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陆战3师: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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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国土资源网 (2010年12月21日  13:10)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守英

  在短短30多年里,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第一大出口国。而中国独特的土地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创造这个经

济奇迹的秘密。
  中国速度背后的土地管理制度
  中国之所以能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支撑起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核心是有一套独特的土地管理制度,可以简单表述为“权利二元、

政府垄断、非市场配置和管经合一”。这一套制度,不仅让我们避开了因土地稀缺性可能形成的发展短腿,而且让土地扮演了经济高速发展

的发动机角色。不管舆论对这一体制如何批判,过去30年它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必须积极肯定。具体表现:一是土地支撑高速工

业化和出口导向工业的发展。地方政府以土地招商引资,地方财力补贴工业用地的成本来降低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为工业的高速推进提供

便利。二是土地资本显化以后,助推快速城市化。城市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政策,加速实现土地从资源、资产到资本的转

化,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够获得土地资本化的最大收益,实现城市投资所需要的巨额资金。
  这一套制度还能用多久
  这一套制度安排如果不主动改革,将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传统增长模式主要是靠出口和投资拉动,高投资、高出口必须与大量的资

源高消耗来匹配,土地的高消费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资本稀缺和劳动力就业压力大,土地资源紧缺还没有那么大,环

境还有承受能力,我们采取传统的增长模式,正面效应是主要的。但是随着高增长的持续,土地资源难以为继,生产环境不堪重负,投资消

费比重拉大,增长与发展严重失衡,社会不公平加剧,外贸顺差拉大,国际收支不平衡加大,继续沿用旧增长模式,遇到的挑战会越来越大

,而靠土地来保证增长的机制也面临改变。
  本届政府将转变发展方式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但是,只要现在这一套制度安排,尤其是这一套土地制度安排还在,地方政府就将继续

沿用传统模式,就不会想办法转变发展方式。这一套制度形成的土地利用方式,如果不主动破解,将会妨碍社会科学发展,产生社会全面可

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地方政府靠土地抵押融资可能会对发展带来的风险已经显现,今年更成为全社会一个热点,这是因为一方面存在巨

大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财政对土地出让机制的高度依赖,造成地方政府行为的扭曲。
  当前土地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第一,规划用途管制和所有制管制的关系问题。地方政府利用城市规划修编,将城市圈不断外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征收变成国

有。用途管制在这一套体系下实际上是变成了软约束。要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核心是国土规划工作。只有以空间和功能管制为核心的国

土规划,才能将这三者统一起来,才有所有制平等准入的问题。
  第二,城市化模式的问题。目前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政府通过征地、土地出让,通过房地产开发销售

,通过土地的抵押融资来进行城市的建设。这一套模式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城乡接合部再这样推进,整个社会的成本会非常高。二是在政

府主导的城市化模式下,农民自发利用剩余的土地,自发的城市化模式。这一套模式解决了外地人口流入城市的居住问题,也实现了城乡接

合部农民参与土地其他收益分享。它的问题,是因为不在规划之内,完全是自发的,和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完全是分割的。城市病的绵延,城

中村土地收益分配不公和农民强建房子,导致城市的无序发展。三是北京这两年一直在探索“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城市化”。它的做法,

是政府主动通过规划的修编,将农民现有的发展空间纳入城市一体的发展空间,把剩余土地收益全部用来解决城乡接合部地区农民彻底城市

化的问题。
  第三,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与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当前需要尽快出台办法来规范集体建设用

地进入市场的规则。
  第四,征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不能采取所有的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都须征地的办法,要限制政府的行为。要逐步实行对失地农民土地财产

权的公平补偿,终期目标就是市场价格补偿。
  第五,关于土地经营管理和体制改革的问题。进行整个管理层面的设计,建设可以考虑将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从现在的土地管理机构中

剥离出去。
  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经营职能,不是再由土地管理行政机关来行使,而是由政府委派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

,成立专门的国有土地的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他们来参与市场运作,或者转让出租或者入股负有保值的责任,并向

国家财政上缴土地财政收入。
  二是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使用,明确国有土地的经营收益,不能成为政府财政的当期盈余。土地经营机构获得国有土地

出让收入,应该进入与政府财产相分离的专门账户,有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该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