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力量与美俄差距:造假上市不能止于行政处罚(经济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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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上市不能止于行政处罚(经济时评)

昊 月

《 人民日报 》( 2011年12月01日   10 版)

  证监会对胜景山河造假上市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罚,撤销了两名保荐人的资格。然而,仅仅证监会施以行政处罚,这样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A股跌跌不休惨淡经营的局面,与上市公司各种不规范行为息息相关。公信力就是资本市场的命根子,其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但令人遗憾的是,部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利益的诱导下,对公司的造假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替公司“包装”业绩,进一步严重影响了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公信力。

  因此,对中介机构失职人员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是关系到资本市场生死存亡的大事。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不严不为治,柔性执法就是纵容犯罪。面对部分责任人的失职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理应依法进一步处罚,强化对其执业的限制。同时,对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责任人,司法机关也理应对其介入调查,依法惩处,绝对不能让造假上市这样的恶劣行为止步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