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林精科:国际热钱大量流入中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3:03:17
“国际热钱”在中国是一个相当敏感的论题,对它的规模判定,不仅关系到中国各类市场投资者的预期、选择和利益(从而关系到相关监管部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努力程度),关系到社会各界对政府诸多监管部门(如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管局、海关总署等等)所形成的监管体系和各类金融机构(如存贷款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所形成的监督体系的信赖程度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反洗钱能力的认知程度,并由此涉及到对中国金融体系国门安全程度的可信度,而且关系到对中国境内经济金融走势和可控程度的判断,关系到对30年来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功效判断,从而关系到对“对外开放政策”可持续性的判断。因此,不可妄下断言。我们认为,就2003年以来而论,强调“国际热钱大量流入中国”实属虚假论题,它引致的负面效应已远远大于正面效应。对国际热钱的来源、规模、操作和动向等等需要予以关注和研究是必要的。这不仅是为了避免它们对中国境内市场的冲击,也是为了防范和避免在中国金融和实体经济“走出去”过程中遭到它们的冲击。但这种研究不应建立在哗众基础上,而应在各种数据充分扎实的基础上以国际眼光来看待国际热钱,一方面积极探讨国际热钱在国际市场运作中积累的经验、技术、操作方法和相关程序,以服务于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运作;另一方面,认真借鉴和总结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应对国际热钱冲击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制度安排,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相关机制。

    “国际热钱”概念被偷换

    国际热钱又译为国际游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定义是:“投机者为追求高利率及最大获利机会而由一金融中心转移到另一金融中心的频繁流动的资金。”《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是:“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资金持有者或者出于对货币预期贬值(或升值)的投机心理,或者受国际利率差收益明显高于外汇风险的刺激,在国际间掀起大规模的短期资本流动,这类移动的短期资本通常被称为国际游资。”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到,国际热钱具有三个相互关联的主要特征:第一,国际热钱是一种投机性资金,或者在投机心理支配下用于投资操作的资金;第二,国际热钱是在国际间(或者至少两个金融中心之间)频繁流动的资金,因此,它是短期的资本流动,即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际资本流动;第三,国际热钱追逐的或者是国际间的利率差、或者是汇价差,因此,以金融投资为基本方式。

    与此相比,强调“国际热钱大量流入中国”的观点随意修改定义,“将热钱定义为通过在一国金融市场上投机获利的国际资本,其投机期限可能超过一年以上,获利方式包括套汇、套利和资产价格溢价。”由此,将国际热钱的特征做了两方面的实质性改动:其一,国际热钱不再是在两个以上国家(或金融中心)之间频繁流动的资金,而是“在一国金融市场上”操作的资金;其二,国际热钱不再是短期资本,“其投机期限可能超过一年以上”,因此,它可以是“冷钱”甚至是“冻钱”。这种定义改动的实质之处在于,它完全改变了“国际热钱”的时空关系,即把时间从1年内改变为既包括短期资金也包括中长期资金,把空间改变为既包括国际间也包括一国内。在此变更了的定义下,论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随心把弄“国际热钱”的概念,给人们以种种误导。具体来看:

    首先,“国际热钱”中的“国际”一词强调的是,这种资金在国际间流动。由于各国(或地区)的制度条件不尽相同,因此,这种热钱在国际间流动的可能性也不一样。在“资本与金融账户”基本开放且货币实现了完全可兑换的国家(或地区)间,国际资本流动没有太多限制,可以比较自由地流入和流出,由此,国际热钱(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形式)也可以比较自由地流动。但在中国,“资本与金融账户”中金融交易等科目并未充分对外开放,同时,人民币也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因此,对国际资本在中国的流入和流出有着较多制度性限制。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凡是不符合中国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外资金是不允许流入中国境内的(同时,也是不允许流出的)。在此背景下,“国际热钱”在中国有了一个重要的制度色彩,即它的流入或流出属于不合法范畴。这是为什么有关“国际热钱大量流入中国”的说法在中国会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如果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推出这种说法,就不是什么新闻了,也没有炒作的价值)。但上述修改了的定义,将国际间改为“在一国金融市场上”后,就回避了这种资金流入(或流出)中国的制度限制,给人以“国际热钱”可自由出入中国且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对它无能为力的假象。

    其次,“国际热钱”中“热钱”一词强调的是,这种资金的短期金融运作。“国际热钱”在直接关系上属于“国际资本”范畴,但它与国际资本投资等的区别不在于“国际”,而在于短期金融投资。所谓“短期”,虽然可因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划分,但不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没有超过1年的。这意味着,如果真的有一笔“国际热钱”流入中国,那么,从流入之日起计算,它必须在1年内流出中国;而一旦它流出了,中国境内(例如,外汇储备的当年增加额或者外汇储备余额中)也就没有这笔国际热钱了,由此,在计算流入中国境内的国际热钱中,从2003年累加计算到2007年(即五年累加)的方法是不符合国际热钱的概念界定的。但上述修改了的定义,随意地将国际热钱的期限延长为“一年以上”(且没有界定1年以上的时间边界),由此,一方面将“国际热钱”与“国际资本”中其他资金混为一谈,从而,很容易地将一般的国际资本流动都计入“国际热钱”范畴;另一方面,随意地将停留于中国境内投资于实体经济的外商资金归入“国际热钱”的范畴。一个突出的实例是,就国际资本而言,一旦以投资方式进入中国(如FDI)的实体经济,其属性虽为“国际”但国际间的“流动”就已基本停止,因此,不能计入“国际热钱”范畴;同理,这些外商投资的收益不汇出中国,转为再投资也不能计入“国际热钱”(它在中国计入FDI范畴),但强调“国际热钱大量流入中国”的人却把这些投资收益的转投资归入“国际热钱”范畴,似乎它们也是从海外通过不合法路径流入中国境内的。

    最后,从学术角度看,每个概念都有着确定的定义,它界定了概念的内涵和边界。概念定义的共识是人们进行学术研讨的基本平台,也是分析相关问题的基本前提;否则,使用同一概念却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研讨的各方就分别不知对方所云了,也就无法达到共同探讨的可能。毫无疑问,有些经济学的概念不尽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予以补充修正,但它的前提是,有着充分的论证依据。同时,这种补充修正有着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但强调“国际热钱大量流入中国”的人,修改了“国际热钱”的内涵和外延,却没有提出任何有说服力的修改依据(包括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由此,不仅给人们对中国境内的国际热钱问题造成了诸多误解,而且他们自己也陷入了思维的逻辑混乱之中。例如,他们认为:“由每年FDI的净现金流入减去汇出利润,就等于每年FDI渠道中隐藏的热钱(包括未汇出利润和折旧)。”也就是说,凡是没有从中国境内汇出的外商投资收益和折旧均属“国际热钱”。按照此理,“国际热钱”不仅包括投资于金融产品上的国际资金,而且包括投资于实体经济中的国际资本(但在他们的定义中却认为,国际热钱是“在一国金融市场上投机获利的国际资本”),这引致了他们对国际热钱的估算口径大于他们对国际热钱的定义口径。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在概念名称不变的前提下随意扩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非科学的治学之道。

    从实践看,各国和地区对“国际热钱”的充分关注,是因为这些短期资金的突然大规模入境或出境可能给境内金融市场的正常活动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并由此引致经济金融运行严重的不稳定。但国际资本并不如此。它加入到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实体经济资源配置之中,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也是相关宏观经济主体可调控和可预期的,因此,不可将“国际热钱”与“国际资本”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