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办公室五个坚持:用药总有效率仅三成,肿瘤病人却成医院“争夺对象”——江苏·卫生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9:22:51

(《新华日报》2011-04-22)

用药总有效率仅三成,肿瘤病人却成医院“争夺对象”
“过度医疗”泛滥谁之过

    4月15日—21日是第17届“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今年宣传主题是“科学抗癌,关爱生命”。

  有关人士指出,科学抗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现实中,存在肿瘤患者“过度医疗”泛滥的问题。

  肿瘤病人用药总有效率仅三成

  据统计,我国每年新发肿瘤病人约250万,肺癌、乳腺癌分别位居男、女恶性肿瘤发病首位,死亡率最高为肺癌。目前对恶性肿瘤治疗,多数只能采取放化疗及药物维持疗法。而记者4月19日从权威部门了解到,目前肿瘤病人用药物治疗的实际有效率仅30%左右。

  南京市民宋先生的父亲去年体检中偶然发现肺部有一肿块,家人不敢掉以轻心,立即带他到某大医院。医生看过片子后,二话不说,当即开了住院单、交费手术,术后没多久,医生说有淋巴结转移,建议到内科化疗。

  “化疗药副作用很大,父亲呕吐、脱发,白细胞低得离谱,医生说得换进口药,其中一种抗血管生成的药,一支就要1000多元。”宋先生说,刚开始时病灶明显缩小,全家人都高兴,可一个疗程下来,药效渐渐不行,最后没有任何效果,内科医生无奈,只能让父亲去放射科再试试,结果又花掉五六万元,人非但没好反而越来越虚弱了。最后医生又推荐去看中医,说中医补气、扶正……一圈子转下来,花了30多万,人却最终没能保住。

  “在药物疗法中,根据统计实际,总有效率仅30%左右,这意味着70%的用药都是无效的。” 江苏省肿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南京鼓楼医院肿瘤科主任刘宝瑞说。

  家属尽孝道 医院“顺水推舟”

  “不治,就是人空;治,那就是人财两空。但我情愿人财两空,也不愿意让父亲就这样去了。”记者一位朋友的父亲罹患食道癌,手术比较成功,术后也根据医生的要求做了相当长的化疗,可4个月后复查还是发现了淋巴结转移。“当时医生客观地给我们家属两个选择:一是把老人带回家,多陪陪他,让老人最后时光过得愉快些;二是再试试中医或生物疗法,不过有多大疗效很难说。我们选择了后者。”

  记者调查后发现,形成“过度诊疗”的动因有多种,有些情况下,医院的过度医疗也属无奈,或者说是对病人家属感情的“顺水推舟”。“有的病人家属想尽孝道,明知没希望治的,但苦苦哀求,似乎见死不救是大逆不道。”南京一家大医院医生坦言,“我跟他们讲明,钱就是扔水里啊,病人的子女说,只要有1%的希望,我们凑钱也要治。”

  在医患矛盾紧张的当下,医务人员规避不必要的医疗损害责任,不能不说也是形成“过度诊求”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位大医院的医生说:“谁也不想吃官司,宁可治了,也不要被病人家属怀疑没尽力。”

  肿瘤病人渐成医院争抢“唐僧肉”

  不可否认的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医院争抢肿瘤病人,“病人颇似”“唐僧肉”的怪现象,也越演越烈。

  记者了解到,近五年来,南京三级以上综合大医院的肿瘤科几乎都扩张了一倍以上,一些二级医院甚至也有了肿瘤科,打着祖传秘方治肿瘤的私营诊所、民营医院则更多。据业内人士介绍,各医院纷纷扩张了肿瘤科的规模,一方面是因老龄化、污染等原因,肿瘤病人确实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看中肿瘤科的巨大效益,癌症治疗费用,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即使自家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也把肿瘤病人当作“肥肉”争相夺取。一个病人到了医院,如果是外科医生接诊的话,他会极力劝病人手术;内科医生接诊的话,他会先给病人上化疗药物;而放射科医生却极力强调放疗的重要性。

  一位医生私下告诉记者,现行医院的企业化运作制度加剧了肿瘤的“过度治疗”,因为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是独立核算的,在国家财政补贴不足的情况下,医护人员的收入多少,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科室自己挣。再加上难以言表的诱惑(开药回扣)在里面,有时“过度医疗”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一发不可收拾。

  整顿肿瘤领域乱治乱查现象,迫在眉睫。南京市第一医院肿瘤科主任曹秀峰说,“对肿瘤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是世界范围内共同面临的难题。WHO曾作过统计,在死亡的肿瘤病人中,有1/3是正常死亡,1/3死于惊吓,1/3死于过度医疗。”

  我国2010年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首次剑指“过度医疗”患者维权终于有法可依。而记者采访了解到,法律条款表述模糊,实践中几乎起不到应有作用。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教授刘小冰分析说,《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其中“不必要”三个字,“是典型的立法语言,在现实层面,它太宽泛和模糊,至于哪些检查是不必要的,这完全不是病人和医生能认定的。”刘小冰呼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界定“过度诊疗”的可操作条款。

  江苏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方明认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属于“过度医疗”,应该由临床医学专家完成。她建议,司法部门应赋予医学会组织“医疗过度”鉴定职能。当然,为了规避“同行包庇”等不良现象,保证鉴定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部门可采取“异地鉴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