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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5:16:08

利用电话购物实施诈骗案件的实证分析

刘  霞*  刘晓刚**  杨文***

内容摘要:利用电话购物进行诈骗活动已日益成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此类案件涉案被害人数众多,隐蔽性较强,牵涉到信息保护、物流公司管理、消费者教育、工商税务执法监督、房屋租赁管理、职业介绍等领域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广大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社会主义诚信建设,充分暴露出我国社会转型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本文拟对我院办理的五起利用电话购物实施诈骗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力求探寻打击与预防此类案件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电话购物  诈骗  社会监管问题  对策建议

一、电话购物诈骗案件的基本情况

电话购物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与诈骗对象联系,用事先编造好的各种“话术”骗得消费者信任,然后通过物流公司、邮政局或者派人冒充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将假冒伪劣产品出售给被害人,而被害人根据邮政服务相关规定或物流人员的要求,只能先付款后验货,且发现质量问题退款只能与卖方联系,而犯罪嫌疑人在交易完成后又以各种方式推诿、隐匿,最终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2009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处共受理5起通过电话购物实施诈骗案件,涉案人数39人,被害人多达近400人,遍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同期,北京市检察系统其他区县院也受理了数起此类电话购物诈骗案。

二、电话购物诈骗案的主要特点

(一)组织严密,各团伙成员间分工明确

电话购物诈骗团伙一般由三类人员组成,分别是公司老板、公司主管以及具体工作人员,也称话务员。整个犯罪过程中,团伙成员各司其职,形成一套协作模式,共同完成诈骗活动:公司老板负责整个诈骗过程的策划和赃款分配、信息收集、招聘和培训话务员、发货和公司运作等;公司主管负责员工管理、公司财务、核单、话务员的管理等工作;话务员则负责具体实施诈骗行为,拨打被害人电话并以事先编造的“话术”骗得被害人信任并推销产品,再将消费者电话地址及欲购物品告诉公司主管,经核实后由公司老板购进假冒伪劣产品,并通过物流公司、邮政局或者派人冒充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将假冒伪劣产品寄送被害人并代收货款,而根据邮政服务相关规定或物流人员要求,被害人只能先付款后验货,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款也只能与卖方联系,及至被害人再拨打客服电话,主管或老板负责接听时称货发错了、给调货、将货寄回重寄等理由推诿搪塞,直至拒接电话或不了了之。

(二)电话诈骗作案成本低、犯罪扩张速度快

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仅需要租赁一处房屋、申请一部电话后即可开展诈骗活动。其诈骗所使用的商品多系假冒伪劣产品,成本低廉。由于作案成本低,一些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干一段时间后便离开原公司,自己单干。如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自2008年10月至年底间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处干培训师工作,看到朱某某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卖假手表、假手机很赚钱,便于2009年2月26日在昌平成立一个无名公司,自己成为老板,招聘话务员通过电话销售假手表和假手机。

(三)涉案人员文化水平低,均为外来务工人员

我院批捕的18人中,大多数年龄在25岁以下10人(含1名未成年人),均为外来人口,多来自周边省份,仅来自河北省的就多达10人。近七成人员学历在初中以下,多对所从事的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以致走上犯罪道路。作为诈骗团伙重要组成部分的话务员,本身既是施骗者也是受害者,往往都年纪不大、阅历较浅,虽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在骗人,但认为自己只是打工,并未想骗人,都是老板让自己做的,而忽视了自己被他人利用而参与犯罪的事实。

(四)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涉及面广,但报案比例低

据统计,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多达近400人,但案发后事主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仅占一小部分,给打击犯罪造成一定困难。许多事主虽发觉被骗,但有的考虑到自己所花的钱本身不可能真正买到话务员在电话中吹嘘的产品,便自认倒霉;有的知道被骗,但因被骗数额不大,嫌麻烦不愿报警;还有的因感觉被骗丢人,不愿被他人知道而忍气吞声,等等,事主因各种心理而不报案,都影响了对这些案件的最终处理,对有力打击此类犯罪造成障碍。

(五)电话诈骗案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监管不力

电话诈骗犯罪涉及劳务用工、信息安全、物流管理、电信服务、房屋租赁以及工商税务执法检查各个环节,通过以上分析,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有效的监督,电话诈骗犯罪就不会得逞,而现实中电话诈骗案频频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国现阶段监督管理工作的问题。

三、电话诈骗案所暴露出来的社会监管问题

(一)公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亟待完善

银行、保险、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电信运营商等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应当在其特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应严格保守秘密。但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轻易打包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说明我国现阶段对信息安全工作的保护程度还不够。 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

