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好班子建设:第二十四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3 1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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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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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概述

 


  一、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1、计算机程序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始于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得到修订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作了如下定义:"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含的种类很多,按其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1)源程序。源程序是使用计算机高级语言(ALGOLCOBOLFORTRANBASIC 等)编写的程序,这种语言要通过汇编过程处理成机器语言。源程序是编制计算机软件的最初步骤,它如同从事发明创造、创作作品一样,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是一种艰苦的智力劳动。

  (2)目标程序。目标程序是使用机器语言编制而成的一系列数字或符号直接用于计算机,目标程序是源程序的另一种形式,二者的功能与作用是相同的。

  2、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文档的定义是:"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文档是为程序的应用而提供的服务性文件,它能够被非软件设计专业人员所使用,其中包含有许多软件设计人的技术秘密(Know-how),具有很高的经济、技术价值。

  二、软件的保护形式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软件保护立法,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示范条例。由于软件的特殊性质,使得各国对软件的法律保护形式也具有多样性。有采用商业秘密法、合同法、版权法、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也有采用专门立法来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但在实践中,许多软件与硬件结合已取得了专利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还可以将软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此外,采用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也能够达到部分保护软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