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巡航导弹射程:统一思想 依纪依法 严肃查处“问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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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思想 依纪依法 严肃查处“问责”案件  发布时间:2011-10-11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薛红文

  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讲话强调:“要坚持把治理庸懒散问题作为加强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突破口,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武汉市委、市政府作出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开展“治庸问责”工作以来,全市共问责53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5人,组织处理46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人;涉及局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58人。通过“治庸问责”,进一步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精神状态、能力、素质都有了明显改善和提升,服务群众和企业的自觉性得到了增强,为武汉市发展环境的优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统一思想认识,奠定严肃查处“问责”案件的坚实基础

  严肃查处“问责”案件是全面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关键环节。“问责”案件往往时间紧、社会关注程度高,这对把握查办案件的内在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防止重时效、轻质量问题的发生,市委、市政府对“治庸问责”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一是查处“问责”案件必须敢于“刮大风”、“打大雷”、“下大雨”、动真格、重拳出击,这是保证“治庸问责”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要通过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庸、懒、散”案件与突出问题,促进“党风政风明显进步、服务效能显著提升、队伍形象焕然一新、发展环境国内一流”总目标的实现。二是查处“问责”案件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专班的密切协作,善于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坚持严肃“问责”,对相关责任人员,该处分的一律处分,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该免职的一律免职,决不姑息、决不留情、决不手软。三是查处“问责”案件,始终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做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能因为抢时间、赶进度,忽视案件质量,决不能“张冠李戴”或处理尺度不一,忽高忽低,造成案件处理上的偏差甚至发生冤假错案,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职能作用,使查处的每一起“问责”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现实的检验。

  二、强化审核机制,把握严肃查处“问责”案件的重要环节

  武汉市从工作机制上强化了对“治庸问责”案件的审核把关。一方面,将重要“问责”案件纳入市重要人事任免领导小组的重要议事日程,该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为成员,对全市有影响的“问责”案件,专题听取查处工作情况汇报,认真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市纪委、监察局明确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和一名常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对每一起“问责”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并负责与组织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与此同时,对每一起“问责”案件,坚持从以下三个环节严格把关。

  一是认真审核证据,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纠风等部门,以及市“治庸问责”各专班直接查处的“问责”案件,在处理前均要移送市纪委审理室审核,经审理后再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为了强化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改变过去的习惯做法,将原对责任追究案件经审理由承办部门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改为经审理由审理室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承办部门列席会议作补充汇报,确保“问责”案件的质量。在对违法建设“工商苑”商住楼案件的查处中,市城管执法局拆违处副处长黄某应“工商苑”施工单位的请托,在收受好处后,指示下属将该项目停工待拆除的“红灯”变为暂不拆除可补办手续的“紫灯”,出面协调有关部门和街办事处有关人员,解除了对该违建项目的执法措施,致使违建的“工商苑”未被拆除。错误事实材料与黄某见面时,黄某提出将“红灯”降为“紫灯”是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办理的,审理室认为这是“问责”的关键情节,必须核实清楚。委局领导认可了审理室的意见,责成“问责”专班进一步核实了事实。经查核,该局领导要求黄某将该违法建设转由相关部门处理,并没有要黄某将“红灯”降为“紫灯”,是黄某猜测领导意见,自己作出错误的理解所致。在查实的基础上,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

  二是准确界定责任,为恰当量纪提供科学依据。违纪责任的大小是准确量纪的前提。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审理室认真梳理哪些人员应承担责任,并准确区分被追责人员责任的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恰当提出相应的意见。对市“治庸问责”专班重点督办的问责案件,在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均由市纪委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逐案逐人进行审核,准确界定责任,以统一的尺度提出“问责”建议,确保全市问责案件裁量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运用的平衡,做到宽严相济。如在查处两个区网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发生乱收费行为的案件中,经审核,审理室认为两个区文化局局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乱收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提出对两个区的文化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免去其职务,其他人员依次递减量纪给予相应处分的意见,得到了委局领导班子的认可。

  三是严格把握政策,为案件处理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提供有效保证。案件处理的宽与严,既关系到被追责人员处理结果,也关系到对其他工作人员警示教育的效果。为此,市纪委在案件处理中坚持以违纪事实及应负的责任为依据,以条规规定处分幅度为依据,做到量纪平衡,宽严适度。对错误严重,该给予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坚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对虽不够撤职处分,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被问责人员,在给予一定党政纪处分的同时,建议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予以免职。对为捞取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滥用职权,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不仅给予严厉的党纪处分,而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制裁。在对市工商局副局长熊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决定违法建设“工商苑”商住楼的责任追究案件中,不仅对熊某等人滥用职权的渎职问题给予了开除党籍处分,同时鉴于熊某等两人有受贿、行贿等涉嫌犯罪的严重问题,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全市公开处理一批违纪违法典型,对广大党员和公务员敲响了警钟:该管的事不管好,出了问题就会被问责;不管涉及什么人,不管职位高低,只要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就要受到纪律和法律的追究。

  三、严格处分程序,提高严肃查处“问责”案件的综合效应

  为了确保“问责”案件质量,严格“问责”案件的处理程序,要切实做到“五个必须”。一是经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必须与本人见面,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对本人合理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二是市纪委监察局以及各个专班调查的“治庸问责”案件,不论是直接处理,还是责成基层单位处理,处理前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否则不提交各级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也不按有关批准权限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三是所有“问责”案件处理前,必须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实际,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更好地促进所在单位党的建设和经济、业务工作。四是对“问责”案件的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今年6月,全市遇强降雨因有关部门责任缺失、排渍不力,城区严重渍水,交通停滞,给市民出行等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困难,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在被追究的责任人员中,涉及市水务局局长和一名副局长,市委书记阮成发分别听取每名市委常委意见后,召开市委常委会讨论作出给予他们纪律处分的决定,并经票决免去了该副局长的职务。五是处分决定一经形成,必须严格执行,并通过严肃处理产生良好的鉴戒效应。在市水务局局长等4人分别受到行政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和免职的处理后,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市纪委常委带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部门同志到市水务局中层以上干部的会议上宣布了处理结果,在会上提出了吸取教训,引以为鉴,振奋精神,抓好整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均在会上作了发言,局长明确表示诚恳接受处分,引以为戒,并全面部署整改工作,宣布成立4个指挥部靠前指挥全市的水务工作,率领全局同志,以超常规精神状态,抓好各项整改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教育与整改工作动员效果。全市开展“治庸问责”工作以来,对给予撤职、降级等重处分的人员,均按照规定降低了他们职级与工资等待遇。依纪依法对一批“问责”案件的严肃处理,收到了受处分人服气、组织认可、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作者系武汉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