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典堂装饰公司:三大诉讼法比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5:36:12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同民事
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
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
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
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
(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
(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
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
(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
(2)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A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可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以内)提出(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
1、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含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
3、铁路运输法院: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1、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检察院侦查案件可以)。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行政法特别)、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注: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1、原告、2被告、
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2)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
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1-5人)
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
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
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
3、控告权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和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5、申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辩护与代理
1、不能提任辩护人的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招待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
(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辩护律师特有权利:
(1)调查取证权: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2)阅卷权:无需经过办案机关批准。
(3)会见、通信权,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在侦察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察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并且侦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在审查起诉阶段,无须批准且不派员在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原告资格转移
自然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受理后20日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诉限制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审判原则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中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当事人的陈述;(只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除非申请重新鉴定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他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法解释31条)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是否准许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
单位1000—30000元间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不停止。
拘传的适用条件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拘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