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底版按摩胃病图片: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 1103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47:36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扶持和促进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现有税收政策的目标不明确,优惠措施不多等,导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财税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并保持政策的差别力度和连续性,为其提供较好的政府支持力度,从而有效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繁荣。
        我国民营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现行的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少,但相关的税法体系并不完善,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民营经济税法体系。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较为零散,不同的优惠政策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推出的,分布于多个税种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而且多是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的,立法层次不高。而且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政策调整也较为频繁。虽然这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法制环境不稳定,不利于政策的实际操作和执行。
        同时,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也不强。很多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解决社会就业、残疾人福利、弥补学校经费开支不足,以及第三产业的咨询技术服务业等几部分,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没有从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此外,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而言,我国的税收优惠手段单一,大多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优惠力度小,效用不明显,不利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是具体税收制度设计尚存缺陷。如我国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重复征收的问题。按规定,国家和法人股东接受转赠红股无须缴纳所得税,但企业如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的,视同分红,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还要对股东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个人从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和红利,也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民营企业的利润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税后利润,然后把税后利润再分配给投资者,股东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民营公司是股东的集合体,公司利润与股东个人分得的利息实质上是出于同一笔所得,对其分别课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妨碍了民营企业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是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为图简便,不论民营企业账册是否健全、真实,也不论企业盈亏状况,规定凡营业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滥用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此外,实践中由于缺乏保护,民营企业所负担的收费、摊派、集资等税外负担较重,这些客观上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民营企业的发展。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不够强,部分政策的宣传服务工作也不到位,民营企业对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知之甚少,政策利用率不高。
        完善我国民营经济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是提高民营经济税收政策的法制性和系统性。从我国民营经济税收政策的现存问题来看,民营经济的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在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营经济保护法》,加拿大制定有《小企业减税法》等。相比之下,我国民营经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国家的民营经济税收政策,提高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二是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平等税收环境。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的制定过程中,民营经济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因此国家对其税收支持政策是限制和引导,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还是针对国有经济,对民营经济的优惠较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的社会地位在国民经济中与日俱增,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理应做到重视,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公平一般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即在税收政策中,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应该税负一致,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管采取何种经济形式,都应该实施同样的税收政策,从而减少经济发展的盲目性,促进产业结构趋向优化,使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竞争和发展。纵向公平即根据量能负担原则,考虑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盈利程度不同,制定差别税率和差别优惠政策。
        三是坚持我国民营经济税收政策制定的适应性和导向性。税收政策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加强产业导向力度,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调整商品供求结构,实现市场上商品供求的平衡;通过差别利率等信贷倾斜政策对资金市场进行调节,推动资金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促进区域市场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形成。当前我国产业结构面临重大调整,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对民营经济发展应着重体现产业导向,结合我国当前产业调整的发展重点,建议税收政策在民营经济产业导向的扶持重点包括:高新技术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为主的就业型企业,农副产品综合利用的深加工企业,面向社区的生活服务型企业,新型能源为主的能源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为主的环保型企业,自主创新为主的新型企业等。税收政策应体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适应性,由于民营经济规模小、投资小,因此税收政策在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应符合它的特点,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
        完善中国民营经济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落实优惠政策。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高度上明确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对后来一系列政策的制定也有指导意义。但是我国还未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加之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文件下发不多,导致一些法律条文在实际落实中难以操作。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有些条款没有明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是其他部门具体执行,导致法律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不利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建议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注重实际可操作性。
        继续完善税制要素的设计,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具体到所得税方面,虽然新的所得税制已经实现了内外税制统一,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尚未消除。民营企业利润与股东个人分得的利息实质上是出于同一笔所得,对其分别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质上形成了重复征税。因此,应建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互相配合、统一协调的所得税制结构。比如,对自然人或法人来源于税后分得的利润、红利和股息所得,原则上只负担一种所得税,可以考虑采取抵免的办法,尽可能避免双重课税。既保证税制的中性,也不打击民营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完善民营经济税收征管程序,加强税收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应严格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坚持依法纳税,积极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降低核定征收的比重。针对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特点,税务部门应通过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引导民营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法规政策宣传,使民营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信息。完善税务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税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充分的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石坚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