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 天弘基金:杂文:人治下的“法治”(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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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下的“法治”
徐强 发表于 2008-9-12 11:03:20

人治下的“法治”

 

——张释之访谈

 

/徐强

 

 

人物档案

 

姓名:张释之

籍贯:河南方城

爱好:黄老之学

职务:最高法院院长

家庭成员:哥哥张仲

最有价值的一句话: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历史评价: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

 

记者:材料上说你“以赀为骑郎”,意思是不是你花钱买了顶官帽?

 

张释之:哈哈,你这是对官员“有罪推定”,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我当骑郎的时候,是以家庭财产作为选拔标准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郎”,也就是说,家庭财产达到五百万钱的人,才有资格担任郎官。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因为如果一个人很有钱,生活上没有什么经济负担,他贪污、受贿的几率就会相对低一些。郎官是皇帝的侍从官,作风要正派,不是随便花几个钱就能弄来的,否则,会影响整个干部队伍的形象。

 

记者:你好像不是很有钱吧?

 

张释之:惭愧惭愧!我刚参加工作那阵子,全靠哥哥支持,家里的钱都是他一个人辛辛苦苦挣来的。郎官不好当啊,工作服自己买,上班骑的马自己买,也没有什么交通补贴、公务员补贴、清凉饮料补贴之类的说法。我做了很多年骑郎,一直得不到提拔,老是花哥哥的钱,所以就想辞职不干了。袁盎先生觉得我是个人才,这么自炒鱿鱼走了,有些可惜,于是升我的职,让我有更多机会接近皇帝。他是皇帝的保镖,没有他的推荐,我的官场生涯就玩完了,更不可能一直做到最高法院院长。

 

记者:我感觉你这个院长还是比较称职的,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比如在“犯跸案”中,有个农民吓着了皇帝刘恒先生骑的马,刘恒先生的本意是想狠狠地教训教训这个乡巴佬,所以要你亲自审理案件,但是你却把它当作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处理掉了。

 

张释之:那本来就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既然没有人员伤亡,罚点钱算啦。法律怎么写的,就该怎么执行,你不能因为当事人一方是皇帝,一方是农民,就随意篡改法律,加重刑罚,不然,法律岂不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装饰品?再说了,欺负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算什么好汉?还有一件是“偷盗高庙玉环案”,有人溜进刘邦同志纪念堂,偷走了一个玉环,皇帝气得吐血,要我把这个人满门抄斩,诛灭九族,也被我顶回去了。因为按照法律,只能砍这个人的头,不能砍他全家的头。法官的天职,就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就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没有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也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哪怕他是皇帝。

 

记者:我很佩服你坚持“法治”的精神。不过老实说,皇帝真要撒起野来,就算有一百个张释之,我看也拦他不住。在你眼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在皇帝眼里,他才是人间至尊。你那点“法治”精神,在巍峨的皇权面前,实在是微乎其微。

 

张释之:你说得很对。在处理“犯跸案”的时候,我就和皇帝说,要是皇上直接把那个农民杀了,我无话可讲,但是既然皇上信任我,由我来审理,我就要依法办案。有人抓住我前边那半句话不放,批评我教唆皇帝杀人,真是可笑之极!皇帝要杀人,用得着我去教唆吗?刘恒先生做皇帝,有容人之量,比较重视法制建设。他说“法者,治之正也”,就是要以法律作为审判、量刑的准则。他还废除了肉刑,删除了法律中关于“诽谤妖言之罪”的条款。在这种相对宽松的环境里,我才能坚持“法治”精神。换了刘启做皇帝,就没那么走运喽!他登基后不久,就把我调离了京城,去做淮南王刘安的相国。刘启还是太子的时候,我曾得罪过他,虽然他表面上不计较,其实一直是怀恨在心的,调离京城,就是对我采取的报复行动。所以说,我能否坚持“法治”精神,完全取决于皇帝的好恶,这种依附于皇权的所谓“法治”,实质就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没有司法独立的伪法治。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对此痛心疾首却又无能为力。什么时候,我们才能拥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权呢?

 

(本文参考资料:司马迁《史记》,班固《汉书》,韩兆琦《史记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