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父全集无码e2dk:构建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为促进社会和谐尽职尽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05:09:17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祖峰   监狱作为社会有机组成,必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有所作为。我们要以监狱职能为出发点,充分认识监狱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紧密结合监狱实际,找准切入点,通过构建适度和谐改造环境,确保监狱长治久安,大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化解罪犯及有关社会人员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一、立足监狱本职职能,认清监狱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充分发挥监狱威慑作用,实现其特殊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职能,是监狱的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教育改造人的作用,把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力量教育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建设力量,是监狱追求的终极价值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监狱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监狱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监狱必须立足于本职职能,认清监狱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角色地位,把监狱工作自觉融入和谐社会建设,通过促进社会和谐来推进监狱社会价值的实现。  (一)监狱的隔离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基础条件。监狱作为国家机器,是关押罪犯的场所,依法对收押罪犯实施监禁刑,实现罪犯与社会的隔离,净化社会环境,防止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为社会提供了安全稳定的建设发展环境。监狱通过对罪犯的隔离,有效控制社会不安定不确定因素,降低了社会的安全运行成本,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经济活力和发展。监狱通过对罪犯自由的剥夺,向社会表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机器”正在有效运转,使人们不敢犯罪或不至再度危害社会,催化和释放民主法治的力量,增强人们对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形成安定有序的氛围。  (二)监狱的惩罚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基本要件。一方面,监狱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处罚,使被害人和社会其它成员潜意识中诸如报复等非正式社会制裁方面变成罚当其罪的理性诉求,从而感受社会公正和公平感,使犯罪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冲突得到合法有效的规范和化解;另一方面,监狱代表国家权威力量对犯罪所持的最严厉惩罚,也代表社会道德舆论所持的否定态度,这种惩罚和否定对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地起到导向作用,使人们自觉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自己权利,促进整个社会沿着健康的轨道和谐发展。  (三)监狱的监管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安全保障。监狱历来把安全稳定作为监狱工作的前提,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基本目标,更是社会对监狱的基本期待。监狱切实采取监管防范措施,严密防止罪犯脱逃、越狱,就控制了罪犯对社会的再次危害机会和能力;监狱还通过对狱内犯罪的预防、控制和处理,为罪犯服刑改造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并对罪犯人身安全、民警人身安全以及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加以切实保护,罪犯在亲人的期盼中平安回家,在这一点上,看似监狱内部管理,但与社会联系却十分紧密。  (四)监狱的改造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入强大动力。犯罪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病态,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借助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综合改造手段,积极消除罪犯主观犯罪构成,促其再社会化,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出狱后能够与社会其它成员和谐相处,变社会的有害因素为无害乃至有益因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注入新活力。  二、结合监狱工作实际,找准监狱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  社会主义和谐之路必须建立在全国人民认同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基础上,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不断实践。各单位必须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在本土资源上首先实现和谐,共同推进全社会的和谐。监狱工作性质、工作对象等决定了其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在于构建和谐的改造环境。