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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弘扬正气”是立法的责任担当

沈峰

2011年11月30日10:58    来源:《济南日报》     手机看新闻

  深圳起草《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让“好心人免责”、诬赖救助者受罚,这是值得期待的。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好心人免责”,让“好人能够有好报”,免除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更是对人们善良内心的维护。

  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隐瞒或歪曲事实诬陷救助人的,将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则予以罚款或拘留。11月28日,深圳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与市综治办联合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入征询公众意见程序。(11月29日《南方日报》)

  见义勇为、守望相助、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的道德水准,一直以来也被民众所认同和发扬。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由于社会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瑕疵,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道义行为存在隐忧和风险。如自从救助遇险者而“引火烧身”的彭宇案宣判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事件频发,不少人对救助他人产生了恐惧心理。这不仅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甚至还出现了“杯弓蛇影”效应。在法治社会中,传统文明与美德也会因为某些个案而受到冲击,让公众动摇道德信仰。

  前不久发生的佛山“小悦悦事件”更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反映了当前社会人文精神、道德和信任的迷失。谴责“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者固然重要,但是反思更重要,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力地重组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结合近年来道德荒漠化的社会舆情,显然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者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风气的改善。

  弘扬传统文明与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来呵护和维系,消弭人们内心的迷茫,从而在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支持弘扬和传承文明道德,使民众在遵循道德规范和弘扬道德方面有正确的判断,进一步推动社会道德建设。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新加坡就立法规定,被救助者如果事后反咬一口,则要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在法国、俄罗斯、英国、荷兰等欧洲国家的刑事法律中,几乎都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行为,救助者也受到“免责”法律条款的保护。

  深圳起草《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让“好心人免责”、诬赖救助者的人受罚,这是值得期待的。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好心人免责”,让“好人能够有好报”,免除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更是对人们善良内心的维护。

  虽然制度设计等保障机制无法超出公序良俗而存在,但在社会变迁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时,公权力秉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匡扶社会道德,从法律、制度等多层面上维护和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与呵护亦是一个硬道理,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更是立法的责任担当。这对于修复社会信任以及巩固我们的社会道德体系建设是有利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