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的比热容:《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起草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12:02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1-08-29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阅读次数:215  【字体:大 中 小】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

  (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

  (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三)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

  (七)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

  (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资金监管制度;

  (二)未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工作失职;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五)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其他支出;

  (七)未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和资金发放记录;

  (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受委托承担强农惠农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强农惠农资金本金、利息或保险赔偿金,资金未按规定直达农户;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

  (三)向客户强行推介金融产品或其他有偿服务;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代扣、代缴有关费用,代领资金;

  (六)其他违反规定对客户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错误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责任追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投入大量资金扶持农业、农村、农民。当前我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在有些地方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强农惠农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目前,中央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但这些管理办法涉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一般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涉及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追究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二、起草过程

  1月22日黄先耀书记对纠风室《当前支农惠农资金拨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出批示,提出要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委厅领导的批示,纠风室对我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3月13日,纠风室和法规室成立专班,研究起草《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分别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财经办、省发展改革委等35个省直单位和17个市州纪委的意见,还征求了2011年全省纪检监察调研业务培训班全体学员的意见。为了探讨金融机构等垂直管理行业如何实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我们专门邀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7月1日,监察厅副厅长马世永主持召开省委农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综改办等9家单位相关负责人座谈会,再一次征求意见和建议。7月底,我们将修改后的文稿分别送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财政厅又一次征求意见。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较为集中的有三个方面,一是界定强农惠农资金的范围;二是明确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三是增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起草小组经过研究修改,形成目前的《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强农惠农资金的范围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省强农惠农资金涉及省委组织部、省委财经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34个部门,资金总计600多亿元。呈现出主管部门多、资金总量大、涉及内容庞杂、运行方式各异等特点。为了将涉农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囊括其中,《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政策性资金都纳入强农惠农资金的范围。

  (二)关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

  在综合分析各种强农惠农资金运行方式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归纳出四类适用对象,分别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中予以明确并列出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三)关于责任追究的主体

  根据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一致的原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即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等垂直管理单位,也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四)关于申诉时限问题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均未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申诉时限作出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复议复查工作条例(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对申诉时限作出规定,但该条例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申诉时限为三十日,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申诉时限为十五日,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申诉时限为三十日。

  四、关于发文形式

  因《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建议以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