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侠自动动能版:中国的古今教育结构和制度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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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学校的名称
中国在4000多年前就有了学校。那时学校的名字叫“痒”。高一级的大学叫“上痒”,低一级的小学叫“下痒”。到了夏朝(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把学校又分成了四个等级,按级别叫做:“学”、“东序”、“西序”、“校”。
到商朝(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066年)时,又把这四种学校的名字称为:“学”、“右学”、“左学”、“序”。
后来的朝代还有在王府里设立的学校,叫“辟雍”、“成均”等。
到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9年),最高一级的学校称做“太学”,下面分别称做“东学”、“西学”、“南学”、“北学”。再后来把“太学”改为“国子学”、“国子寺”、“国子监”。到离现在最近的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国子监”已经不是学校的性质了,成为国家专门管理教育的机构。而这时候一般的学校称为“书院”、“书堂”、“私塾”等。
古代科举简史
隋朝的科举情况
隋朝(公元581年—公元618年)建立后,广大中小地主的势力得到加强,要求做官参政的愿望也愈加强烈。科举制度不但能满足这种愿望,而且能更广泛地发掘、笼络人才,因此成为政府选拔官吏的方式之一。
唐朝的科举情况
唐朝(公元618年—公元907年)科举制度开始系统和完善起来。
在政府各级学馆学习的生徒和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都可参加科举,此外还有现任官员参加的科考等。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等科,稍后又开设了制举和武举。
考中进士只是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下一步还要经过吏部选试合格,才被授予官职。
宋朝的科举情况
宋朝(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科举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发展。
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科、制科、词科、明经、三史、明法、童子、武举以及“三舍法”取士等。
宋朝进士、明经等科考试一般分为州试、省试、殿试三级。省试、殿试通过以后,朝廷便立即授予考生官职。
元朝的科举情况
元朝(公元1279年—公元1368年)蒙古统治者实行的科举制度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色彩。
科举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御试(殿试)三级。在乡试、会试时蒙古人和西北各少数民族只考两场,而汉人则须考三场。御试时,虽然考生都考策问一道,但前两种人仅限五百字以上,而汉人必须在千字以上。在考试内容上,汉人的题目也比较难。
明朝的科举情况
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科举考试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考生通过县试和府试后称为童生,就可以参加进士科的正式考试,考试中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
院试是国家科举正式考试的最初一级,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院试之后是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考试一次,乡试取中的称举人,已经具备了做官的资格。
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贡士还要参加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出榜分三甲,其中一甲赐进士及第,就是大家熟悉的状元、榜眼、探花。中了进士,功名就到了尽头。
清朝的科举情况
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科举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和考试程序。
在清朝,每逢遇到皇帝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做恩科。二甲、三甲的进士殿试以后还要进行一次考试,叫朝考。
清朝科举考试中也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乾隆年间考试内容增加了诗赋,以后院试、乡试、会试都必须考诗,称为试帖诗。
中国的学位制度
学位制度是根据受教育者的不同程度授予相应学术头衔的一种法规。在1980年建立学位制度之前,新中国曾经有两次拟定学位条例的经验。第一次是1954年至1957年,第二次是1961年至1964年,但没有得到实施。
1979年初,我国酝酿建立学位制度。当时,国家领导人已经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点,但“文革”使研究生教育中断了12年,高层人才数量无法满足经济建设需要。没有建立起学位制度,学位分级和学位授予标准的不明确也不利于高层人才的培养。建立学位制度呼声很高。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学位分级、各级学位的学术标准、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只规定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而由各单位自己审查授予学位等方面作了规定,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从此诞生,也标志着新中国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极大地推动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学位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独立培养、选拔、使用专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专门人才起了重要作用,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发展的一个重大步骤,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不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成立了由数百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有步骤地开展审查批准全国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此后,我国学位工作有序展开。
条例实施30年来,中国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基本建立了学科门类与类型齐全、结构布局相对合理的学位授权授予体系,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截至2009年底,中国博士、硕士、学士授予单位已分别达到347所、697所、700余所。从1980年2月到2011年2月的30年,中国共授予各类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分别达到33.5万、273.2万和1830万多人。
中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数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十二类。
学士学位: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博士学位。
中国基础教育
一、基础教育发展概况
我国基础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普通中等教育。
1949年以前,中国的基础教育十分薄弱,教育发展最高年的1946年,全国只有幼儿园1300所,小学28.9万所,中学4266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基础教育,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普及教育。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础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中国的基础教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了到本世纪末中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方针。1999年初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这一计划是教育战线落实“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的具体举措,是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构建21世纪充满生机活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指明了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绩。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幼儿园18.14万所,在园幼儿2403.03万人;有小学60.96万所,在校学生13953.80万人;普通初级中学63940所,在校生5363.03万人;普通高级中学1.39万所,在校生938万人;有特殊教育学校1535所,在校生35.84万人(其中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及随班就读学生22.55万人)。
