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良品国际张晓峰:各地“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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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做法
(2011-12-01 20:00:20)(一)惠州模式:率先制定“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
2007年10月25日,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直部分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惠州市委办发[2007]22号)率先在全国制定“提高企业退
休军转干部待遇”。明确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外,企
业如未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所发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以下最低标准的,应根据其军龄长短及转业时
部队原职务高低,每月按以下标准补足:
军龄不满10年的发给600元;
军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650元;
军龄满20年不满30年发给700元;
军龄满30年以上的发给750元。
同时,按其转业时在部队的职级,师职补助120元;团职补助100元;营职补助80元;连排职补助60
“建立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长效机制,以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
长率(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市区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100%作为补助标准的增长率,每年在市统计公布相关数据后的次月进行调整,从当年的1月1 日起补发。”
“参加医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救助;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50元的医疗补贴;
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00元的医疗补贴;
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制度,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采取定点、定项 目的方式进行,具体按《惠州市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制度,对因公致残、功臣模范、患有严重疾病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企业 军转干部,按照《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救助;
建立发放节日慰问金制度,每年‘八一’建军节、国庆节、春节给每位企业军转干部分别发放300、 400、500元慰问金;其中‘八一’建军节‘逢十’周年纪念发放500元慰问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 入年度预算。
(二)江西模式:率先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企业退休军转干 部解困标准,并按老人老办法实行医疗“双保险”新政策
据江西日报2008年3月1日报道,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赣府厅[2008]11号文件转发省人事厅、省 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 助的意见》,明确规定:“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企业退 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则以本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体费和企业 基本养老全平均水平作为企业退休连排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级差分别确定营、团级的 解困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补充到相应职级解困标准。 据省统计局快报数据,2007年全省机关事业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006元/月。据此,确 定2008年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006元/月。营、团级分别为1106元/月、1206元/ 月。凡本人200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08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 予生活困难补助,以后各年度的生活困难均照此办理。”“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人字[2005]10 5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 [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 07]11号文件规定的增加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团职以上每人每月80元,营职每人每月60元, 连级以下每人每月45元。2005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赣府厅发17号文件规定要将企业退休军转干 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因 落实资金和具体操作等问题,还有一部分人员至今未纳入医保范围,因此,这次赣府厅发[2008]11号 文件进一步规定,凡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企业无力缴费的,其企业缴费部分由财政 负担,并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实行‘医疗双保险’。”据此,企业军转干部养老 金加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团职以上每人每月1556元、营职每人每月1436元、连职以下每人每月1421 元。
(三)海南模式:补困以上年底所在地平均基本养老金300%作为上限
2007年6月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办发[2007]2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 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约法三章:“一、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再就 业,各市县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再就业优惠政策,把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 围,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利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企业军转干部再就业的,其岗位工资 达不到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加生活困难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齐,[即:一名下岗连排职干 部如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收入可达到1818元(海南省海口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500元(生活困难 补助)=2318元。](据2007年7月26日《海南日报》)。二、适当提高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 助标准,新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师职干部每月800元、团职干部每月700元、营职干部每月600 元、连排职干部每月500元(含相应技术干部)。三、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后养老金加生活补助,以上 年底所在地平均基本养老金300%作为上限,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加生活困难补助之和未 达到上限的,按生活困难补助额发放。以上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此外,2007年1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发[2007]9号)文件还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 理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发[2001]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精神,现就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 企业办理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通知如下:“2001年9月前(含2001年9月份)流动到企业办理退休, 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上述人员,根据本人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发给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在机关工 作每满一年补助5.6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或其他渠道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上述 生活补贴从2001年10月起发放,2001年10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的生活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 性发放给本人。2001年9月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上述生活补贴从基本养老金发放之日起发放,本 通知下发后的生活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入;企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年限视同机关工作年 限,并按上述办法发放生活补贴。”
(四)湖南模式:以所在市州养老金平均300%作为“封顶线”
2007年7月14日,湖南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 发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湘人发[2007]115号)文件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对部分企业退休 军转干部增发生活困难补助。对在部队担任师级、团级、营级和连排级职务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 人每月分别增发生活困难补助120元、90元、80元和70元。在此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以前入伍 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生活困难补助30元”,“此次对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发生 活困难补助,以2006年度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300%作为封顶线。”
(五)浙江模式:调整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2008年1月28日,浙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 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人均200元的额度增发企 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调整后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 职,下同)每月补贴7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650 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600元,原副团 职职务每月补贴5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520元,原连、排职务每月补贴500元。门诊医疗补贴仍 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山西模式: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007年9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企业干部生活困难补 助报表的通知》(晋军转办字[2007]21号)文件又进一步提高在太原、晋城、长治、阳泉、朔州、大 同、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等市以及中直、省直在省外的企业军转干部的补困标准。如: “中直、省直企业在太原市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在职企业军转干部营职及营职以下1786元,师职208 6元;退休企业军转干部营职及以下1653元、团职1755元、师职1953元。”同时对“1953年底前入 伍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在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营职及营职以下月补助标准提 高50元,团职月补助标准提高60元,师职月补助标准提高70元。”
(七)河南模式:加大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个案帮扶力度
2007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豫人[2007]170号文件《关于调 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加大对企业退休军转 干部个案帮扶力度,原则上以各省辖市基本养老金水平上浮15%后作为个案补助标准,个人月收入达 不到该标准的,可采取个案帮扶的方式,补助到该标准。”;“师、团职(含局、处级文职干部和享 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企业在岗失业军转干部,在上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分 别增加300元、100元,个人月收入达不到到该标准的,补助到该标准。师团职企业军转干部,在各 省辖市个案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00元、100元,作为个案补助标准,个人月收入达不到该 标准,可采取个案的方式,补助到该标准。”
(八)湖北模式:月养老金不足标准以补助的办法据实补齐
2008年2月23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通知》(鄂办文[2008]11号)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进行调整: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由原来的1800元调整为2050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400元调整为1600元;原营(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为1370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 级,文职干部 1级科员)及上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调整为1300 元。”
(南京模式)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会会商,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宁人字[2008]165号文 件基础上,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地方性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标准,由原营职以下(含营职、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下同) 500元/月、团职600元/月、师职800元/月,分别调整为营职以下800元/月、团职900元/月、师职1100 元/月。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模式)
根据省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 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的部分复转军人生活补助金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军转干部和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 间入伍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复转士兵,均参加本次生活补助金调整。
(二)调整标准
1954年1月1日后入伍,在部队担任
师级职务(含相应级别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210元;
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180元;
营及其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15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330元;营及 其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300元;复转士兵每月增加270元。
二、调整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
灵活就业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的每月增加18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每月增加 150元。
(广西模式)
退休的企业 转干部,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未达到全区上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 平。
同时,再给予生活困难补贴。
1、师职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2、团职,或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或因公致一至六级伤残,或1953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 伍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3、1954年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营职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4、1954年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连、排职每人每月补助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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