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桀骜不驯相反的词语: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11:34

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民盟绍兴市委会  杨健

 

在中国,民主监督既是一种历史产物,也是一种符合现实需要的制度安排。从人民政协诞生之日起,民主监督就成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一项重要职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主监督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民主监督的实践形式有所丰富,民主监督在中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民主党派的几项主要职能中,民主监督始终是个短腿和软肋,与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加强对民主党派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十分重要,它有助于从总体上推进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为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得到稳步推进(以绍兴为例)

民主党派各级组织能否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既体现了中共各级党委落实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程度和水平,也反映了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履行职能的程度和水平。中共中央05(5)号文件颁布以来,中共绍兴市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方面,环境更为宽松,范围更为广泛,作用更为显著,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进步。

1、民主监督的范围有所扩大。

89(14)号文件规定要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这四类特约人员当时被称为“四大员”,以后又增加了陪审员,扩展到“五大员”。中共绍兴市委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及时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五大员”,同时,顺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结合绍兴当地实际,稳妥有序地扩大特约人员聘任范围。2000年,市纠风办聘请行风监督员,2001年,市人民检察院聘请人民监督员,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本部门的行风建设,纷纷聘任部门行风监督员,其中也吸纳了不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了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2002年,新增市技监局、市环保局特约监督员,2003年,新增市药监局特约监督员,2004年,市政府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增加聘请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综合执法等方面的特约人员,对设立监察室的政府部门,规定可邀请本部门、本系统适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兼职检察员,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民主监督的范围。05(5)号文件颁布以后,中共绍兴市委又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对民主监督的内容、方法、制度、程序等作了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民主监督的范围延伸提供了政策保障。

2、民主监督的途径有所拓展。

除了特约人员履行对口监督职能之外,民主党派市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渠道有了较大拓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督途径:一是通过民主协商会、谈心交心会、座谈会,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意见,比如,每年年初,市委主要领导都要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举行谈心交心会,征求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并对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当面进行答复,体现了中共组织接受监督的诚意;第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通过各级人大履行监督职能,市人大每年都要组织多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并确保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检查人员中占有较高比例;第三,民主党派市委会及民主党派成员中的政协委员通过政协行使监督职能,政协吸纳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参与民主评议、政务咨询、参观视察等活动,为民主党派成员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有效平台;第四,民主党派成员通过撰写、报送社情民意,行使监督职能。此外,民主党派还可以通过组织名义,就有关问题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民主监督的条件有所改善。

民主党派要履行监督职能,首先要有知政权,不了解政策,可能导致盲目监督,其次要有知情权,不了解实情,难以监督,再次要有畅通的监督渠道,否则会无处着力,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应该肯定,绍兴市各民主党派已经较充分地具备了履行监督职能的条件。从知政角度看,民主党派参与了全市的一些重大政策措施的协商讨论,这在某种程度上还优先于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政策意见制定后,各民主党派市委会是必送部门,这样,就为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政策依据;从知情角度看,目前政府部门已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行政运行的透明度很大,同时,对于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监督项目,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可通过人大、政协和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各类视察、考察活动,了解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实行即时监督;从监督渠道看,上文已提到多种途径,在实践中,这些途径基本上是畅通的,而且对于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意见,市委、市政府更是高看一眼,予以特别重视。

4、民主监督的制度更加完善。

民主监督可以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类型,没有国外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在改革开放以前也缺乏可资参照的样板和模式。中共绍兴市委根据上级精神,认真制定民主监督的制度和规范。比如,对于特约人员制度,从聘任程序、聘任周期、特约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均作了详尽的规定,保证了特约人员工作的规范运行,同时,通过完善和落实多党合作的各项制度,如协商会制度、通报会制度、分工联系制度、对口联系制度、谈心交心制度等,为民主党派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构建了体制支持和制度保障。

