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电脑官网:沉静如水:法官,你还要判我多少回?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35:57
【原创】法规曲解,撑起司法渎职的保护伞!
社会靠法律维护,公正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再审维持案件不受理”,是内蒙高法从最高法司法解释(92)第207条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和《民诉法》第184条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演绎而来。于法无据!违背最高法院02年《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03年《关于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若干规定》以及09年《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应当受理的规定。无疑是曲解引用旧规臆造的假法规!已经实行十几年!
众所周知,冤假错案始于初审定案终审;只能期盼再审纠正。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干扰(贿赂为最)以及自古“官不悔判”的侵袭;虽经再审也是很难昭雪,唯有诉求提审。然而,就此环节
竟给依法诉求再审(提审)设置难以逾越的鸿沟;使枉法裁判的案件长期不能纠正,放纵妄法。无疑是为司法渎职撑起了保护伞!
笔者的“债务”纠纷案,是立案都立错了的假案。(最高法院01-4-19审查确认)。两审法官枉法裁判无忌党纪国法,司法渎职无法无天。
1、初审法官,‘房产抵押买卖合同纠纷’用‘债务’立案,背离约定审理;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判成‘临街的土瓦结构房’。判决生效御笔一挥,把‘临街的115平米砖瓦结构房’照片背面签字‘此房是执行令的标的物’交付执行。
2.终审法官,对上诉案件不审而判,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应当开庭审理’的法定程序。《民事判决书》中‘三人组成合议庭’不存在,‘依法审理’是虚构,《合议笔录》是伪造。查问终审本案的审判员答复:你案我没参入不知道,我和代理审判员的名字都是借用的。
更有诸多违纪违法事,隐瞒诉证、歪曲附言,毁灭案卷内证据材料是在高级法院发现!(有内高法纪检的《调查报告》)。
明显错案,内蒙高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仍然维持。
如此假案,最高法院审查后发确认函、指令重点复查仍不纠正。
自01年诉求高级法院再审(提审);历经最高法院指令重点复查、全国人大多次督促以及相关受理审查再审案件法规文件的颁布,均被以“再审维持案件不受理”为由拒绝。十年难开受理门!

向最高法院举报后,内蒙高法责成立案庭长答复(2011-4-7);坚称:“《民诉法》(第184条)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无论是检察院抗诉还是人大监督的,凡是再审维持案件一律不受理!是司法解释(92)第207条规定的,我们执行这么多年没错!仍然适用”。
答复,直言不讳振振有词按律司法并没违规!
权大不过法,手大不遮天。法规就在眼前,曲解引用旧规事实一目了然岂容狡辩!
92年的司法解释第207条原文:“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这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针对的是生效法律文书,发现问题启动再审。
《民诉法》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按前者所指问题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依照’‘按照’把法院内两个不同审理部门职能界定的清楚明白。
前者是审监庭,职能监督;后者是审判庭,职能审判。作为高级司法者,当今小学生都能解释的词汇自然心知肚明!
指令再审而维持的案件显然不在92年的司法解释第207条规定范畴!
内蒙高级法院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混为一团,把再审维持案件纳入“不得申请再审”, 推论出“再审维持案件不受理”显然是错误的!是对法规的故意曲解!何况已被2002年的规定替代?其中第15条就是对曲解引用旧规最直观的驳斥!!——:
02年《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上级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在09年《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二项)明确 “经过再审裁判的”应当受理。
文件就在眼前,规定条文清楚明白!
内蒙高法,违反国家法律臆造法规,推行“再审维持案件不受理”,把法规当空文;司法渎职的事实昭然若揭!
“再审维持案件不受理”于法无据!违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给依法诉求设置障碍,冤假错案不能纠正,妄法裁判不能问责。无疑是为司法渎职撑起了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