二、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
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家教育部负责制定有关基础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总体发展规划和基本学制;设立用于补助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师范教育的专项基金;对地方教育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等。
省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基础教育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教学计划,组织对本地区义务教育的评估和验收;建立用于补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基金,对县级财政教育事业费有困难的地区给予补助等。
县(市、区)级政府在组织义务教育的实施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包括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调配和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等。
乡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的落实工作。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及管理,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倡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同附近的企事业单位、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吸引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学校建设。
三、幼儿教育
中国幼儿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式在城市以幼儿园为主,有三年制的,也有一年或两年制的;有全日制的,也有半日制、寄宿制、计时制的。在农村则以学前幼儿班为主要形式,另外还有季节性幼儿园。在老、少、边、穷地区,除正规教育外,还有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大篷车”服务等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教育形式。中国幼儿教育按照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一起办,多渠道、多形式发展的方针,极大地促进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2009年的统计,全国幼儿园共有13.8万所,在园儿童2657.8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1%。大中城市已基本普及了学前教育。近些年,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西南、西北11个省的2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学前三年平均受教育率达到了39.9%,学前一年平均受教育率达到66.7%。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保证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并作好入学前的准备。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幼儿主动发展的多种形式的过程。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内容,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生活和表现的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先后颁发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使幼儿园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国家还规定了幼儿教师的任职资格和考核制度。目前全国的幼儿师范学校、职业高中的幼教专业也得到很大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幼儿师资的培养培训体系。
四、中小学教育
中国的中小学分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三个阶段,共12年。小学有5年制和6年制两种,前者约占小学总数的35%,后者约占65%。初中多数为3年制,极少数为4年制(约有98%的初中生在3年制学校)。小学和初中一共9年,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制3年。
1、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1998年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8.9%,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阶段(含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的比例已达94.3%,初中阶段入学率达87.3%。全国90%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73%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已开始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普及义务教育工作。1987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我国农村普遍推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把发展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同发展地区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结合起来,促进了农村教育和当地经济的发展。目前,全国有95.2%以上的小学、87.6%以上的初中、71.5%以上的高中设置在县镇和农村。1995年-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其中中央拨专款39亿元,加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共100亿元,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2、教学工作
中小学每个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小学全年教学时间为38周,机动时间1周,节假日13周;初中全年教学时间为39周,机动时间1周,节假日12周;高中全年教学时间40周,机动时间1-2周,节假日10-11周。中小学实行一周5天授课制。
1993年秋季开始,初中和小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这个方案包括课程计划和各科教学大纲。这一方案将课程分为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安排课程,地方安排课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课程内容。
现行普通高中课程由学科课程和活动两部分组成。学科课程采取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形式。活动包括课外活动和实践活动。1999年,教育部开始组织、设计面向21世纪的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可就近入小学学习,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已基本普及初中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可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习。初中毕业生升高中阶段学习,要经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升入高中阶段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期、学年和毕业生的终结性考试、考查是对学生的合格水平的考核。小学毕业考核,语文、数学为考试科目,其它为考查科目。初中毕业考核,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毕业年级文化学科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考试学科,其它科目则实行结业考试或考查。