5、民主监督的效果更加明显。

中共绍兴市委在推进民主监督方面做到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为增强民主监督的效果,近年来,绍兴市在民主监督的形式方面出现了以下三方面的变化,一是从背靠背到面对面,如纠风办在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明查暗访以后,专门召集行风建设重点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直接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事先不定调子,不统口径,这样,对有关部门的触动比较大;二是从封闭反馈到开放运行,市政协吸纳市民代表参加资政会、旁听政协全会开幕式,改变了原有在相对封闭状态下由政协委员提意见的模式,增强了民主监督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三是从旁敲侧击到直接参与。民主党派通过政协工作平台,运用专项工作评议会、部门行风评议会等途径,对政府相关工作直接提出批评或建议,减少了民主监督的中间环节,提高了监督效率。

 

二、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中国政党制度的设计角度而言,民主监督是参政党的一项主要职能,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监督的职能地位甚至要超过参政议政,建国初期的几年中,中共领导人谈到民主党派的重要性,主要是以民主监督为依据的。参政议政职能的提出还是最近20年的事,是民主党派职能延伸和作用增强的体现。但非常显然,参政议政虽然和民主监督有一定的重叠,但前者是涵盖不了后者的。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情况并不理想,甚至处于空转状态。所谓空转,是指在职能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却显示不出职能效果。或许是因为在民主监督方面难以有所建树,许多党派组织将履行职能的重点集中于参政议政方面,民主监督仅仅成为一句口号,一个标签,在任务安排、工作总结中也往往是一笔带过,民主监督成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一个软肋。

根据南京铁道医学院张赞宁向社会作的一个调查,其中有一项是关于在各种监督机制中按重要程度所作的排序,统计结果显示,民主党派监督被排在最后一位。而根据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政党互动中参政党能力建设机制研究》课题组在民主党派成员和中共领导干部的问卷调查显示:对民主党派各种能力的评价上,“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能力”是最差的,选择“很弱”、“较弱”和“一般” 的民主党派成员分别占“11.3% 、16.7% 和44.2% (三项相加达72.% ),选择这三个选项的中共干部分别占9.8%、28.8% 和44.7% (三项相加达83.3% )”。可见,目前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情况不容乐观。在现实中,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单一。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会议,而“两会”则成为监督的主要途径,说实在,“两会”并非是民主党派的专利品,把代表委员履行职能看成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渠道,未免有些牵强附会。其他还有诸如情况通报会、专题协商会、谈心交心会等形式的会议,也成为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其实,通过会议形式为民主党派提供民主监督的机会,其适用性和科学性本身就是个问题,首先,会议是面对面的,民主党派负责人缺乏当面批评党政主要领导的勇气,这也怪不得党派领导,是中国的文化氛围使然,是知识分子的群体性格使然,也是现行的制度体制使然;其次,会议的议题往往大而无边,与会者泛泛而谈,不着边际,一场会议下来,什么结果也没有,当然,这也算是民主监督的具体实践;再次,会议参加对象局限性过大,主要限于党派主委副主委,而主委副主委基本上都得到了实职安排和政治安排,在提意见时顾虑相对较多,总是顺着党政领导的意愿讲话。由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行使效果可想而知。

2、盲人摸象。由于信息不对称,民主党派对于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了解得不全面、不真实、不连贯,据此进行的民主监督,无疑是盲人摸象,局部可能说到点子上,但避免不了顾此失彼,按下葫芦浮起瓢,从而影响了监督的质量。民主监督应该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监督者对监督客体既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唯有如此,监督才有可能到位,效果才有可能显现。但现实中民主党派获取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即使与普通群众相比,也体现不到明显的优势,而对于党委政府一些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也很少有机会直接参与。在此情况下履行监督职能时,你能说什么呢?盲人摸象已经是不错了,至少能够局部吻合。

3、隔靴抓痒。参政党民主监督权责不清、保障不力,政策法规滞后。首先,民主监督的基本点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权利,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其次,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方式,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阳奉阴违、敷衍应付的态度。再次,缺乏组织和制度保障,如政协组织中唯独没有专司监督的工作委员会,更不用说民主党派了。民主监督的内容(监督什么)与实施监督的方式(怎么监督)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参政党并没有真正从法律制度上去实施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关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由此造成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效果很不理想,如同是隔靴抓痒。