(二)网络、电话等电信产品的管理需加强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生活,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便利条件,加强监管,规范电信运营秩序,刻不容缓。电信部门推出新的通讯业务,往往先被犯罪分子利用。像最近推出的“VOIP”(语音网络电话),只能接听不能回拨,显示出的号码也不同于现在的固定电话或手机的格式。像这样的电话,受害者连报案都不知道如何报。还有新近推出的“一号通”业务,一个“一号通”号码可以同时捆绑5个其他电话或手机号码。这种“一号通”业务的转接功能,让警方很难弄清楚犯罪分子真实的作案地点,犯罪分子可以购买北京的‘一号通’号码,然后转接到其他地方的手机或电话上,受害者手机显示的是北京的号码,而犯罪分子实际可能在北京以外的任何地方。[①]

(三)邮政、物流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问题突出

货物运输、文件邮寄等是运输行业的传统业务,运输企业仅仅起一个传递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流企业为提高竞争力,增加了许多新的服务内容,代收货款便是其中的一项服务。代收货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保证交易安全,又可提高工作效率,最初是为了解决远距离交易双方的相互不信任,通过物流企业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目的而产生的。但是由于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骗得了事主的信任,使得被害人接受物流企业先交钱后验货,有问题与发货人联系的不平等条款。据犯罪嫌疑人交待,许多物流企业对于这些代收货款的伪劣商品是心知肚明的。物流运输企业有责任对违禁物品拒绝运输,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对于传统业务模式的突破须以遵守法律,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此外,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携款潜逃的,也有的像本案中这样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希望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加强管理,也希望行业协会能加强自律,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本案中牵涉到用以诈骗的工具,化妆品、手表、手机等物,均直接采购自北京的商品批发市场,购买如此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并不需要特殊的渠道,直接反映出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的泛滥程度。假冒伪劣商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威胁;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会极大地损害名优企业声誉;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同时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也使国家形象严重受损。[②]

(五)职业介绍、房屋租赁等社会中介组织应规范服务内容,非法用工现象必须得到控制,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一年多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一直存在。有的从保障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速度出发,有的从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出发,有的从中小企业不堪重负的现实出发,纷纷对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现阶段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力度不够,以致像电话诈骗这样以犯罪为目的的企业、甚至无任何手续的个人都可通过网络、中介轻易招聘到工作人员,壮大其犯罪队伍,危害社会。同样,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家庭有多套住房,为经济目的对出租房屋的用途不管不问,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违法犯罪活动。对此负有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针对电话诈骗类案件的建议及对策

(一)尽快制定专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现阶段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个人信息加以法律保护。二是通过信息控制人的单方承诺或特定行业的自律规范的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质的保护。[③]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公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要求成员“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但就法律的可操作性而言,大部分条款通常仅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由、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则未涉及,并且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后果;正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这种现状,导致了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频频被泄露。面临这样的状况,除了由每一个人自己加强自我保护、倡导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机制的建构之外,越来越多的人们希望我国能够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

(二)对电信服务、邮政运输服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有效的监督管理、引导和行业自律

电信服务是一项特殊的服务,事关公共利益,我国对电信服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电信运营企业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电信部门必须在经营利益和社会责任做出明确选择,对提供的服务首先必须要具有控制能力,以防其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电信部门应以公众安全为上,以社会利益为上,同时电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④]

(三)行政执法部门应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建立健康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

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监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在调查取证、鉴定、冻结银行帐号、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均要大力协同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打假执法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绝不允许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决不能手软。[⑤]

(四)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遏制犯罪

制假售假是市场经济的必要产物,其猖獗程度与经济发展程度呈逆相关。助长假冒伪劣的因素显而易见:经济快速发展,政府监管不力,消费者一味追求低价等。[⑥]本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也属于上述情况,购买电话购物产品的消费者可分为三类:一是知假买假,二是信以为真,三是虽持怀疑态度,但心存侥幸心理。正是被害人的上述弱点,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成长、牟利的空间,助长了犯罪的发生。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此类案件的发、破案情况及时通报宣传,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类犯罪的警惕;文化宣传部门也应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莫贪小便宜上大当,发现上当应及时报案,不要因价值小而自认倒霉,以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



* 北京市昌平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 北京市昌平检察院办公室,法学学士。

[①] 陈俊鸿:《虚假信息诈骗犯罪频发的原因及治理对策--以福建省安溪县相关案件为视角》,《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福建法学》,2007年第1期。

[②] 李祖华:《2008年申论热点: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危害及对策》,中国教育在线,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5月

[③] 单飞:《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之现状》,法律教育网,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5月。

[④] 《打击短信诈骗,电信部门责无旁贷》,载于比特网(通信),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5月

[⑤] 同上

[⑥] 高航:《借鉴国际经验,多管齐下打假治劣》,载于《中国质量万里行》,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