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两学一做活动:转:民权县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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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1-9-7 17:46:16   

民权县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加大对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人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和住建、国土、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城区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行为或参与、支持其直系亲属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的,对违法违规建设必须拆除,对有关责任人一律先予停职停岗,一经查实,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实施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四)协助他人实施非法建设的;

    (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

    (八)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未自行拆除的;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及其他土地进行的违法建设。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应从重从快处理。

第五条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组织部门将根据情况给予停职停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住建、国土、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违法建设项目审查不严,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二)为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人提供资助、庇护、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或直接参与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占地违规建设情况的;

    (五)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六)未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七)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各乡镇在制止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县委、县政府关于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有关政策和决定执行不力,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现象严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三)纵容、放任单位、个人进行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

    (四)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对有组织的、群体性或大规模违法建设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村(居)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居)委党支部书记及主任的责任,违反党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同时,由乡镇召开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强迫、唆使、煽动群众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的;

    (三)严重影响规划,在规划区域内进行违规建设行为的;

    (四)擅自出租土地进行违规建设的;

    (五)出现有组织的、群体性的、大规模违法占地违规建设

的;

    (六)组织、参与或者直接进行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

    (七)因违规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二)为违规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对本单位有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四)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六)拒不履行规划、土地、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全县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不能按要求做好其亲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说服劝导工作的;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或者唆使他人妨碍、抗拒执法的;

    (三)非法买卖土地并进行商业开发牟利的;

    (四)无理纠缠,逾期不拆除,或者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无理取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配合工作、主动纠正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主动拆除的;

    (二)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节。

    第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不得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预备党员的,一律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后备干部的,一律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监管不力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予以诫勉谈话,单位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其中存在多起违法建筑案例的,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引咎辞职。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监察和国土、住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调查,依法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十五条住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案件,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的,在对该违法占地、违规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送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有关证据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党政纪处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民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民权县委组织部、民权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