4、化整为零。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导致民主监督的整体效应难以发挥,组织功能被分解为个体功能,从而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主要局限于党派内特约人员的作用(如特约检察员、特约审计员、特约陪审员、教育督导员等),对于党派身份的特约人员,其所在党派组织尽管有推荐权,但一经推荐而被部门聘任以后,党派组织的任务和作用也就画上了句号,党派除了口头上的号召动员外,对特约人员开展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影响力。现实中,特约人员接受被聘任部门的管理,其监督活动基本上是由被聘任部门组织安排的,特约人员的监督行为无法代表组织,实际上演化为一般的群众监督,特约人员工作与党派的唯一关联,仅仅是特约人员的党派身份。

5、避重就轻。从内容上看,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应该主要就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但当前的民主监督却有陷入“事务监督”的趋势,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即使在事务性监督中,政府审批、政府采购、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等领域尚未主动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如何引导民主党派对上述几个环节进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作为不够。

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出现上述问题并非是偶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问题是结症所在。随着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各级党组织对民主党派的工作越来越重视,越来越支持,但在现实中,他们往往仅仅注意到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方面的作用而忽视其民主监督的作用,有明显的片面性。仅仅把民主党派视为“智囊团”、“思想库”,而没有作为“晴雨表”和“监控器”,这是对政治资源的浪费。对于民主监督本身的理解,也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有学者提出,“民主监督重在推进工作,而不在于权力制约,既不是考核班子,也不是查办案子,更不是‘包治百病’”。也有人认为,党委政府对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意见,可以听,也可以不听,主动权完全在被监督的一方,如此一来,民主党派怎么还会有监督的热情和信心。

2、机制问题是主要障碍。目前,民主监督效果不佳的矛盾结症究竟是民主党派成员整体素质不高还是有别的其他原因。有学者指出:“民主监督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政党民主监督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参政党成员素质的高低。”这话本身没错,但我们反过来思考一下,如果民主党派成员的素质真正提高了,民主监督履行的情况是否会得到根本的改观呢?我觉得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事实上,民主监督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是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机制外部性条件不充分,致使这种好的制度设计难于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有效发挥作用。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的政治监督,只有执政党重视,才有顺畅运作的保障,“民主监督的作用发挥完全看有关被监督部门的认识与态度。民主监督缺乏对被监督者的答复、出力、责任人等方面的规定。”民主监督是否有效果的决定权在被监督一方,而不再监督者一方,这导致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方面缺乏着力点和调控力。

3、自身素质也不容忽视。从一般层面上来看,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意识普遍薄弱,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方面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担任特约人员的党派成员,仅仅把特约人员身份当做是政治荣誉和社会职务,对于如何发挥好特约人员作用,思考不多,钻研不深,习惯于蜻蜓点水、浮光掠影,致使本身就缺乏刚性的民主监督更显得苍白无力。要发挥好民主监督的作用,不但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有时候也需要有一定的韧劲和胆魄,这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素质,可惜的是,这种境界和素质已越来越稀缺了。

 

三、正确把握民主监督的科学内涵是提高民主监督水平的重要前提

在民主监督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民主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虽然目前有关民主监督理论研究的内容多是围绕着概念问题兜圈圈,但这部分研究存在着一个通病,那就是保守谨慎,缺乏理论勇气,因而得出的结论即使是那些不从事理论研究的人也能体悟到。从我涉猎到的有关研究资料看,这些研究大多表现为一种限制性的研究,即限定民主监督的外延,并形成了一些否定性判断,如民主监督不是政党监督、民主监督不是强制性监督、民主监督不是权力性监督,等等。当然,这些判断除部分存在可商榷因素之外,大部分没有问题。但问题是我们需要的是开放型的研究,老是研究“不能不行”无助于民主监督的实践。所以,弄清楚民主监督的真谛,对于有效推进民主监督的实践是至关重要的。我以为,民主监督至少有以下五方面的规定性。