构建监狱和谐的改造环境包括改造者、被改造者内部及相互之间、监狱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把构建和谐改造环境作为切入点,基于以下因素:  (一)监狱性质是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监狱作为国家机器、刑罚执行机关、政法部门,在社会和谐二十八字方针中更加注重与之联系更紧密的方面,就监狱而言,民主法治是前提与保障,公平正义是支柱和基础,安定有序是关键,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会在统筹兼顾下,监狱尤为突出“法治、公平、正义、安定”,只有通过构建和谐的改造环境来总揽才能充分体现和现实上述目标。  (二)监狱矛盾是关键性因素。监狱的主要矛盾依然是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和应对国内处各种挑战的矛盾凸显期,各种思想相互交融渗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反改造已经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全国来看,脱逃、劫持人质、杀害监狱民警、重特大狱内案件等时有发生,虽然监狱处置及时有力,未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从中可以看出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一刻也没有停息。对反改造行为除严厉打击外,需重视改造环境的营造,重视给予人文关怀。同时,伴随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罪犯维权意识更加强烈,个别罪犯对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认识严重偏向,这对监狱以往简单、粗放管理方式和单一惩罚模式提出了挑战。另外,我们也要反思监狱民警队伍综合素质问题,作为改造者应当具有比被改造者更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提高改造能力上多些思考。  (三)监狱工作对象是直接性因素。监狱是改造人的场所,说到底就是做特殊人群的工作的。监狱影响社会和谐的最直接因素就是罪犯的行为及其刑释后的行为,人的和谐是关键和本质。80年代后我国监狱在押罪犯构成出现罪犯半数以上年龄低、文化低的特点。近年,罪犯结构日益复杂,暴力型犯罪、二进宫以上罪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类犯罪、涉毒罪犯、涉黑罪犯数量呈上升趋势。传统单向“灌溉式”改造很难起效,必须双向“滴灌式”改造,使罪犯真正具有改造的积极性、生动性。  (四)社会要求是重要性因素。对罪犯的改造牵涉到千家万户,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目前社会对监狱工作和监狱形象的评价可以初步得到监狱社会认同度并不高的结论。世界是联系的,看似对罪犯个人的改造,实际上与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监狱罪犯通过亲属及周边人群不断传递着其改造的好的和坏的信息,但往往坏事传千里,和谐社会建设对监狱改造成果要求越来越高。要实现改造成果的高度认同,不但要把罪犯塑造成遵守监狱管理制度“监狱人”,还要将其朔造成适应时代发展的“社会人”,树立罪犯刑释后就业谋生的信心和能力,使其尽快融入到社会新环境中,以此降低重新犯罪率,防止产生新的破坏因素。  三、面向和谐社会建设,着力构建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  (一)着力于更新思想观念。一是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监狱工作实践,使监狱工作始终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前进。二是要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重大问题,真正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去执法,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教育改造罪犯,着眼于监狱稳定、社会和谐目标履行职责。三是要树立服务意识。管理就是服务,公务员、执法者也是服务员。监狱的执法过程,既是对罪犯依法实施强制的过程,又是为罪犯依法提供服务的过程,重强制、轻服务是普遍现象。要在强化强制的同时,把服务意识贯彻监狱工作中,筑牢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自律、廉洁从政,在群众中赢得信任、树立执法权威。  (二)着力于协调惩罚与改造。一是惩罚是刑罚固有属性。监狱不具有惩罚性质就不称其为监狱,没有惩罚的刑罚执行当然就失去意义。古今中外,一切监狱共同具有惩罚职能。监狱通过严格的监管、警戒等措施,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罪犯行使某些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尊严,规范解决施害和被害双方的纠纷,儆戒社会不稳定分子,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惩罚这一基础性要件来谈和谐、人权。但是惩罚又是法定的,不能超越规定的边界,否则就会造滥用刑罚,危害社会安定和谐。二是改造是监狱工作宗旨。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或某些权利是有期限的,刑满释放是绝大多数罪犯的最终道路,是否再次危害社会成为重要课题。监狱要侧重于对罪犯的改造,通过系统的教育,使罪犯认罪服法,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成为对社会有益的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我们在改造上投入人力、物力还相当有限,近20%的二进宫罪犯就是例子。三是根据监狱发展的阶段性协调惩罚和改造。我国监狱大致经历了防、控、管、教四个阶段,当前基本进入从管到教转移的过渡时期,监狱工作定位为安全稳定是前提,教育改造质量是中心。监狱不管进入到什么发展阶段都要将安全稳定作为前提,防脱逃、防案件、防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常抓不懈,一刻也不容疏忽。同时,要在教育改造上拓展视野、多出新招、多出成果。绝不能局限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在“改造好”上无招术、无建树,这对于西部地区监狱尤其值得加快进程。  (三)着力于推进罪犯社会化。一是社会人是监狱发展目标。监狱罪犯服刑一定时间后,生活、劳动、学习等均适应了监狱,思想和行为模式固化,习惯于做“监狱人”,一旦迈出监狱大门,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极弱。有的故意脱逃寻求加刑;有的被社会拒之于门外,产生仇恨报复心理,重新破坏社会秩序;有的就业无门、生活无路、家庭无靠,只能破罐子破摔。