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度时导热油的比热:如何废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7:23:35
如何废除死刑        
刘治成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刘治成,河南淇县人,1974年被打成“现行反革命”并判刑十五年,这是当时有期徒刑的最高界。差一点就像张志新那样了(当时曾听说过对我判处死刑的消息)。
20065月,我开始接触了废除死刑的理论并在天涯社区法律论坛上发表《关于死刑》的观点。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41021.shtml
几年来,对于废除死刑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

中国知名学者杨恒均教授在 2010-2-25 日内瓦国际废除死刑大会上作了题为《为何、何时以及如何废除死刑?的发言。内称,“人口只占世界总数六分之一不到的中国,过去十年执行死刑的总数可能高达世界总数的90%以上。……是中国人太坏,以致需要“合法杀戮”如此多的同类来维系社会和谐与族群生存?还是中国人实在太好,而允许杀戮成性的法律体系(以及政治制度)长期存在?”我的回答是否定前者但也不完全肯定后者。

 “中国人太坏”,这只能是当年日本鬼子杀戮中国人的理由。在“中国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不管其实际内容如何,我们都是一直这样颂扬我们的政权的)的政治体制下,统治者不能以此为借口杀戮人民,中国人民也不会认为自己就比洋人更坏。

 为何也不完全肯定后者?因为从我上小学的时候起,我的头脑里一直灌输着中国人民是富有斗争精神的。听凭“杀戮成性的法律体系(以及政治制度)长期存在”决不能是“好”的范畴。

 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共产党的任务13条:改良司法,废止肉刑和死刑,免除一切诉讼手续费

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年,执政六十多年,现实距它所规定的目标是不是更远了?

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是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而采取的极端合法暴力。也就是“政府杀人”。而所谓的“合法”是由统治者认定的。1983年严打中因为跳舞、接吻或者自愿的性关系而被枪毙也被认为是合法的。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秩序的斗争”。恩格斯说,“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犯罪”是对统治秩序、社会秩序的侵犯。如果当时的统治秩序、社会秩序是罪恶的,反动的,那么这时的反对和蔑视就是“正义的反抗”。 废除死刑不但是更好地彰显人权,而且也实际上约束了掌握生杀大权的统治者对人民的残酷镇压和杀戮。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当政府残忍地对待国民的时候,国民也会残忍地对待政府,或者说残忍地相互对待。废除死刑就是不准政府残忍地对待国民。

在中国,人民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一个重要的理由是:

“贪官污吏死十次都不够”!

可问题是,这些死十次都不够的人,往往一次也死不了。甚至连轻的刑罚也不受追究。

我曾在网上发表过一篇短文《建议刑法取消贪污罪》。因为《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我看来, 贪官其实就是窃贼,且比一般的窃贼更可恶,更悲鄙!对待贪污罪,只需按照盗窃罪处理就行了。在香港,单位领导占用公家钱物不属贪污、受贿,而是盗窃,这不属廉政公署管辖,而属警署管辖。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我国对贪污罪的起刑点比盗窃罪高出了十倍 。是法律对贪污罪的宽大、容忍使得贪污腐败盛行。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条规定,个人贪污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个人贪污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就可以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而实际上这些刑法条文是怎样实施的呢?如果刑法规定的对贪污罪很轻的刑罚得到严格实施的话,也许就不用判处他们死刑,贪污犯罪也就很少了。香港是没有死刑的,但是公务员受贿三千元,就不再给他以后的机会了。

关于为何应该废除死刑,中外学者已经有了相当系统的理论。

关于何时,前述1923年中国共产党就给自己规定了废除死刑的任务,那就是早就应该废除死刑了。

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废除死刑。在不立即宣布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主张首先实现:

一、不杀人者不偿命

杀人偿命似乎公平,但目前一些人杀了人未必偿命,而一些没有杀人甚至完全无辜的人却可能被判处死刑!不如干脆废除死刑,至少可以让弱者与强者在死刑这个层面上平等一下。让杀人的人害怕会被他人杀而不敢杀人!也让受太残酷的压迫和虐待的人敢于反抗!甚至敢于去杀该杀的人 。美国宪法给予每个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并不是要每个公民去随意杀人,而是要他们在遭到人身、财产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或者在政府实施暴政时推翻政府。

