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l.tjuedu.cn:天涯观察第266期:“李赛”案将成为司法史上耻辱的标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47:04

宽容是以血泪为代价

云南高院成为舆论热议的,并非是其有如何先进的指导性断案思想,也非如何的进行治病救人的策略与方针,而是缘于两个案件,将罪大恶极之悲由一审死刑改判为死缓,且都打着尊重生命、少杀慎杀的旗帜,且向社会呐喊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罪犯,并称在十年后其中的李昌奎免死案将成为法律史上的标杆为由向公众宣誓其判决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只是在这种说法的背后,是汹涌如潮水的愤怒声浪,但云南高院依然坚持自己的独立审判原则的时候,民意的声音是否可以不加以倾听?被害人的血泪与生命是否不被觉察?难道所谓的宽容、治病救人必须建立在无辜者的血泪史上吗?

让云南高院成为众的之矢的,是缘于李昌奎故意强奸杀人案与寒锐故意杀人案的死刑改判死缓之风波。在纵观两名罪犯的行凶经过,可谓是罪大恶极。李昌奎,因其家人与被害人家属产生纠纷,从外地赶回后,将女孩王家飞扼晕后实施强奸而后用锄头将其锄死,而王家飞3岁的弟弟也成为该犯报复的对象,将其倒拎后撞在铁门的门方上撞死,而后又要绳子将两姐弟的脖颈勒住。该案在云南昭通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判处死刑,但在云南高院的复审过程中,以自首与赔偿的名义改判死缓!此判决一出,举国哗然。

公众狂欢的荒唐理论

法律不能绕开民意

云南赛锐案时间发生在2008年6月18日午后,在昭阳区钻石广场附近的一家咖啡厅发生惊天血案,缘于凶手赛锐将云南昭通卫校学生吴倩残忍杀死。被害人吴倩身中吴倩身中27刀,心脏、肝脏、肺部、腹部、背部等多处受伤,更为残忍的是,不仅喉管被割断,她的头部,只剩一点皮与身体相连。事件缘于赛锐向吴倩处对象被拒。事件发生之后,昭通卫校700余名师生联名要求昭通中院严惩凶手。该案在2009年5月经昭通中院一审裁定,赛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罪犯上诉云南高院,案件一直到李昌奎案改判之前没有音信。这一过程连人产生巨大的疑问。在事实俱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之下,缘何云南高院对此案的审判久拖不决?而就在李昌奎因故意强奸杀人案改判之后,网上对于赛锐一案也尘嚣日上浮出水面。结果应验了网友所预言的赛锐将被改判死缓的可能性。早在2009年11月赛锐就被改判死刑,改判理由是两人感情纠纷。但这一消息一直没有被相关媒体报道,社会与舆论一直认为该案并没有被判决,而更令人奇怪的在于,赛锐终审裁定是在2009年11月份,但是被害人家属在半年之后才拿到判决书。这是为什么?

如果没有李昌奎案,赛锐案就永远不会浮出水面,2009年11月份的判决早已生效,赛锐早在监狱服刑,此时提起是否为时过晚?为什么云南高院对两案的判决会与民意相违?这就是我们所需要分析的话题。

记得在李昌奎被改判死缓之后,其可免死罪的理由是自首情节,有积极赔偿因素。只是根据判决书记载以及相关证词,所谓的积极赔偿一词根本不可成立。而后云南高法副院长赵建生田成有面对媒体,高调宣称邻里纠纷根据最高院刑三庭相关条例可以不处死刑,而后又以情理说事。只是无论于情于法的角度,两位法官的言论均无法成立。根据最高院刑三庭相关条例,纵观李昌奎犯罪因由,针对实施的犯罪对象、作案手段均不能有轻判的理由,而所谓邻里纠纷社会危害不大更属违背常理之说。试想,你情我愿的感情关系被拒居然可以成为减轻犯罪所生产的罪行程度,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一厢情愿的单相思可以成为强奸杀人之后的理由,这岂不是有悖社会常理?但这一切荒唐的理由均成为了改判死缓的依据。

而后田成有副院长面对汹涌的舆论抛出了不能以公众狂欢的荒唐说词来掩盖该案罪犯李昌奎必须处死的理由。在此一刻,公众对于要求代表司法机构的云南高法是缘于狂欢的方式吗?公众之所以愤怒,是因为一件罪证确凿但黑白被颠倒却无法左右其判决的愤怒。公众唯一能够表达的方式只在网络上发出自己的声音,纵然民意代表不了法律,但是民意可以以这个社会的道德规范与规则、人情常理、是非善恶来判断一个事件的是与非。那么在面对被公然扭曲的正义规则,除了呐喊之外,民众还能表示什么?民众的愤怒是期望这个社会还有公道的存在,是期望司法机构还有为平民百姓主持正义与公道的法官存在,是期望这个世间还有可以让人依托信赖的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机构存在。而在李昌奎案件判决之后,公众唯一可以信任的代表公理与道义的司法机构高大形象在倾刻之间轰然倒塌。此一刻,除了愤怒的谩骂,除了愤怒的斥责,除了对司法腐败的痛恨,还能表示什么?