监狱发挥隔离功能是指人身的隔离,而并非完全封闭,成为信息“孤岛”。监狱要要致力于把罪犯培养成认同社会、适应社会、贡献社会的“社会人”,罪犯刑释后成为正常社会人那样工作生活。二是建设五个中心一个基金。建立服刑指导中心,为罪犯服刑提供全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指导,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建立心理矫治中心,提供罪犯心理交流、诉愿、发泄的渠道和心理疾病的治疗;建立知识技术技能培训中心,培养罪犯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专门技能,掌握就业谋生的手段;建立出监教育中心,对余刑较短的罪犯以相对开放的形式进行出监教育,了解社会形势、政策,调整心理,为回归社会做准备;建立就业服务中心,对即将刑释的罪犯根据其自身状况和要求,联结内外信息,增加就业机会和缩短就业周期;建立忏悔扶助基金,在罪犯劳动中提取部分费用以及接受社会捐助,基金主要用于帮助极其困难的受害者家庭以及罪犯家庭,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三是借助社会力量促进罪犯社会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利用社会力量帮助教育。发动罪犯家属、罪犯原所在单位、社会自愿者和全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如结成帮教对子、签订帮教协议、帮助教训技术技能,我市未管所开展“爱心妈妈”活动、重庆市监狱开展服刑人员就业招聘会等都是很好的做法。另一方面利用社会力量帮助回归社会。罪犯重新犯罪往往取决于社会接纳程度,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等要承担起刑释罪犯的安置工作,尽量让刑释罪犯生活有着落、未来有希望,使其进一步感恩于社会,在思想和行动上回报社会。  (四)着力于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并重。对行政机关,法无规定皆禁止;对公民,法无禁止皆可行。监狱要注重罪犯权利保障和义务承担的平衡。一方面保障罪犯权利。这方面往往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根据《监狱法》、司法部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对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罪犯权利,提供可操作性制度办法。另一方面督促罪犯履行义务。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司法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在狱内活动的行为准则,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从事劳动,所有罪犯必须接受教育改造。任何逃避劳动、反抗改造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罪犯义务基本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监狱要依法执行,绝不能循私枉法,畸轻畸重处罚。   (五)着力于营造公平公正环境。一是公平制度环境。凡是与罪犯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都要照顾到方方面面,要有客观公平的标准尺度。比如在记分考核上,既要考核到分工的差异,又要考虑到个体差异;在行政处罚上,类似行为处以类似惩罚;在记功、表扬、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减刑等方面都要做到标准的一致性。制度环境的营造必须强调两点,实体规范要统一尺度;程序规范要统一标准。二是公正执法环境。执法具有政策性、严肃性,经济生活中的等价交换、互利互惠原则绝不能进入执法领域。监狱机关必须严格、科学、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执法权限,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一系列执法事务。公正执法要以程序公正为要件,凡程序不公必须导致实体不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只有在公正的执法环境中才可能安心改造,积极改造。三是公道监督环境。凡是未禁止的领域均可实施监督,凡是易滋生腐败的权力、环节都要加强监督,凡是重点部位、重点部门、重点事项都要重点监督。要赋予监督部门相应的权限,加强查处力度,形成风清气顺的工作氛围。  (六)着力于加强队伍建设。监狱民警是构建和谐改造环境的主体,监狱民警队伍素质决定着构建和谐改造环境的进程和效果。监狱要贯彻落实司法部《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不断提高监狱民警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为监狱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实行分类管理。改革现行的监狱警察单一的军事化管理体制,实行分类化、职业化、专业化序列管理,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看守型、教育型、行政管理型,各履其职,各负其责。要大力提高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医学等专业人员比例,尤其是要加大心理学专业人员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努力形成合理的监狱民警专业、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进出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激发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实绩量化考评和激励机制,建立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警察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执法规范化的警备督查工作机制。三是要加强教育培训。继续扎实开展岗位练兵,努力建设“终身学习”型机关。加强和完善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和基本素质教育,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专业性交流学习。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建设廉洁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