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打胎药多久会有反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监狱执法理念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51:2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监狱执法理念的思考【转载】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必须确立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的更具科学、人性、全面的监狱执法理念,并以此为指导,加强监狱法制、队伍建设,加快监狱改革进程,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提高刑罚执行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下面,笔者就监狱机关如何适应构建社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并以此为指导,树立监狱正确的执法理念,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一、监狱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负有重要职责
(一)监狱安全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管,使之不能继续在社会上为非作歹,因而是社会的一道特殊的防火墙,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起着直接的保护作用。保持监狱安全稳定,无论是从监狱自身发展的角度,或是从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角度,都是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的一项基础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公正司法。监狱执法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过程的最终效果,影响着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因此,严格执行刑罚,是监狱工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三)坚持文明管理和重视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监狱管理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善的重要窗口。我国监狱历来重视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人群,在体验监狱文明管理的过程中逐渐消减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其亲友和社会公众也会从中感受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体会到全社会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这对排除消极抵触情绪、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独特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形势下监狱正确的执法理念应包含的科学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它具有客观基础,是由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和超验的东西;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止和永恒不变的。监狱的执法理念是监狱工作者或者监狱警察应具备的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它也是具体的、发展的,具体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就是要以《监狱法》为依据,适应监狱体制改革需要,体现惩罚与改造人的宗旨,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体现监狱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建设的原则,努力提高监管改造质量,为确保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努力和贡献。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的监狱执法理念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必须体现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宗旨
《监狱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笔者认为,监狱执法理念应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要求,准确体现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宗旨。近几年来,理论界、新闻媒体要求监狱人性化管理的多了,对监狱惩罚与改造职能要求得少了。长此以往,就会削弱监狱的主要职能。因为对罪犯实施惩罚的职能既是监狱人民警察行刑的法律依据,又是行刑的必要手段。罪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是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正义的判决。惩罚罪犯正是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性、正义性,同时惩罚是改造罪犯的强制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惩罚和改造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它们各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离开了惩罚就不能稳定监狱的正常秩序,改造就无法进行;离开了改造,单纯的惩罚就失去了惩罚固有的意义。惩罚是改造的前提和保证。惩罚从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的角度来看它是目的;从保证改造任务实施来看,它又是手段。由此可见,惩罚的职能对于罪犯不仅是正义的,而且是必须的。没有惩罚的改造工作是不可想象的。
(二)必须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
监狱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正确执行刑罚,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必须确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执法公正、高效的形象,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了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防范了重特大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是充分发挥了监狱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积极功能。同时,在处理执法事务、实施各项管理制度中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例如要充分保证罪犯家属探视、代替罪犯申诉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在接待罪犯亲属来狱接见等事务中既要严格执法,更要热情服务,把人民群众的接受和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树立监狱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必须体现监狱“三化”建设的原则
加强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建设,是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司法部今后一个时期对全国监狱工作提出的目标任务。笔者认为:法制化是对监狱工作的基本要求,处于监狱“三化”建设的首位,是监狱工作的灵魂;科学化是监狱工作的未来方向,是监狱工作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基础,是监狱工作的内在要求;社会化是监狱工作的内在属性,是监狱工作适应现代社会,走向开放、融合、实现监狱行刑与改造工作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基本趋势,是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补充。三者是统一的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的监狱执法理念,必须充分体现“三化”建设的要求,法制完备、科学施教、资源整合,拓宽思路,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监狱改造质量。
(四)必须充分体现保护罪犯人权的要求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也是“惩罚与改造”罪犯最直观、最权威和最显著的特殊载体。高墙电网的封闭性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从安全防范等监管技术上讲,一定的封闭性是完全必要的,但技术和空间意义上的隔绝或封闭不能构成对罪犯基本权利予以“封闭”的理由。罪犯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严格的限制,但罪犯对作为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的正当诉求应当是敞开的,这种无形的权利显然也是有形的高墙电网无法“绝缘”或限制的。因此,监狱警察在管理罪犯的过程中,必须树立保障罪犯人权的执法理念,保证罪犯未被法律剥夺的其他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实现。
总之,笔者认为,科学的监狱执法理念应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体现《监狱法》的立法原则,法治的、为民的、科学的、公正的,只要这样,才能够促进监狱工作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影响构建正确的监狱执法理念的主要因素
勿庸讳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监狱自身及干警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监狱干警在执法理念的树立上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下面主要从监狱执法工作实践谈谈影响监狱执法理念正确树立的主要因素:
(一)片面以安全主导监狱执法
近几年来,“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不发生罪犯脱逃、行凶、自杀”已成为监狱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笔者认为,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无可厚非,但也引发了监狱在把握和处理监狱安全与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方面的偏差。监狱把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并作为否定指标,而对本身弹性就较大的改造质量轻视甚至忽视。到了监区、分监区等基层的执法单位就变成了“不出事就是功”。基层干警热衷于“看住人”就行,造成“惩罚和改造罪犯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法律规定在执法实践中落实不力。
(二)以经济利益主导监狱执法