五、德育工作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以及心理品质教育。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中小学德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为基本内容,循序渐进地开展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和时事、政策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树立健全的人格。
国家颁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依据。明确规定了小学、中学各阶段的德育目标,教育内容和基本要求,以及德育原则、途径和实施办法等,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心理品质和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
学校德育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其主要教育形式和途径包括: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及各科课堂教学;学校、班级活动和管理;课外、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组织工作等多种形式。同时,学校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和熏陶也是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还制定了《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是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中小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此外,通过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良好的劳动习惯以及热爱劳动的态度和生活自理能力,使学生掌握一些生产劳动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六、校外教育
校外教育工作是培养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是在教育、文化、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部门齐抓共管、共同配合下,与有关部委共同进行的。1986年、1991年分别召开了第一、二届全国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会议并形成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工作。目前,全国已建有校外教育机构10000多个,并配备了一支专(兼)职的校外辅导员队伍。
校外教育始终坚持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挥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独特教育功能。广大中小学生走出校门后,可以去少年宫、少年之家、青少年科技馆、儿童少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进行各种科学、文化娱乐活动。
校外教育主要是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爱好开展丰富的课外活动。如文艺汇演、体育训练、航空、航海和各种车辆模型竞赛,科技小发明、小创作、小制作竞赛以及各种夏令营、冬令营等等,通过活动陶冶情操,培养意志品质。
七、教材建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中小学教材建设。1950年,教育部拟定了小学课程标准。其后,在1956年、1963年、1978年、1986年曾相继制定4套小学、中学各科教学大纲,根据这些大纲,人民教育出版社先后编写出8套小学、中学全国通用教科书。
1992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中各科教学大纲,用以指导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教学和教材编写工作。与九年义务教育相街接的普通高中新教材目前正在山西、江西、天津两省一市试教。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稳,各学校办学条件差异很大,需要有不同层次,不同风格,不同特色的教材。为此,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6年确定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教材多样化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和专家、学者、教师个人按 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编写小学、初中各学科教材,鼓励各套教材在质量上的竞争。这样改变了过去全国只通用一种教材的状况,促进了教材事业的繁荣发展。到1998年,供全国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用的中小学教科书达2000余册,还有大量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图册、教学挂图、幻灯片及音像教学材料、计算机教学软件等。此外,国家教育委员会还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写了特殊教育教材,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编写出大量地方乡土教材。
为了保证教材的质量,中国建立了中小学教材审查制度,国家规定的必修课教材(劳动、劳技教材除外),都要由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从思想性、科学性、教学适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供各地教育部门选用。地方教材由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本省范围内选用。
古代科举制度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也是政府选拔官吏的一种方式。开始于隋朝(公元518年—公元618年),一直到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共延续了1000多年。
读书人要先参加“童试”,参加的人不论年龄多大都叫“儒童”或“童生”,考试合格被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秀才分三等,成绩最好的称“禀生”,由国家按月发给粮食;二等的叫“增生”不供给粮食,“禀生”和“增生”是有一定名额的;三等是“附生”,即才入学的附学生员。取得秀才资格的人,才可参加正式科举。
正式科举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一次,称“大比”,考上的叫“举人”,考试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首都的“礼部”(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举行,考上的叫“贡士”,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有“贡士”才有资格参加,分“三甲”录取。
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土出身”,第一名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古代考试内容
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考试史中,古人几乎尝试过各种可能想到的考试内容。
从西汉到南北朝的察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那时的考试内容有两项:读书人考试经学,在朝官吏考试章奏。此后荐选时代的考试内容变化不多。
到了以考选为主的科举时代,旧的考试内容被逐渐丰富。唐朝进士录取以诗赋为重,从而促成了唐诗的空前繁荣。到了宋、元两朝,经义逐渐取代诗赋成为一种主要的考试内容。明、清科举考试的分量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八股文作为一种考试的文体格式逐渐发展定型。
总之,中国古代选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外乎经学(家法、帖经墨义、经疑、经义)与文学(诗赋)。在察举时代,经学、文学分途;科举时代,两者渐渐合一。
教育分类:
中国的职业教育
中国早在130多年前已经开始进行职业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职业教育又经历了系列的调整、改革、完善、提高,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显著的成就。1996年,中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和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中国职业教育已形成包括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完备体系。
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中、高等职业教育。
