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沿海城市吗:长孙无忌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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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孙无忌的法律思想

 

 

         长孙无忌,字辅机,唐初大臣,河南洛阳人。先世出于北魏皇族,唐太宗李世民的文德皇后之兄,博涉书史、亦谙武略。高祖武德9年(626年),决策发动玄武门之变,助太宗李世民夺取帝位,居功第一.以皇族及元勋身份,历任尚书右仆射,司空、司徒等职,封赵国公,极得宠幸。贞观23年(649年),与褚遂良同受命辅佐高宗。当高宗即位,任太尉同书门下三品,后由于专权被流放黔州自缢而死。长孙无忌因编修《唐律》,撰写《唐律疏义》而名垂史册,在法制史和文化史上都占有不可磨灭的地位。
        唐朝统治者十分重视立法。李渊建国后,命令裴寂,萧瑀等人,参照隋开皇律,制定武德律12篇,500条,武德律充分体现了李渊的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思想,李世民即位后,力图完善武德律,长孙无忌奉唐太宗李世民诏与房玄龄等,重修武德律.以省烦去蠢,变重为轻的原则进行修订,《唐律》由于贯彻“先存百性”的指导思想及‘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立法宽平,顺乎历史潮流,因而促进了唐初封建经济迅速恢复与发展,出现了“贞观之治”安定繁荣的新局面。唐高宗李治登基后,命令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12篇,502条,为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并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又命长孙无忌等19人,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做出解释,叫做律疏,经皇帝批准,附于律文之下,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通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长孙无忌做出了很大贡献。《律疏义序》和《名律》充分地反映了长孙无忌的法律思想。
        长孙无忌在《律疏义序》一文中写道:“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日:‘以刑止刑,以杀止杀’”’。长孙无忌在这里告诉人们,法是伴随着国家、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法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其所以要设置刑法,是因为有的人性情庸愚,思想中充满了恶念,大则扰乱天下,小则违背等级秩序、如果不定出条例法度加以制裁,有碍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政权有覆没的危险,于是就产生了刑罚。这就是长孙无忌所说的为自然之理。 从长孙无忌的这一段言论中,可以看出他对法的产生和本质的观点,把阶级产生以后才有的法律、说成是伴随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法律,认为法律是永恒的,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的法律是不容移易的。在这里长孙无忌还宣扬法律是帝王根据上天的法星和圣人的易卦制定而成的,以此为统治阶级的法律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来显示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充分显示出氏孙无忌的唯心主义法学观。但是长孙无忌又认为,政府和官吏是为了进行长期统治的需要而制定和推行法律,这种对法律产生的动因观点,倒还接近实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长孙无忌叙述法律的必要性时,把统治阶级用法律镇压人民的手段,说成是正义的行动,认为人民的本性平庸愚蠢,心存恶念,往往会起来犯上作乱,没有法律那是绝对不行的;而封建统治者,却不得不被迫施以刑法。这样的看法实际上是颠例了是非,掩盖了事实本质的真象。长孙无忌在论述法律的作用和礼治的关系时,主张“德主刑辅”。他在《唐律疏义序》文中说:《唐律疏义》的全部内容,“一准于礼”,强调“礼治”、阐述治国的根本在于礼治。但是主张以礼治为本,并不意味着放弃刑法,而是礼刑结合,揉成一团。礼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是礼的辅助工具,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即所谓,“德主刑辅”。其含义集中地概括表现在下面几句话里:“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就是说,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本体,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德礼和刑罚对于行政教化之不可缺乏,犹如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秋阳相须而成一岁一样。这里长孙无忌所解释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也就是唐初的立法思想的概括,深一层讲,治国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要方法,而以刑事惩罚为辅助手段。刑法虽然是治国的辅助手段,但也是不可缺少的。长孙无忌阐述日:“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日: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驰于国,答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德主刑辅”的根本要求,就是多用德教,少用刑法,但不是不用刑法。他认为法律作用和道德教化的作用,既不是对立,又不是割裂的,而是互为一体,溶成一团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本用关系。长孙无忌充分阐发了儒家“德主刑辅”的理论,明显地区别于法家的重刑主义。在儒学的旗帜下,把先秦儒法两家的基本主张溶为一体,即将儒家强调的德化、礼教和法家所强调的政、刑都视为相辅相成不可缺少的东西。西汉董仲舒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以经义决狱,从而奠定了礼法结合的基础,此后日益发展。到了唐代,统治阶级才在认识上把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长孙无忌说:“律增甲乙之科,以正浇俗,礼祟升降之制,以极颓风。”他认识到刑罚的“正浇俗”的作用,但他和前人说法不一样,首先,西汉时《大戴礼记》认为礼被破坏,世俗才浇薄,才有动用刑法的必要。长孙无忌认为,时俗浇薄与淳厚,是由于失礼与否而在时间上是截然分开的,一个国家任何时候都有浇薄的风俗存在,因此,不可以须臾废弛刑罚,只不过有时情况严重,刑罚用得多些;有时情况较好,刑罚用得少些。其次,是只有刑律才有“正浇俗”的作用,礼也有这个作用,只不过是所用的手段不一样,刑律用科罚来体现,礼则用升降其规格来表示。

  关于立法方面,长孙无忌认为:“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诛过误也,及以防奸恶而救患、检淫邪而内正道”。这里,着重体现了教育的方针。诚然,法律本身是有一个教育问题,法律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而收到教育效果的。然而,强制性却是法律的本质和特点,如果回避惩罚而侈谈“救祸患”、“内正道”,那就失去了法律的质的作用。长孙无忌把立法的基点放在教育上,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唐朝法制建设,同时又掩盖了阶级压迫的残酷性。

  长孙无忌在理狱方面,也有很多独到的见解。所谓理狱,就是说的诉讼。长孙无忌认为,后之理狱者,则不然,来讯罪人则先为之意,及其讯之,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为刺,谓之忠。长孙无忌讲得这样透彻,不可谓不精辟。也就是说,那些办案的封建官吏,不分青红皂白,在没有审讯犯人之前,就作了主观臆断,进行所谓“有罪推论”,把未经审判判决的被告叫做罪人。这样,在审问时,实行逼、供、信,迫使达到他的预断。他们不去侦查案件产生的因果关系,不去研究案件本身应该用什么法律条文进行恰当的判处,而是以探求君主的意图进行随心所欲任意的判决,这种官吏竟然被荒唐地称为“忠臣”。在这里,他揭露了封建官吏的主观主义审判态度和随意断狱的恶劣作风。在一千三百多年前官居枢要的长孙无忌,能够这样讲是难能可贵的。

  关于量刑问题,长孙无忌反对以君主个人的情趣来量刑定罪。《贞观政要?公平》:“取舍枉于爱憎,轻重由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人有执论,疑之以阿伪”。故受罚者无所控告,当官者莫敢正言。在这里,有些官吏毫不隐晦地揭露了君主任情量刑的恶果,一方面是,任情量刑与法无定科互为影响,任情量刑,必然造成法无定科、法无定科又使任情量刑滥不可止。

  长孙无忌不仅为唐太宗夺取政权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在法律方面也作出了重要建树。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帝王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统治阶级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蓝本。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由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但他封建纲常的法律化,规定维护等级特权的集其成的法律思想也对后世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他的法律思想值得我们进一步去发掘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