退一步说,即使现在不能一步到位废除死刑,实现不杀人者不偿命应该是有充分理由的。

为什么要“杀人偿命”?因为人的生命是世上最宝贵的,所以杀了人就只有用生命来偿还而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替代。那么没有杀人的,不管他犯了多大的罪,他对人的损害总是没有杀人的危害大。所以法律不应该对没有杀人的判处死刑。而目前我国刑法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除了故意杀人以外,还有几十种,这些死刑可以一下子废除掉。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彭国雄强奸、抢劫、盗窃一案,20岁青年彭国雄犯强奸罪,强奸八次,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被判死刑。彭国雄的父亲和叔父来京上访,委托我写一个为彭国雄辩护的文字。我在听取了他们的叙述并看了判决书之后给其写了如下《死刑复核辩护意见》(摘要)

1、本案一、二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一审判决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一)、(二)项……。

该条没有单独列出适用死刑的条款。所列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五项,辩护人认为,只有第(五)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对受害人侵害最严重因而才是能够适用死刑的情形。因而该判决适用本款第(一)、(二)项判处被告人死刑,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所列八起强奸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只有一起轻微伤,一起轻伤。显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此处情节恶劣必然是指对被害人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不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本身的恶劣。如果把所有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都列为“情节恶劣”之列,情节恶劣的规定则是多余的。因此,本案判处被告人死刑是量刑畸重。

2、对强奸罪的惩罚重点由“奸”向“强”转化

强奸罪的出现,是在人类的男权社会。是男人把女人的贞操和生殖器官当作是男人的已有的私人财产或是未来的私人财产;别的男人侵犯了女人的贞洁或生殖器官,就是侵犯了他的现有的私人财产或是将来的私人财产。法律为了保护男人们的这种权利,所以制定出了强奸罪。强奸罪名义上是保护妇女,实质上是保护男人的财产!我们用重刑来惩治那些在性上犯过错的男人,无非是想让后面的那些试图侵害女性的男人望而止步。这就让强奸罪负担了过重的社会功能。是我们的对性的不完整的残缺的意识,加深了对犯强奸罪的人的处罚。我们曾经有过对性过错极其严厉的惩罚,以现在的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曾经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但这样并没有能够让男人在性方面有所收敛。随着文明的发展,我们整个社会对于性过错显然是趋向宽松。现在我们对于强奸罪的惩处重点是“强”(即暴力、威胁),而不是“奸”(性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暴力、威胁所造成的伤害显然不是极其严重的。在特权阶层淫乱成风的大社会中,将一个二十岁的青年人,以其强奸8起(其中有未遂),无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而判处死刑,是不公正的。判处其死刑并不能证明执法者的正人君子。

3、被告人彭国雄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对被害人陈##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2)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于2009年6月18日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对谢##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进行了如实的供述。

(3)对被害人艾##实施强奸的行为,也是被告人在2009年6月1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的。

本案被告人彭国雄没有杀人,连致人重伤也没有,他犯罪时不到二十岁。虽然不符合法定从轻的年龄,但毕竟是一个年轻的生命,在我国宪法新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法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发布后的今天,本辩护人恳请最高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彭国雄的死刑。(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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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11年11月26日 21:28

不要我的我不要,不爱我的我不爱;把灯关上,连背影都不会存在。——林夕《不爱我的我不爱》更多

二、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杀人,被告人不判处死刑。

这样提出,是不是说凡是有过错的人就该被杀?不是的。但是如果因为被害人的过错才引起被告人杀他,如果不是这个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原本不会杀人的,这样的被告人就不能判处死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范克军故意杀人一案,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件。

一审判决称,控方指控“2008422日下午四时许,因两家宅基地纠纷问题,被告人范克军、范朝磊父子同其南邻居被害人牛书光、牛继光等人引发争执,在争吵当中,先是被告人范克军拿着一把早就准备好的单刃尖刀……”

二审裁定称,“原审判定被告人范克军家与南邻牛国治家因宅基地多次发生争斗。2008422日下午4时许,又因宅基地纠纷问题,被告人范克军、范朝磊父子同其南邻牛国治之子牛书光、牛继光等人发生争执,在争吵中,被告范克军拿着一把早就准备好的单刃尖刀……”

二审裁定与一审判决相同之处是都认定发生争执时被告方是二人,被害方不止二人。不同之处在于:二审指出两家多次发生争斗,并将一审判决书中的“先是被告人范克军拿着一把早就准备好的单刃尖刀”中的“先是”去掉了。

另外二审裁定书称:“上诉人范克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前因上有明显过错;2、被害人先动手,有防卫情节,应减轻处罚。”该裁定书在评判时称,“经查,一审已经认定被害人方在上诉人范克军家办喜事前在过道上挖坑,直接引发了本案……并且没有否定被害人先动手。所以否定“有防卫情节,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二审对于未被否定的上诉理由,就应该采纳。“均不予采纳”就是司法专横。

