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抛出去的炮弹:发挥社会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1:57:37


  □ 周开让

  前不久,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就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提出明确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开班式上强调,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要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也需要吸收社会力量的参与。本文试就新形势下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力量的作用

  (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反腐倡廉是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当前,社会建设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力量发育不健全,成为引起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社会管理方面看,由于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城乡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兴行业大量涌现,大多数城镇从业人员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传统的“单位制”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而社区、社会组织发育薄弱,不能有效承接管理职能,社会管理方面还有着不少缺陷和漏洞,加上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竞争日趋激烈,容易诱发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从公共服务方面看,由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绝大多数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总量和质量均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特别是教育、医疗等领域供求差距较大,成为腐败分子权力寻租的热点领域。从社会力量自身发展方面看,政社不分、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社会组织沦为权力腐败的“中介”,等等。新形势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以此消除和减少社会领域一些易于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二)社会力量是参与反腐败等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主体

  近代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表明,市场在高效配置资源上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仅仅依靠市场不行,市场本身无法克服和解决两极分化、市场秩序的维护、公平平等竞争的制度供给等方面的缺陷,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但也会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的过度或无效干预,会导致政府机构日益臃肿庞大、效率低下、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腐败等。为解决这些问题,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掀起了“重塑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形成了治理和善治(good governance)理论,其中一个核心观点就是主张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除了政府以外,其它社会组织、志愿性组织、中介机构、第三部门等都可以加入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来,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和良性的互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改变政府包揽过多的局面,我国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市场机制与社会组织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和发挥,政府职能得到了进一步转变。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这一要求在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有着明确的体现,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