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锦绣江山花园在哪: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体制机制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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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996    更新时间:2009-8-11    文章录入:freestome ]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研究探索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是企业党建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各级党组织长期致力于解决而没有完全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历史经验教训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与企业领导体制密切相关。回顾建国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演变历程,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到1956年党的八大。这一时期的企业领导体制中央没做统一规定,大多数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一些企业机械地套用前苏联“一长制”的作法,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上出现了个人说了算的倾向。
第二阶段:从党的八大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前夕。28年时间,国营企业总体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以党代政、重大问题决策职责不清和决策效率低等问题。
第三阶段: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前夕。在此期间,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法》明确了厂长(经理)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决策权。企业党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施保证监督。针对推行厂长负责制过程中出现的淡化、削弱党组织地位和作用、有些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个人说了算等偏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了“三句话”方针,明确党政共同讨论厂长任免的中层干部,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
第四阶段: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至今。中央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决策权与指挥权分离,企业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1996年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1997年中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修订的党章都把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基本任务。2004年,中组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途径和方法。
伴随着国有企业领导体制长期艰苦的探索,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
一是企业的领导体制决定着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地位和形式,必须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领导体制。从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演变历程看,企业领导体制既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企业其他改革的组织保证。它包括领导制度、决策机制和监督体系等内容。企业领导体制作为生产关系,既要反映生产力现状和要求,同时又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企业党建工作与之相适应;既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保证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保证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职工的民主管理,防止出现照搬西方企业领导体制、片面强调企业经济性等偏差。
二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企业党组织地位和作用的核心问题,必须始终坚持这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从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和作用的演变历程看,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始终是一个核心和焦点问题。在每次企业领导体制更迭过程中,都要围绕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展开争论。其核心问题就是党组织以什么样的地位进行决策、能不能参与决策、怎样参与决策等。必须站在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确保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履行好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这一重要职能。
三是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是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保证,必须积极探索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和机制。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曲折发展历程看,无论是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讨论决定,还是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都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对于什么问题参与决策、什么时机参与决策、采取什么方式参与决策等,还不够具体和明确,缺少操作性。实践证明,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一靠党性,二靠制度。必须积极探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具体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等规定,切实解决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党建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对行政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缺乏约束力的问题。
四是党组织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的党性观念和决策能力是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基础,必须积极探索提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能力的有效机制。实践证明,能否坚持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是否讲党性、顾大局。有的企业党政关系和谐的什么都请党组织参与,反之什么都不让党组织参与。还有些党组织成员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状况不熟悉,参与决策的意见说不到点子上,致使党组织的参与意见得不到重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决策风险不断加大;面对众多新知识、新技术、新领域,决策的难度不断加大,更应着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业务水平,丰富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等,切实提高参与决策能力。
二、新的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问题决策面临的新课题和新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既给党注入巨大活力,也使党面临许多新课题新考验。世情、党情、国情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问题决策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科学发展,要求企业党组织积极探索更加民主科学的参与决策机制。国有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企业领导班子把科学发展观所蕴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穿到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全过程,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但是,目前企业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突出表现在缺乏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对影响企业发展的长远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决策深度调研不够,对风险性项目决策充分论证不够,没有把企业的发展重点、难点搞清楚,把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搞清楚,出现了照搬照抄的“跟风决策”、自以为是的“盲目决策”、一厢情愿的“主观决策”。党组织通过参与和引导,就是要把决策建立在尊重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在发扬民主、集思广义的基础上,建立在敢于负责、务求实效的基础上,对事关全局的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技术程度复杂的问题、风险性较大的问题、改革发展中的全新课题,建立科学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听证等决策辅助、监督和纠错机制,把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决策实践中,靠规范程序和优化方法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党组织积极探索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在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普遍感到一个比较大的难题,就是如何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如何探索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方法、途径和体制机制。有人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好多地方与党的建设无法兼容,企业应是纯经济组织。还有人提出,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权力、决策和监督机制,没有必要再提党组织参与决策了。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实践证明,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结合点。企业党组织通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管理经营者、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有机结合。通过围绕党组织的职责定位,探索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方法,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机制。
3.党的十七大提出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要求企业党组织积极探索更加广泛的民主参与机制。党的十七大提出,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但是,现实生活中党员民主权利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党内民主渠道不畅通,党员对党内事物参与程度低,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尊重,党员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权利尚未得到很好落实等。决策民主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科学决策的前提。应当建立健全更加广泛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党员对党的事物的参与、决定与管理。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把重大问题决策内容、程序和结果向党员和职工群众公开,主动征求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保证职工群众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集中职工群众的智慧,提高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质量。
