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班子汇报材料: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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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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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所谓著作权的管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指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二是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的司法调处管理,三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下一节分析,本节主要是讲著作权行政方面的管理。

  我国管理著作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省级)政府的版权局或版权处,又称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也就是上述管理机关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著作权的执行所作的行政指导与管理工作以及纠纷的调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其管理行为主要通过制定方针、政策进行管理;第二级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它们管辖范围主要是本区范围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各级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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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制定实施办法;检查、督促各部门实施著作权法的情况;总结著作权法实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法规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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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有关的政策。例如,受立法机关的委托,负责起草制定著作权法;受国务院委托,制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涉及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行政性法规;制定起草以国家版权局自己的名义颁发的行政条例、规章、实施办法等,如关于作品使用稿酬方面的《著作权使用费支付办法》及《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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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对于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版权侵权案件、涉外侵权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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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著作权管理的有关机构,即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它们的工作。这说明一切管理著作权的机构都由国家版权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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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著作权的涉外管理工作。主要是处理有关外国人著作权方面的保护事宜,参加著作权的国际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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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例如管理那些作品的著作权人死亡而无人继承,或接受著作权人的赠与而由国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由版权局行使的有关事宜以及管理民间文学作品和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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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主要是指导制定地方性著作权行政法规,批复地方性行政部门的请示、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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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如制定、颁发有关著作权贸易的规定、办法,审批有关著作权贸易的规定、办法,审批有关著作权贸易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建立,监督指导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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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强制许可证。这里分为对外国人作品使用的强制许可证和对中国人作品使用的强制使用许可证。对作品强制使用的许可证由国家版权局颁发,对于外国人作品强制许可问题,按《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通行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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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纠纷的行政仲裁和行政处罚。这将在"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中"讲述。

  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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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著作权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著作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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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本地区著作权法的实施工作。如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使用费的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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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国家版权局的指导,负责执行国家版权局关于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协助同级著作权管理机构跨地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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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贸易工作,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贸易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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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1、法律依据和含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了"

  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经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授权,由一定组织代理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全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才出现的。本来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法律理应鼓励当事人以各种方式积极行使,并诉请排除一切非法侵权行为。但是,随着近现代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发达,作品在前所未有的范围里、以前所未有的频率被社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人以一己之力,再也不可能对其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了解作品被使用情况、进行使用许可、获取报酬等等。在这种背景下,成立一种专门机构,代表众多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就显得非常迫切。

  首先,它能保证著作权人实现其权利。尤其是著作权财产权,有了专门机构代表权利人作品使用的谈判、签约、收取使用费以及侵权诉讼等等,使得著作权人权利能够实现。

  其次,它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作品人之间建立了一个制度化的处理利益关系的渠道,从而减少作品利用的纠纷,协调了著作权人和使用作品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

  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出现在19世纪中期欧洲大陆的法国。此后,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演奏权协会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是民间机构或者官方、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我国现在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属于半官方的性质。从发展趋势上看,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监督和政府干预程度正在加强。

  无论性质上有何差别,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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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授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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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分配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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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侵权行为,代表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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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本国权利人的域外利益;等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源于权利意识浓厚的欧洲,说明它与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息息相关。我国目前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尚无专门的立法,但是《著作权法》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制度。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必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