费食宿费、打乱自己的生活秩序、耽误自己的谋生手段,跑到几百里、几千里外上访吗?所以,“越级上访”应该自行取消。


  新的《信访条例》应该增加领导干部“下访”的规定。副省级副部级以上官员,每年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者主管的地区产生的带共性的上访诉求,应该保证一定时间的“下访”。不实施“下访”的官员,应该一票否决,予以撤职和查办。因为他们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的一贯宗旨和准则。败坏了党的声誉。


  新的《信访条例》应该明确规定,每年年底前,中央政府应该针对一年来集中上访、重复上访、有代表性有共性的社会问题,向全国人民明确表明中央政府的态度,并给予解决矛盾的原则性规定。对此稍做一点展开。原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曾说过:“在当前群众信访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http://bbs.feirds.com/viewthread.php?tid=10734&extra=page%3D1)这就决定了“群众上访的问题很多是都是带共性的,反映的都是普遍性的问题。”其中的有些问题是地方政府可以解决的,有些,则不是,需要中央政府从政策上给予支持。比如企业职工养老金过低的问题,年年上访,年年得不到解决。中央政府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每年对带共性的上访、反映普遍性问题的上访,给予明确表态。


  新的《信访条例》应该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和信访部门,最高目标最终目标是要让信访这一现象彻底消亡。这里所说的“消亡”当然不是拦访、截访、压访、把上访群众戴上大牌子“示众”所能够奏效的。不从导致百姓上访的源头解决问题,信访是不可能消亡的。企图通过高压手段压制上访,只会是越压上访越多。之所以说信访最终应该彻底消亡,因为信访现象是法制不健全时期的过渡产物,信访群众从骨子里是希望惊动更高的权力,甚至最高的权力,让权力出面解决问题。随着法制的健全,随着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随着法律成本的极大降低、诉讼过程的加快、诉讼结果日益趋于公平公正,最重要的是,随着导致百姓上访的各种没有做好的工作一件一件的都做好了、百姓都满意了,信访这种带有某种畸形痕迹的过渡现象,难道不该彻底消亡吗?


  新的《信访条例》就应该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