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战60天口号:羊城晚报:“行贿比受贿判得重”,到底是谁害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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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行贿比受贿判得重”,到底是谁害谁?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9日 15:07        【字体】 大 中 小        【来源】 羊城晚报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判刑16年过重,恳求改判。(11月27日《京华时报》)

 

  过去,我们常听一些受贿贪官抱怨“收钱的判刑,送钱的没事”;如今,又有行贿商人抱怨“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于是,衍生出一个疑问:行贿与受贿,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到底谁应该比谁判得重?曾有观点认为,先有行贿后有受贿,行贿是受贿之因,行贿是腐败的根源;更多公众则认为,苍蝇不叮没缝的蛋,木必先腐而后虫生。

  其实,争论行贿受贿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本身就是个伪问题。行贿者既有被动无奈的,也有主动出击的,贪官受贿除了主动索贿,更有些贪官感叹:行贿的人都是含着眼泪让我把钱收下的,我觉得我不收就对不起他们。至于到了法庭上,行贿受贿双方互相抱怨谁害了谁、谁应该判得更重,更是纯粹的狗咬狗,为的是给自己卸责减刑。

  在更普遍的现实中,行贿受贿者其实是一对牢固的腐败同盟关系,长期你好我好地一切尽在酒杯中。直到东窗事发,这种同盟关系才被打破:行贿者抱怨受贿者“不送钱根本办不成事”,受贿者则抱怨行贿者“啥时候也不会说出去”的承诺根本靠不住。问题是,权钱交易中,不但行贿者的承诺靠不住,似乎连反腐监督的制度也靠不住,东窗事发的比例看上去不小,其实并不高。

  在得到查处的腐败案件中,“行贿无罪”可谓当前一块最大的短板。因此,有网友对被重判的朱思宜表示出同情,并且揶揄道“受贿者高兴了,看行贿者以后谁还敢举报”,实则大错特错。人家为减轻罪责互相狗咬狗,我们激动个什么劲?必须认识到,只要行贿可以肆无忌惮毫无风险,指望官员个个廉洁不受贿,注定了神马都是浮云。

回到朱思宜案,他称之的“重判”,其实只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朱思宜一审被判16年,是因法院认定其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而两罪并罚。朱思宜则认为,自己只犯单位行贿者,不犯行贿罪,所以判重了。朱思宜将200万元送到公安局长家中,究竟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交给法院去独立审判即可。但应该看到的是,“单位行贿”事实上已经成为行贿无所顾忌的一块挡箭牌。

  刑法规定,犯单位行贿罪,无论数额如何巨大,主要负责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而个人犯行贿罪,则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现实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根本不是泾渭分明,很多行贿者正是借着单位行贿的罪名而轻松逃脱法律的严惩:出事的概率本身就不高,出事了还有单位行贿的挡箭牌可用,为私利而行贿焉能不成为一种猖獗现象?于是为了达到目的,即使“含着眼泪”也要把钱送出去。

严厉打击腐败行为,行贿受贿一个也不能少,他们谁也不值得公众同情。公众既不必纠结于行贿受贿鸡生蛋、蛋生鸡的伪问题,更不必为他们在地狱门前的狗咬狗表演而同情心泛滥。(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