4.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要求企业党组织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企业中所处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决策对于国家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举足轻重。在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尚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在企业重大问题上搞“一言堂”,甚至独断专行,必然加大国有资产的经营风险。必须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机制,从权力运行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规范,实现权力运作规范化,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党组织监督中的操作性,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自我监督、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使企业的制衡监督体制和制约机制更健全,管理约束更有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探索深化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 “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规律性认识
长期以来,铁路企业围绕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方法途径、监督落实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并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
1.健全民主集中制学习教育机制,为党组织参与企业“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提供思想保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落实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首先要增强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民主集中制意识,夯实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思想基础。企业党组织应强化对各级管理人员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职能,采取学习培训、任职谈话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抓好经常性民主集中制教育,引导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深化对民主集中制及其相关制度的认识理解,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个人与组织、局部与全局、权利与监督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支持和保证。不仅要对企业党员管理人员、中资代表进行教育,而且要对非党管理人员甚至外资代表进行灌输。使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成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基本特征,成为国有企业文化的一种重要特质,成为企业决策层的一种管理理念,自觉支持和执行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2.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领导体制,为党组织参与企业“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提供组织保证。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领导体制,是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组织保证。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国有企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经过长期实践完善,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比较成熟的领导体制。一是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中的确切定位,使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有了组织保证。二是通过承担双重职责,把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经营权,以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有机结合起来。三是有效解决了企业“经营中心”与“政治核心”在决策层面上的协调问题,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创造了条件。实践证明,“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无论是哪种企业领导体制都有利于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应当在实践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素质的党委书记队伍,为企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供高素质的人才保证。
3.探索党组织有效参与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为党组织参与企业“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提供制度保证。
明确决策内容。中央31号文件,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企业在结合实际进行具体化时把握得不够好,有的决策内容太原则,无法操作;有的决策内容过于宽泛,造成重大问题决策调查研究和充分讨论不够,降低了决策质量和效率。铁路企业结合实际把公司制企业重大问题范围确定为提交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主要是涉及企业发展的带有方向性、战略性问题和涉及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非公司制企业把企业长远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投资贷款、大中型基建和改造项目、安全生产等重大公共事件处理等11个方面内容确定为重大问题范围,使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点更突出、意见更集中、作用更有效。
规范决策形式。重大问题决策形式的本质要求是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决策。应当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明确一、二种主要决策形式。防止决策会议内容交叉、会议形式重叠、参加人员重复等问题,降低决策效率。铁路企业在实践中,对已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主要采取董事会讨论决策企业重大问题;对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主要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从而,既保证了企业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又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创造了条件。
严格决策程序。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主要体现在决策程序上。公司制企业可以通过健全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形式和程序。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应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党委会议事规则应与董事会、经理班子议事规则有效衔接。一是党政共同协商确定议题。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便于党组织及时掌握重大问题决策信息。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前,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将要决策议题通报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也可以共同协商提出决策议题。二是组织进行调研论证。党组织要有效地参与决策,必须在决策前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涉及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广泛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特别应注意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真正体现是党组织参与决策。三是讨论形成参与决策意见。经过认真调研,有了清晰分析和判断后,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议题方案,形成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形成的意见,事先与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进行沟通,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或者将党组织决定以“建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四是参加会议集体讨论。召开会议决策时,董事会、经理班子和职代会中的党组织成员或党员,应积极贯彻党组织的决定,通过多种方式把党组织的主张和广大党员的意见渗透到决策中去,使党组织的意见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对非公司制企业党政共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按照“确定议题、调研论证、会议决定、变更复议、决策实施”等基本程序进行。铁路企业还实行了“论证制”、“票决制”和“签认制”,促使企业党组织能够更深入地参与决策、更广泛地保证监督。
带头贯彻执行。坚持权力、义务、责任相统一,在明确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权的同时,还要明确党组织带头执行的义务,明确保证监督的责任。企业党组织应积极推动企业重大问题的贯彻落实。重大问题决策作出后,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政治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发动全体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群众,保证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加强保证监督。党组织应支持董事会、经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对决策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别是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4.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为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提供纪律保证。应当明确党组织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的责任,特别是要探索建立非决策主体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铁路企业在重大问题决策实践中分别明确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党政正职的主要责任、班子成员的重要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直接责任。对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策、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做出决策、对擅自改变决策、对党委发现决策失误不能有效制止的,实施责任追究。建立上级党组织对所属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情况检查考核和纪委巡察监督制度,促进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的落实,规范企业决策行为,引导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主动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