如果说公众对于李昌奎被判死刑是狂欢,请问相关的法官们,为什么公众要对被害人王家飞王家红表示出哀悼与悲伤之意?为什么会对被害人家属举家在云南昆明的境况所担忧?为什么会对他们进行捐款以解他们的生存危机?这其中强有力折射出来的就是民意!所谓的民意,它代表了道德的水准,社会的规律,虽然这种民意不代表法的权力、没有法的强硬,但它具有捍卫事实被扭曲之下浑然天成的一种善良与正义。在此一刻,法官们可曾在所谓的投案自首情可以免死,所谓被地方基层干部强制拍卖物品做赔偿之后认定是积极赔偿的基础吗?纵然民意代表不了法律,但作为司法机构,理应倾听民意的声音。法律不仅仅是维持这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与支柱,更是为民意捍卫司法尊严的基础。如果说连民意都不能倾听的法律,还所谓法了吗?

少杀慎杀是必杀该杀

当杀不杀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杀气沸腾

就在云南高院法官一方面高调宣称少杀慎杀是趋势,另一方面又开始了对该案的重新审理工作。而另一方面,央视的今日说法栏目出现了一位全新的面孔,认为该案的判决适用于最终的判决。面对所谓的专家如此淡定而理智的声音,面对法官们操持的所谓少杀慎杀的幌子,笔者此时有一个大胆的揣测。对于那些高呼少杀慎杀废除死刑的专家教授法官们,如果李昌奎赛锐,奸杀的是你们的亲人,你们是否还会显得如此宽容?是否还会表现出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否还能够面对舆论淡定地发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犯罪者!如果真有这样的一天,笔者认为,李赛案是可以在十年后成为历史的标杆!但是就纵观该两案的发展过程而言,十年后该两案绝不可能成为历史的标杆,而是中国司法史上的耻辱标杆,也是法官们内心所深痛的耻辱印记!因为在真正的法被滥用,在真正的公理被歪曲,是否有这么一天,作为从司法系统退休下来的法官们,还能高拍着自己的胸脯,我这一生从未错判过一个案件,冤枉过一个好人,也从未放过一个坏人?

少杀慎杀的前提是什么?那就是该杀必杀。何谓该杀必杀?就是针对那些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的犯罪分子。纵观李昌奎强奸杀人案、赛锐故意杀人案。该两犯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均符合这一法定特点,都属该杀必杀之人。试想,连一个三岁的小孩都不放过的犯罪分子,其内心还会有一丝人性?这种人还会有悔罪之心理?因为处对象不成就痛下杀手,连捅27刀,将对方喉管割断,脑袋被砍得只有一点皮与脖颈连着,这种人不是穷凶恶极是什么?这种人不该杀还该杀处死什么样的犯罪分子?更何况在该两案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犯罪者在云南高院被改判死缓之后,李昌奎家人在村里放言,杀两个人有啥关系,不是过几年就回来了。而赛锐家人在云南昭通法院判处死刑后放言,“说没啥了不起,无非是死了个农村姑娘,花上那么点钱,没有摆不平的事,就是花再多的钱也要打通各个环节,让省高院改为死缓。再过两年活动一下就出来了……(注:张绍琼的这个说法并未从有关部门得到证实)”

试想两个罪犯的家属对于其子女杀人之后的行为根本没有半点的忏悔之意,而对被害人家属说起风凉话,这代表了什么?这就代表了对公权力机构的最大耻辱!纵然他们放言的话语有钱什么都可以摆平的事实不存在,但至少来说是对权力机构的蔑视与无视,对死者家属的不尊重。而在此一刻不得不提一句话,在该两案之中,犯罪人李昌奎与赛锐根本没有得到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书,而吴倩的受害者家属至今没有得到罪犯的半文赔偿!更令人惊异的在于,吴倩父母在赛锐被改判死缓后,找到云南高法表达自己的意见,相关法官却要求其早日回去。“省高院有人接待了我们,但他们明确表示让我们赶紧回老家去。对我们的请求,省高院说会交代昭通市中院,会从经济方面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这是为什么?难道是怜悯?云南高法的哪位法官能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结束语

两起案子,引起悲愤无数!在十年后绝不可能成为法律史上的标杆,而是在其十年后将成为司法史上耻辱的标杆!因为它们的判决,扭曲人公众对正义的守望,对公理的期待!

出品:天涯观察编辑部 监制:金波 美工:盼盼 本期责编:周零壹 主笔:柳随风 邮箱:yiwen@tiany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