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千股千评: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12:55

中共漯河市纪委  漯河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

运行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完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监督的主体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

第三条监督的重点对象为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和权限实施监督。

第五条以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和部位为重点,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确保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第三章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漯河市科级干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干部选拔、职称评定、考试录用等进行监督。

(一)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招考(聘)工作人员等,相关简章或实施方案在提交党组(党委、党工委)研究前,组织人事部门须报派驻机构审核。派驻机构要严格审核以下事项:(1)选拔、招考、竞争职位是否在“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是否符合职级规定;(2)选拔任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要求,有无违背公平竞争的现象;(3)工作程序、具体办法和要求是否清晰适当,有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4)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是否依据相关简章及文件规定操作,审查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的,派驻机构要对测评过程、测评结果及运用进行监督。测评结果在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的同时,报驻在部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答辩或面试的,要对答辩或面试过程进行监督。驻在部门自行命题的,派驻机构要派人进行全程监督;委托他人命题的,对试卷的运送、保管过程进行监督。

(四)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的,派驻机构要对考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考察方案的制定、征求意见表的发放与统计、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事项,并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进行审核。

(五)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讨论确定提拔干部、选调工作人员、职称评定等事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参与讨论,并对讨论确定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有无违背公平、公正的情况。

(六)派驻机构要加强对拟任(选)人员公示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设立监督电话、网上信箱及来信地址等,受理对公示对象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线索较具体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报告。

(七)派驻机构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纪实档案制度和监督情况报告制度。纪实档案要及时收存,对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开展监督的所有书面资料均应存入档案,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八)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15日内,派驻机构要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纪委干部管理部门。

第四章对资金运行的监督

第八条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报驻在单位派驻机构备案。派驻机构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实行理财小组审查制度。驻在部门要成立理财小组,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理财小组组长。理财小组每季度要对驻在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审查,填写《财务审查监督表》,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存档。财务审查的重点:一是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的除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审查其收入来源是否合规合法,应当上缴的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二是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支出,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支出内容和依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工程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拨付,手续是否齐全。三是对于单位的日常支出,要认真审核支出内容、支出依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务卡的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单位公务接待费、小汽车燃修费、会务费、旅差费等群众关注的支出事项,要认真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使驻在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情况、堵塞漏洞。

第五章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

第十条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800元以上),或者减少(出售、拆除、报废、毁损、丢失)、变更(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置换、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注销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填写《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到派驻机构备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备查。同时,需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单位依据审批意见组织购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派驻机构要加强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涉及专项资产购置管理规定的(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理财小组监督驻在部门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对党务、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有无专人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建立健全审核、公示、听证等政务公开配套制度。

(二)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进行了认真清理,应纳入网上审批的项目,是否实行在网上审批,权力运行的环节是否减到最少、办事时限是否缩到最短、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是否最优、群众对行政审批工作是否满意。

(三)驻在部门对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务是否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监督的主要环节:

(一)驻在部门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度资金支出,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参与讨论,并对整个决策和落实的过程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执法执纪关键岗位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主要是自由裁量能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自由裁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推行行政执法登记、执法廉政承诺、服务对象填写廉政意见卡、执法廉政回访制度。执法单位到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检查,须事先告知所在单位派驻机构,领取廉政意见卡。执法结束后,执法单位要把服务对象填写的廉政意见卡交所在单位派驻机构存档,并及时到市优化办备案。通过发放廉政问卷调查表、定期不定期到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中进行回访等,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的执法情况,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章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

第十三条严格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操办报告程序。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须按照《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漯纪发〔2007〕3号),履行报告手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市廉自办报告;市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向派驻机构报告。喜事须提前报告,丧事及时报告。派驻机构全程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婚丧事宜的操办情况。

第十四条严格领导干部配车、用车环节监督。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管理规定。购置公务用车,按照单位申请、财政审批、市廉自办备案的程序办理。对省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车辆调拨手续或直接划拨专项资金购置车辆,须到市廉自办、市财政局办理申报和备案手续后,方能购置或上牌。派驻机构如发现驻在部门有违规现象的,应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处罚情况向市廉自办报告。

第十五条严格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管理。派驻机构要畅通信访举报和舆论监督渠道,对驻在部门的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问题进行日常监督,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规的,要及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领导干部无法退还、上交组织的财物,要认真进行登记,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派驻机构每半年要将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执行不得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情况向市廉自办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推行“廉政提示”制度。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07〕42号)要求,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涉及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要及时向市廉自办报告。要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材料及时存入廉政档案,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驻在部门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前,派驻机构要进行“廉政提示”,协助驻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明确责任制落实的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精神,派驻机构要协助、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责任分解,切实明确责任制规定的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制定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根据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派驻机构要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细化分解各项工作,把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成员。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要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廉自办。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对不按制度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不按期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派驻机构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对所属单位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纪律与保障

第二十条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要积极支持派驻机构正确履行职责,为派驻机构充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派驻机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其他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等。

第二十二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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