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移动硬盘权限:两起地方民政局强制掘坟火化事件引关注 称有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3:50:35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常红) 近期,连续两起被媒体报道的民政部门强制掘坟火化事件,引起网民较大关注。一起发生在哈尔滨,一名土葬老太太在下葬70多天后被民政部门挖出,送到殡仪馆准备火化;另一起发生在河南项城,一老人去世后按当地风俗土葬,1个月后民政局组织上百人于凌晨突击掘坟火化。两地的民政部门也均分别就以上事件作出回应,称属合法执行。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律与伦理的碰撞。

    据大河报报道,河南项城市民政部门及当地镇政府回应表示,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此举属正常执法。河南项城民政局新闻发言人说:“民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在当事人死亡当日及第二天两次派民政执法人员通知其家属立即火化。同时该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亲属不予理睬,并强行土葬。执法人员又多次做其家属工作,死者家属仍不行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另据新华社报道,哈尔滨市阿城区殡葬事务管理所也就哈尔滨的掘坟事件做出回应称,当地民政部门做法不违法,但对相关工作人员不当言辞提出严肃批评。至于为何比截止日期提前两天执行,当地民政部门回复:“现在气温下降,我们怕冻上,所以提前了两天。”据查,当地其他土葬的坟并未采取同样措施,相关负责人称:“民不举,官不究,谁让她家被举报了呢。”

    按照《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第三十条规定,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记者今天查阅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指出: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以上两起强制执行事件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掘坟火化”事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是执法水平低,执法方式粗暴或程序不当造成的。

    莫纪宏表示,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强制执行法》规定,新的条例或法规里不能再明确“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相违背的法规或条例应当自动失效,如果要取消一些法规或条例里的“强制执行”,实际上要经过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清理过程。


    记者同时也咨询民政部相关人士表示,《殡葬管理条例》正在修改,已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订。目前地方上“掘坟”的强制执行仍有法律依据。

    尽管以上两起事件有法律依据,但也引发法律与道德伦理的碰撞。有评论认为,在法制社会的国度里,当然要依法办事,人人守法。但法理不外人情,有些时候也要讲究人性化。法律与伦理并不矛盾。如果在讲伦理的时候兼顾法的要求,在执法之时考虑伦理的感受,互相理解体谅, “掘坟火化”这种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也许能最大限度地避免。 (本文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