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力左手定则:王义杰:追讨“裸体做官”(方圆法治 2008-7-2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3:58:10

追讨“裸体做官”

本刊记者 王义杰 2008/07/21

   “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一直被党组织怀疑,很寒心。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近日,随着“裸体做官”现象成为时下最热的网络话题之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三年前出逃时留下的这段“经典”语录在网上再起波澜。


    “裸体做官”,这一发明于网络世界的新名词,顾名思义是指那些妻儿都在境外、孤身一人在国内当官的官员。
    周金伙显然深谙此道。三年前在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周金伙留下上述信件,从容出逃,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网友认为,此举不亚于古龙笔下的“盗帅踏月留香”。周金伙模式成了众多贪官“裸体做官”的效仿样本。
    “6月28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显然也是周金伙的追随者之一,庞的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的时候于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正是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对“裸体做官”的热议。
    但实际上,有关庞家钰妻儿移民的上述说法并不准确,虽然在几年前庞家钰担任宝鸡市市长时,他的两个女儿已移民美国,但庞的妻子潘玉芝并没出国,并且于2006年底被中纪委双规。因此,与周金伙不同,庞家钰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裸体官员”,只能算是“半裸”。


裸体做官,网络新名词


    “裸体官员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这和反腐败力度的逐渐加大是成正比的。对于这种留后路的官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在提拔任用的时候应该特别小心,加强监控。” 7月10日,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但裸体官员并非全都是贪官,应该分开来看。”
    林喆把裸体官员群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有些官员子女成绩优异,凭借自己的努力出国。第二,归国的学者官员没有把子女带回国内。第三就是如今网络热议的先把老婆孩子送出去、自己在国内当官、一有风吹草动就伺机而逃的官员。这类贪官并非孤立的个案,已经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群体。
    “4000名外逃贪官,卷走500多亿美元。”早在2003年,商务部公布了这样一组数据。这些外逃贪官绝大多数都是举家出逃,并且大多是把配偶、子女以移民、经商、留学等名义先行送往国外,最后自己再来一个“胜利大逃亡”。而贪官只身出逃却把老婆、孩子留在国内的情况仅是少数。即使贪官不能外逃也是“牺牲我一个,幸福生活一大家”。
    有网友认为,从官员首先也是一名普通公民的角度来讲,让自己的子女到国外接受更好的教育,没有什么不妥,只是作为一名只拿俸禄的官员来说,要承担子女在国外读书、生活的高额费用显然不切实际。
    “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政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对记者说。


监管落实,响鼓还需重锤敲


“其实我国政府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把好国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从2006年8月开始,官员的护照由组织部门来管理,防止官员假借出国考察为名出逃。而且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了相关制度规定。”任建明告诉记者。
    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就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执行出了问题!”任建明说,“关键在于报告后的审查,执行机构不明确,对执行机构的问责缺乏相关规定。”
    时评人郭松民在《坚决拿下“裸体做官”干部》一文中这样阐述:“曾被寄予厚望的‘备案制度’为什么无疾而终?问题在于,与之相关的所有信息都在体制内部封闭运行,这就为官员们相互包庇预留了空间。以‘备案制度’为例,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公众面临着无法打破的信息屏障。‘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
    任建明同意这一观点,他表示:“网友的观点说明了问题所在,我国现有的干部选拔制度造成监督和被监督者之间一团和气的局面,法律制度被虚化,这样不管制度如何设置,最终效力会大打折扣。”
    林喆则指出,一个发现不了问题的制度本身一定存在着严重缺陷,政策制定者本身也在这个制度的约束之中,其在决策、立法时已把自己的利益囊括其中,法律政策一出台首先是对其有利的,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腐败。
    “而且倘若没人去执行、不进行公示、没有人监管,那制度就只是一种摆设。如果制度是‘鼓’,那执行、公示就是‘锤’,响鼓还需重锤敲。” 林喆说。


国际反腐,依靠但不能依赖


    2000年12月,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公约》,同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公约》。
    “《公约》奠定了各国就打击腐败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的多边法律基础,但不能成为跨国反腐败的依赖”。任建明指出,“目前国际反腐败合作还存在很多局限,在政治领域没有、也不可能像在经济领域那样有一个超越国家的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安排。”
    在他看来,发展中国家的腐败问题比发达国家更严重一些,腐败程度不同,发达国家是否会像发展中国家一样对反腐有如此强烈的呼声还有待商榷。腐败本身是一种利益财富的转移,跨国腐败的资金流向主要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言,短期之内的大量腐败资金流入对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所以从源头控制腐败,看好自己的国门,这才是我们首要考虑的。”任建明表示。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根据我国目前的公务人员工薪报酬标准,官员很难负担子女留学国外的费用。任建明建议,对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采取一些激励的方式。比如官员子女出国学习,由政府提供一定津贴,基本解决学费问题。这样官员进行个人事项报告就会由被动变得主动,以利于监督机构严格管理、审查。
    “当然,如果官员家属、子女申请外国国籍,我认为应该严格禁止。出于国家安全、公职人员服务于国家公共利益的一种忠诚的考量应当禁止。”任建明说。
    林喆认为,裸体官员的出现再一次提示我们要尽快完善官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该增加公示的环节。但是出于对官员家属人身安全保障的考虑,公示的范围应该视情况而定。
    “对于裸体官员一般不应委任掌管财权的职位。应加强对官员子女、家属的出国审查,建立专门审查制度,比如太原建立了领导干部子女出国上学费用来源的申报核实制度。另外,最好把官员子女出国费用和官员每年的财产申报情况结合起来考察,追查出国费用的真正来源。” 林喆表示。

http://fy.jcrb.com/shownews.aspx?newsid=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