1、民主监督首先是一种政党监督。有学者否认民主监督是政党监督,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政治恐惧心理作怪的产物,以为一提到政党监督,就会危及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应该看到,民主监督的制度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互相监督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且主要表现为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从全球视角看,政党监督是实行政党政治国家中最权威、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也是西方宪政国家政治相对稳定的关键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不同于西方的一党制和多党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政党监督不仅是存在的,同时政党监督还是多党合作的主要表现形式,离开了政党监督,多党合作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民主监督是权力监督。有人依据民主监督是非权力型监督而否认民主监督是权力监督,事实上,权力型监督和权力监督根本是两回事,权力型监督体现的是监督的性质,而权力监督体现的则是监督的对象和重点,权力监督是监督执政党权力运行的过程。在实践中,权力监督应该成为参政党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核心内容,因为监督是相伴于权力而产生的,其本身就是权力的派生物。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单靠执政党自身的政治信仰、革命热忱、纪律约束、道德自律、自我反省是远远不够的,离开了来自外界的监督,就有可能出现个人集权、干部特权、腐败、决策严重失误、矛盾激化等问题,最终会危害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所以,民主监督必须触动权力,离开权力行使监督,那无异于南辕北撤。

3、民主监督是外部监督。在中国的权利监督体系中,包含着诸多的要素:除执政党和政府的自我监督外,还包括人民群众监督(主要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人民团体监督(主要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以及民主党派监督等外部监督。如果不拘泥于法理而联系实际操作过程来分析的话,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本身是执政党的执政“要件”,新闻媒体也多为执政党的“喉舌”,其主要任务是表达执政党的意志,“唱响主旋律”,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实质上是执政党的外围组织,其主要作用是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纽带”,这样一来,这些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内部监督”,而民主党派的监督则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是真正意义上的外部监督。民主党派是中共的“友党”,但毕竟不是同党,作为自律的“同体监督”主要靠内省来监督,于是容易出现受视角影响而看问题不全面等缺陷,而作为他律的“异体监督”,其视角是多维的,范围是广泛的,过程是公开的,具有互补效应。一个组织的发展,与来自外部的监督和推动密切相关,强有力的体制外监督是推动体制内自我监督的基本力量。

4、民主监督是建设性的监督。中国的民主监督不同于西方政党竞争中的那种攻击诋毁、谩骂指责、互相拆台,而是在合作框架下的建设性批评,根本目标一致前提下的正向意见,其主要目的是让中共的决策得到更好实施,让政府更加廉洁高效,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民主监督的这一建设性特点,避免了西方政党监督可能存在的决策效率低下、内部精力消耗、发展目标不一致等弊端,有利于集中力量搞建设,有利于国力的快速增强。要实现民主监督的建设性,就要始终着眼于帮忙,立足于现实,做到帮忙而不添乱,尽职而不越位,既要敢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又不能站在对立面,专挑毛病,一味指责,应当寓监督于支持之中。

5、民主监督是不可替代的监督。有人认为,中国监督体系十分完备,在各种各样的监督种类中,民主监督作用偏弱,位置靠后,可有可无。然而,虽然目前民主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但民主监督因其独特性而不能被代替,被置换,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一种国家政治体制内的纠错机制,一种社会反馈机制,将独立地发挥作用。相对于其他监督方式而言,民主监督政治层次较高、民意体现较广,又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在监督体系中更具有广泛性、权威性和理性思考,对共产党和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能够起到其他监督所达不到的作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可见,民主监督是中国权利监督体系内任何其他形式的监督所不可代替的。

 

四、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理论思考

尽管现实生活中民主监督发挥作用的情况还不尽人意,民主监督的效果还远未达到制度设计的本意,但民主监督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且,针对民主监督实践存在的种种问题,从发展多党合作事业的大局出发,必须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力度,以进一步放大民主监督在推进中国民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民主党派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功能,扩大民主监督的效应,应该从以下几个路径对民主监督实践予以合理的定位。