为什么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多次争斗?2001年,范克军盖房后与牛家中间一条公共通道,牛国治家宣称这条通道是牛家宅基范围,范家人不能走。为了阻止范家走路,牛家在该路上栽满了树。无论牛家阻路的理由如何,范克军房子的唯一出路被禁行。范克军孤门独户农民,其住宅与牛家长排阔宅相比悬殊太大。牛家儿女媳婿均在许昌,牛国治夫妇多半也在许昌住 ,只是偶而在村上小住,但却霸路禁行态度强硬,村委会称“协调不了”,牛国治的妹妹是镇土地所所长,范克军的宅基地使用证批不下来。范克军为此上访八年,牛家动用关系,使范克军四处信访无果。

牛家栽树阻路虽然给范家不方便,但树与树之间总不能没有缝隙,大约牛家若用墙堵路还觉理屈,就在范家娶媳、嫁女等时刻挖坑断路。范克军为了饮水,在自家屋后地下导个水管,这是唯一可以埋管子的通道,但牛国治说“这管儿你可埋不成”,并为此“跑到范家院子里厮打”;2006年阴历1218日,范克军长子范朝磊结婚,牛家子婿在该路上挖沟以阻碍范家人及客人通行;2007815日范克军之女出嫁前一天,牛国治夫妇、及其两个儿子又在该路上挖沟且挖断了范家的水管。范克军之妻还被牛继光狠煽耳光,造成其“左眼上眼睑近外眦处有一2×1cm皮下出血(上述事实,原辩护词中均有卷宗出处,这里省略了)。

2008422,范克军庆祝新得长孙宴,牛家再次挖沟断路。案发当天,牛国治在繁城派出所被询问时称,其对范克军的大儿子说:“这路你先别走哩……到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倏,俺老大孩牛书光,老三孩牛继光和俺女婿石有强一块开着车(专程从许昌)回来了。俺老大孩回来后问我要铁铲,说把路上的沟再挖一下,不让范克军一家走……”侦查卷一中2008423在临颍县公安局对牛国治的女婿石有强询问时,石有强说:“我继光哥回我岳父家拿了一把四条腿儿的农具叉子,就到我岳父家房子后边小过道西边口处挖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载明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牛继光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其拿叉子在被告人家南门口附近过道挖路,双方发生争执,范朝磊持棍打其左手,其用撬扛将范朝磊木棍打断,后用撬扛将范克军打倒后……

……

上述事实证明,本案的历史原因,是被害人一家长期侵犯被告人一家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比如人格权利)。案发的直接原因是牛家在被告人家门口挖沟断路并首先动手打人,多年来以及事发当天都欺人太甚,逼得被告人走投无路出于义愤而拚命。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有“被害人牛继光手持钢筋棍朝正在持刀行凶的被告人范克军身上数下,将范克军打倒在地”的叙述,如果本案被害人一方将被告人的头用钢筋棍打崩了,被告人用刀刺死被害人当属正当防卫,可惜那时他就无法防卫了。

本案是被告人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被非法侵害之时,二被告人正当防卫致伤(轻伤)、致死各一人,而被告人是什么伤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判处一人死刑(死刑已被执行),一人十六年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没有对行凶规定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行凶]指打人或杀人。甲无缘无故的殴打乙,在甲持续对乙殴打时,乙用刀将甲刺死。殴打他人是对人身的不法侵害,乙刺死甲是为了不再继续受殴打或者受到更大的伤害。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说乙不该刺死甲,也属于防卫过当!不能不论是非的以“互殴”或者“争执”、“争斗”论。

反对者攻击:如果这样适用法律,该有多少人因打人一拳而被杀呢?辩护人以为,不见得比现在更多。可以用这样的事实来论证,法律规定对正在实施强奸的人可以杀死而不负刑事责任,可现实中有多少强奸者在实施强奸时被杀呢?美国法律规定对非法侵入住宅,发出警告仍不停止的可以枪杀他而不负刑事责任,但美国并没有很多的人因此而被杀,只是少了中国这样的抄家、强拆住宅的事。辩护人以为,完全应该依照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来适用正当防卫的原则。不必担心因此而有许多人被杀。相反恶者会慑于正当防卫的威力而不敢恣意妄为,因此社会正义会多些,邪恶会少些。

 

我以为,如果实现了“不杀人者不偿命”和“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杀人不偿命”这两个原则,中国的死刑可能减少百分之九十以上。

 

(刘治成,2011年12月1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