初等职业教育是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由初级职业中学实施,招收小学毕业生和相当于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少年,学制三至四年。它以培养具有某种初步的职业基础知识和一定职业技能的工人、农民和其他从业人员为教育目的,属于中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部分。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由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组成,是中国职业教育的主体。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培养目标是具备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直接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中级人才和其他从业人员。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共有14767所,招生规模达810万人,在校生达2056万人,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已大体相当。
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2—3年。这类教育主要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强调的是应用型、工艺型人才的培养。目前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共有五类。一类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技术专科学校,第二类是具有职业性、地方性、实用性的短期职业大学,第三类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五年制的高等职业教育班,第四类是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第五类是对普通专科学校进行改革,强调为生产第一线培养实用型人才,即培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职业培训
目前中国主要由教育和劳动部门负责及管理职业培训工作,鼓励企业进行企业内职工培训。其中,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重要基地,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待业青年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多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主,学制灵活,少到1—3个月,多到6—12个月。
中国的教育结构
中国政府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各级政府不断增加教育投入,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办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是中国教育发展的方向,也是进行教育改革和建设的指南。
中国教育大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学前教育:3—5岁的儿童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小学教育:为6—11岁儿童设立。小学一般由地方政府兴办,也有由企业和私人创办的。
中等教育:为12—17岁的少年提供的教育。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业务部门兴办。中等教育机构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通常分为初中和高中,学习年限各为3年。初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高中学习,还有一部分升入职业高中和中等专科学校学习,学制为3—5年。
高等教育:指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中国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为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任务。
中国的教育结构与当前世界各国的教育结构基本相同,具体请参看“中国的教育结构图”。

中国的成人教育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成人教育制度。成人教育主要包括:
1、对已经走上工作、生产岗位,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以及正在谋求就业的待业者进行他们所不具备的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的教育和培训;
2、对文盲进行扫盲教育;
3、对已经离开正规学校的人员,根据他们所具有的文化基础和实际需要,继续进行基础教育或高等教育,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4、对已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更新和扩展知识、提高能力的继续教育;
5、开展法律常识、妇幼卫生、老年保健、家庭生活、美术书法、美容美发、烹调营养、花卉栽培等内容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教育,为全体公民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的教育服务。
办学形式有: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函授部、夜大学、教师进修班)、卫星电视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成人高等教育,成人中专学校、成人中学、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中专自学考试等成人中、初等教育。此外,还有各种进修、培训、辅导性质的函授、面授学校。
中国的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
学前教育
中国政府是世界上最重视儿童教育事业的政府之一。早在建国初期,中国政府教育部门就设立了学前教育的专管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幼儿教育事业要依靠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一起来办”的发展方针,城乡幼儿园的教育经费由举办单位自筹解决,适当向家长收费。经过努力,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投资,共同举办幼儿教育的格局,教育经费也逐年增长,办学模式多样化。
初等教育
根据中国政府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全国各地必须普及初等教育。凡年满六岁的儿童必须接受在校的教育。初等教育的学制为六年,一般为全日制普通小学。开设的课程有: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自然、历史、地理、图画、音乐、体育等。
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包括普通中学和中等专业教育。普通中学教育包括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学制均为三年。普通中学的课程有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音乐、美术、生理卫生、劳动技术等。对于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中等专业教育分为中等技术学校、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学制为二至三年、三至四年不等。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有工科、农科、林科、医药、卫生、财经、管理、政法、艺术、师范、体育、旅游等。技术学校主要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高等教育
中国的大学分为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中央其他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地方中心城市办的高等学校以及民办学校。中国大学与独立设置的学院是属于同等地位的高等教育机构。为了确保各高等学校的招生质量,中国建立了严格的招生考试制度,已取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中国的义务教育
1986年中国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中国的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其中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中国教育制度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中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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