1、民主监督,首先应该表现为对党委部门的监督。民主监督是基于多党合作的十六字方针而确定的民主党派的一项主要职能,“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一种常态关系,并且主要表现为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然而,在民主监督的实践中,监督的实体性对象往往局限于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从特约人员的分布和民主评议的对象来看,鲜有涉及党委部门的。从我国的监督体系来看,人大作为对政府的监督主体,其运作已经相当完备,作用发挥情况也比较理想,而对党委及其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党内监督。明查暗访是民主监督常用的方式,但其对象局限于政府部门,有人或许会说明查暗访重点是了解行风问题,而行风问题是政府部门所特有的,但效能检查也往往将党委部门排除在外,难道党委部门不存在效能吗?我想,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民主监督的具体实施存在曲解,并因而限制了民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和政党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所以,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不应仅仅局限于政府和司法部门,而应延伸到党委部门。目前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党委部门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而党委部门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又处于高发态势。通过明确制度和规范行为来有序引导参政党对执政党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有利于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2、民主监督,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要切实加强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克服民主监督的随意性和表面性。首先,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民主党派具有提出批评、进行举报的自由,为监督提供制度保证。其次,要建立监督的运行机制,对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建议或意见的采纳落实、及时反馈、效应测评办法等,都应作出明确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确保民主监督的健康运行。再次,要建立监督的保护机制,要在相关层面制定民主党派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护措施,使正常的民主监督免受不应有的干扰和侵害,使实施监督者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最后,要建立监督的激励机制,对敢于讲真话、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并且在履行民主监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派成员,对自觉接受监督、虚心采纳意见、积极改进自身工作的部门,都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达到典型带动和整体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目的。

3、民主监督,要成为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一种主动的、自觉的行为。从目前民主监督的运行特点来看,民主监督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邀请式的监督,民主党派多是被动地参与,参与监督的对象也往往局限于党派领导。这种邀请式监督的最大弊端是,监督者并非是某方面问题的专家,平时对该方面问题也缺乏关注,但因民主监督的需要却赋予他话语权,而真正有话语权的人因党派内地位低下而没有机会参与监督,这样,民主监督的效能显然打上了很大的折扣。要改变这一情况,关键是要使民主监督成为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一种主动的、自觉地行为。民主党派应该象抓参政议政那样抓民主监督,对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督促党委政府引起重视,着力解决,并对解决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

4、民主监督,应该对被监督部门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民主监督被定性为非强制性监督和非权力型监督,这给民主监督带来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先天不足,民主监督的效果如何,最终要取决于被监督者的认识和态度,被监督者如果对监督行为存在抵触情绪或不认可监督意见,他完全可以对党派的监督行为和监督意见置之不理。这一方面挫伤了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民主监督应有的社会功能。非制约性监督也应该有足够的威慑力,否则,民主监督将成为一种摆设。那么,如何让柔性的民主监督产生足够的硬度和力度呢?首先是要提升监督者的信心和决心,要有一种永不气馁、始终执着的精神,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其次,要注重把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造成对被监督者的适度压力,以谋求相关问题的解决;再次,要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建立赋予监督者相应权利(如知情知政权、质询权、督办权、弹劾建议权、罢免建议权等权利)的权威支持机制,从而使民主监督柔中带刚,软而不弱。

5、民主监督,需要提高组织化程度。目前,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分散性和应时性的特点,缺乏宏观上的筹划、整体上的布局和任务上的安排,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组织化程度偏低,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缺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所必要的指导能力、动员能力和执行能力,所以,要加强民主监督工作,必须着力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目前,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均未建立民主监督专门组织,这种机构设置与把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主要职能的政治要求是不相称的,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有必要建立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中央一级组织在这方面理应率先进行探索。同时,民主党派要注重运用组织力量,做好民主监督的计划安排、工作动员、人员调集、业务培训、信息反应等工作,加强对民主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抓好民主监督的队伍管理和队伍建设,从而在组织上确保民主监督职能的得有效履行和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