长期以来,监狱贷款办企业甚至办监狱,获得利润以弥补监狱改造经费的不足甚至用于为警察发工资已成不争的事实,导致监狱干警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发展上,放在企业如何应对市场竞争上,严重影响了监狱的正常工作和科学执法。令人欣慰的是监狱体制改革已把目标定位在“全额保障”,不久的将来监狱将不再为经费不足而发愁。但是需注意的是在经费保障到位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监狱职能的单一化,如何规范监狱企业工作,特别是规范目前监狱都在竞相上马的加工创收工作,不出现让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不出现监狱干警把主要精力放在为“自己”挣奖金的“怪圈”上来,应成为监狱决策部门重视的一个问题。
(三)监狱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对构建正确的执法理念产生的影响
新中国监狱的法制建设进程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取得了显著的进步。1994年底《监狱法》的颁布以及《刑法》、《刑诉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有关的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和实施,标示着我国监狱依法治监、从严治警、规范执法、维护执法的公正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由于《监狱法》某些方面不够完善,与《监狱法》相配套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未能出台,致使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涉及到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一些执法环节如保外就医、罪犯离监探亲、处遇等等,无法可依。目前还是依靠制度或惯例进行操作。从实践看,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也还没有配套,不少地区和单位出台了大量未经严格审定的规章和制度,有的越权立规,有的擅自制定土政策、土规定,严重影响了全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统一性。现在,一线警察在日常管理中大多还是经验型、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监狱之间、监区之间警察在执法、管理、教育的程序和要求上还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这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

(四)监狱警察素质不高对构建正确的执法理念产生的影响
从监狱工作性质上讲,监狱警察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但是从目前监狱干警的学历成份看,真正法学专业科班出身的人数少,“半路出家”的多,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学习,对法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的学习、掌握和运用,就会产生一定的差距。至于罪犯在服刑改造中遇到的民事方面的一些法律,如婚姻、继承、民商等方面的法律,监狱警察所知的就更少了。作为一个执法部门的警察,对相关的法律不熟悉,就很难保证做到公正执法。同时,随着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向司法行刑领域的渗透,警察公正执法的法制素质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如市场经济的等价性原则,使个别警察在刑罚执行中见利忘义、贪赃枉法、以金赎刑;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原则使一些警察滋生“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倾向,只求索取,不讲奉献,等等,对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强化正确的执法理念对策分析
目前,监狱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监狱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如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树立干警科学正确的执法理念,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笔者有如下思考。
(一)加快推进监狱体制改革,促进监狱职能纯化
目前,试点省份正在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积极推进,但是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譬如全额保障(即监狱所需的各项经费支出按规定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全额保障)的标准,监狱大量企业工人的安置,监企分开后监狱与企业的关系等等。许多省份在体制改革中感到步履维艰,部分监狱工作者甚至怀疑体制改革能否推行下去。对此,笔者认为,对监狱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和落实,只有完成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解决了目前监狱监企社“三位一体”的运行模式,才能进一步纯化监狱职能,纯化警察职能,减轻警察压力,确保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搞好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只有对监狱企业从体制到运行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将高度集中的监管改造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建立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运行机制、监狱刑罚执行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两套运行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的不稳定性对监管改造的负面影响。监狱人民警察从而能从“多面手”向专业化转变,切实按照《监狱法》的要求依法治监,推进监狱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建立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构筑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体系
当前,亟需对《监狱法》做出修订和完善,并以《监狱法》为轴心制定《罪犯减刑、假释法》,这是确保罪犯合法权益得以保证的重要法律。制订《监狱法实施细则》,对《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落实与保障做出具体的规定。司法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工作需要,制定《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条例》、《监狱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刑事赔偿办法》、《罪犯权利保障办法》等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办理程序制定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对罪犯的行政奖惩、离监探亲、分级处遇、罪犯计分考核、职务犯的选用等行政管理行为,也要分别制定相关规定,以制度的形式对条件程序以及操作行为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狱法律法规体系,才能确保监狱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大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素质建设
要把正确的执法理念落实到罪犯教育管理之中去,关键在人,在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素质。目前,监狱人民警察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专业技能、工作方法上与监狱体制改革的要求,与押犯呈现的新特点相比,还有较多不适应不到位的地方,“资格本位”、“经验管教”的现象在监狱随处可见,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要严把“入口”关,对新录用的监狱人民警察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确保有相当数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监狱人民警察岗位;另一方面抓好在职人民警察的培训工作。要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思想教育,使每名监狱警察牢记自己的执法者身份,耐得住监狱工作枯燥乏味的寂寞,经得起监狱工作危险艰辛的考验。要大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综合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狱干警“化腐朽为神奇”的本领,采取多种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将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才,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建立完善的监狱执法监督体系
加强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惩治执法领域的腐败,是保证监狱警察公正执法的强有力措施,也是推进正确科学的执法理念得以落实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加强警察执法执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执法责任机制建设,教育警察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管理,不断端正执法思想,及时纠正执法执纪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要进一步实施和完善“狱务公开”制度,将涉及罪犯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罪犯亲属应知晓的内容向罪犯、罪犯亲属及社会公开,把刑罚执行置于有效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要加强对警察的考核与监督。对警察的执法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警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警察执法评议制度,每年定期对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评议情况纳入警察年度考核,并及时兑现奖惩。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现象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总之,笔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把握监狱执法理念的科学内涵,克服影响监狱正确执法理念的各种因素,确保正确的执法理念在监狱工作中得到贯彻,对提高监狱工作质量,对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鲁加论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
3、马利勇:《浅谈建立健全监狱投资保障体制》,载《监狱投资与建设》2004年第4期。
4、张发昌:《关于监狱改造工作科学化的若干思考》载《监狱理论研究》2004年第2期。
5、《司法部部长谈监狱体制改革:让监狱告别营利》,载《中国青年报》(20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