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gg刀: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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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0 11:2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8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手抓”,全面履行职能,强化监督作用,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省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在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向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并报告。
第二章  派驻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第五条  协助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措施和制度;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第六条  负责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民主生活会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按规定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调查核实任务。
第八条  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单位)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中,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查阅并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涉及重要事项应与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报告省纪委、监察厅。
第十一条  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做出相应的决定。派驻机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按照分工,主管(分管)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各厅、室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业务的管理、指导和联系。
第十三条  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属于省纪委、监察厅的派出(驻)机构,领导省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同时,受监察厅委托,协调省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搞好协作、相互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纪委、监察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派驻机构应给予协助、配合,及时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沟通有关情况。
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应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履行党组成员职责,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主动融入驻在部门(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文化建设,依靠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工作,接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日常联系
第十八条  省纪委、监察厅下发的相关文件,应印发派驻机构;召开的相关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应按要求通知派驻机构参加。
第十九条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派驻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有计划地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以及派驻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办理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办的有关事项,并跟踪督办;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
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走访所联系的派驻机构,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察厅其他厅、室按照工作职责,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抓好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承办相关事项。
(一)省纪委办公厅、监察厅办公室应掌握派驻机构情况、搞好服务,并通过信息、简报及其他载体,及时反映派驻机构的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协助省监察厅领导班子处理派驻机构涉及行政监察的事项,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抓好预防腐败工作。
(三)案件综合管理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案件的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协调办理和跟踪督办工作。
(四)执法监察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监察活动。派驻机构组织开展的执法监察重要事项及检查方案,应送执法监察室备案。
(五)宣传教育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制定、实施派驻机构干部的培训规划。
(六)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搞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工作调研,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加强政策研究、推进制度建设。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纠风工作室(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
派驻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厅、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委巡视机构的联系,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协调配合。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效能办的联系,协调和指导驻在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组织实施效能监察。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的要求,有关厅、室须向派驻机构的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应通过相关厅、室转报。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章  案件检查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的,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承办。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一般应通过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发现驻在部门(单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重要情况,或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必须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举报中心)归口管理;信访室(举报中心)应及时转派驻机构办理。对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查报件,派驻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厅室报送结果,并按规定程序审结。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转派驻机构初步核实涉及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有关材料及时转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制定的初步核实方案经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指导。
派驻机构应将初步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送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对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需要立案的,应事先征求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经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派驻机构立案的案件,应抄报省纪委、监察厅。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提出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需要延长或解除“两规”措施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冻结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以及其他需要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
派驻机构需要提请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协助的案件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综合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对暂扣的涉案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做到“一案一清”。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在调查案件中力量不足的,可向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可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商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查审分开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必要时,可与驻在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纪委)、人事等部门组成审理小组。
派驻机构需要协助审理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室组织没有参与该案查办工作的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员协助审理;必要时,案件审理室可直接参与派驻机构重要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追究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意见不一致的,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党纪处分及申诉复查,政纪处分及复审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解除行政处分等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均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由省纪委、监察厅审批的,通过相关厅、室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派驻机构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派驻机构对涉及人事任免、案件检查、工作部署等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召开纪检组(监察室)有关会议,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每年两次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业务工作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考评考核制度。省纪委、监察厅应适时对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和年终考核,并建立实绩档案。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予以支持、配合。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派驻机构每年履行职责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干部管理室。
第三十六条  建立派驻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存在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省纪委、监察厅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的;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纪委、监察厅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法定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公布的《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省直部门纪律检查组、监察室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